《標準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出口產品、服務的技術要求,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出口產品、服務應當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合同要求應符合進口國的法律法規及相應的技術要求。雙方可以約定采用的國際標準、進口國標準、出口國標準、第三國標準等,還可以直接約定產品、服務的技術要求。生產出口產品、對外提供服務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排放、能耗等強制性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