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地”出讓制度
“標準地”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對新建工業項目用地先行完成區域評價、設定控制指標,并實現項目動工開發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的可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標準地”上附加的一系列指標一般由區域評價和控制性指標兩類構成,其中區域評價一般包括區域節能評價、區域環境影響評價、防洪排澇影響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水土保持和水資源論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文物保護等;控制性指標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容積率等。
標準地出讓制度是國家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探索。標準地出讓制度改革將法律、行政法規中未明確規定的節約集約用地方面的要求,以合同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有利于依法依規監管;同時,將原由企業到不同部門辦理的審批事項,改為由政府在土地出讓前主動辦結,大大縮短了企業拿地后開工和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時間。“標準地”制度在出臺時更多針對的是工業建設用地,現在也逐漸向農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擴展,進一步提升了拿地效率,有效降低了企業的制度性成本。
二、“標準地”出讓制度改革實踐經驗
浙江省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標準地”改革的實施意見》,要求各設區市所轄的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區)、省級產業集聚區、省級特色小鎮等重點區域新批工業用地不低于30%按照“標準地”制度供地,以“標準地”制度供地的企業投資項目實現開工前審批最多100天。明確區域評估工作;出讓指標體系;出讓承諾履約要求;與代辦制、承諾制等改革聯動;全過程監管體系;探索“標準地”改革擴面,以及建立“標準地”標準化體系7項任務。廣東省于2021年印發《關于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要求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負責牽頭制定“標準地”控制指標體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對工業用地集聚區開展區域評估。2022年10月,印發《廣東省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工作指引(試行)》,進一步細化落實國家和廣東省委省政府關于“標準地”改革的部署,明確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的具體實行主要包括6個步驟:開展區域評估;確定“標準地”控制標準;組織“標準地”供應;簽訂項目監管協議,辦理不動產登記;按約定實施建設;組織驗收復核。山西省多地大力推進“標準地”改革,臨汾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項目投資和營商環境的通知》;運城市明確要求,省級開發區和工業項目聚集區內,從2021年起所有新增工業項目用地都要以“標準地”方式供應。全面推行“承諾制+標準地+全代辦”集成改革,相關數據統計,2021年1月至10月全省標準地共出讓238宗,面積為1286.2公頃,全省開發區共出讓標準地217宗,面積1204.2公頃。“標準地”制度改革有效地保證了企業拿地效率,降低了各項費用和成本。
三、“標準地”改革標準化需求
“標準地”改革目前尚處于探索期,在跨層級、跨部門協同工作中,還存在著審批服務事項不統一、履約承諾不規范、辦理程序與事中事后監管方法不明確等一系列問題。通過調研,我們認為存在以下標準化需要:
(1)審批服務事項管理標準化。事項清單化管理是標準地出讓工作行為標準化規范化的基礎。“標準地”改革存在跨層級、跨部門、跨地區管理的困難。需要明確管理“對象”,即基礎事項、承諾制事項、全代辦事項及其事項的辦理標準,按照清單管理方法做出統一規范。
(2)行政許可辦理標準化。標準地出讓的核心環節即各項行政許可事項的具體辦理。鑒于標準地出讓方式改變了原有辦理模式,告知承諾制的實施和全代辦服務,須重新定位辦理方式,簡化、規范、優化辦理程序。從辦理要件、關鍵程序、辦理時限、辦理條件、實施機關、現場辦理程序、平臺辦理程序等全要素出發,重新梳理辦理流程,形成標準規范。
(3)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實施標準化。“標準地”的實施明顯呈現事前評價評估、事中出讓、事后核查監管全鏈條的特點。特別是事前服務和事中事后監管環節,目前還缺少有效的國家標準,需要深入分析開展標準化研究。如明確服務標準和辦事流程,規范服務收費,入駐政務服務大廳,實行限時辦結等。
(4)實施保障標準化。對標準地出讓相關的行政許可和服務事項辦理,需要優化完善線上和線下辦理渠道。
四、“標準地”管理與實施規范重點技術
將標準化技術應用于“標準地”改革將有效增強規范辦理、規范服務水平,提高服務質量,推動服務方式的創新,助力打造政企互信的營商環境,增強政府治理能力。基于改革“標準地”管理與實施的基本程序、地方改革實踐經驗及標準化需要,具體可從以下方面考慮規范“標準地”管理與實施的技術標準研究:
(1)術語標準。“標準地”管理中涉及大量特定術語,如區域評價、控制性指標中的各類指標設置,以及一般出讓、彈性出讓、承諾履約等。
(2)事項梳理與清單化管理標準。“標準地”管理與實施過程中涉及大量前期評價、免于審批的行政許可事項,以及標準地出讓過程中的服務事項,應通過清單化管理方法,研究清單要素、清單編制主體、清單管理辦法,明確清單要素編寫規范等。
(3)“標準地”事前評價標準。深入剖析區域評價各項基本評價指標及特殊評價科目,規范一般控制性指標和指標要求,提供特殊評價指標或條件參考選項,同時應深入研制評價主體協同、評價開展的一般工作機制要求。
(4)“標準地”出讓標準。“標準地”的“出讓”不僅涉及一般出讓動作,還涉及彈性出讓、合同簽訂、作出承諾、代辦服務、對標驗收等環節,需要逐一規范。
(5)“標準地”出讓后監管標準。出讓后監管是創新標準地管理服務的基礎,也是探索審管聯動、審管銜接的重要方面,建議考慮從事后核查、信用監管、企業評價等方面予以規范,并考慮數字化應用、數字地圖等技術。
(6)線上線下平臺管理標準。對承諾企業的數據共享、平臺建設需要依照“標準地”出讓方式,實施相對應的規范化工作,辦理現場需要結合本地實際條件、業務特點,開展系統集成和規范完善。
文章作者:魏如清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政府管理創新標準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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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 | 之江標準化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