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與專利融合的模式(一)政府引導、市場配合模式政府引導為主,市場配合為輔模式主要適用于基礎公益類技術,需要政府行使行政職能調動各方資源、協調各方利益以實現融合目標,發揮政府在市場中不可替代的調控作用。政府作為此類模式的組織者和出資者,從標準與專利融合方針規劃、政策法規、標準體系等方面出發,完善相關的頂層設計,推進標準與專利融合。以市場的技術創新需求和標準需求為切入點,挖掘可專利化和標準化的創新技術,實現標準與專利的融合。這種模式下專利實施許可方式相對固定,包括免費許可、收費許可和不許可三種。通過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配合的標準與專利融合模式,一方面,可以將在國際市場推廣的基礎公益類專利技術與國際標準融合,將我國在某些領域的技術優勢轉化為貿易優勢,提升貿易話語權,提高國際貿易地位。另一方面,以政府為主導,可以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融合,通過標準的手段為公眾提供技術內容,達到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此類模式也存在缺點和不足,主要是協調難度大。國際市場中需要協調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國內市場中需要協調專利權人、公眾等多方利益。因此,政府需要在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和決策能力等方面不斷發揮作用。(二)市場主導、政府支持模式市場發展為主,政府支持為輔模式主要適用于行業共性類技術,需要發揮創新主體的能動性,以不同的形式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和標準化活動,對專利技術和技術標準共同享有占有權和支配權。此類模式中,行業協會或產業聯盟是組織者,企業是出資者,成立標準與專利部門建立標準體系與專利池相關制度,共同對標準與專利的需求進行分析、評價,明確可組合和轉化為標準的行業共性專利技術,實現標準與專利的融合,這類模式側重于標準實施過程中許可方案的協調,實施許可方式較為靈活,包括單獨許可、打包許可、交叉許可和專利聯營等多種方式。通過建立市場主導、政府支持的模式,搭建團體標準體系和專利池,將企業的專利和標準優勢轉化為團體優勢,提升團體在行業內的地位和影響力。團體成員可以共享團體標準和專利,并且在標準與專利獲得收益后,按照既定的規則進行利益分配,形成標準與專利融合的良性循環。此類模式的缺點和不足主要是部分團體標準水平不高、標準化定位不準。團體標準與專利融合工作需要具備相應能力的團體組織開展,但部分團體標準化工作基礎不扎實、標準技術水平不高,難以把握市場和創新對技術標準的需求。因此,團體成員需要加強理論學習,提升標準化技術水平。二、標準與專利融合的路徑(一)融合總路徑。按照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國際化的思路,在技術研究初期就布局標準化和專利策略,以標準的形式推廣應用專利技術,以專利許可獲得收益,達到技術轉化為生產效益的目的。因此,專利技術轉化為技術標準要在需求分析之后的立項階段就開始推動專利技術研發項目與標準項目相融合,并且將創新技術的研發、驗收融入到標準的制定、發布實施過程中,實現標準與專利融合。總體路徑如圖1所示。根據總體路徑圖,可以把標準與專利融合工作分為三期推進。一期的重點工作包括評估可標準化的專利、進行標準路徑分析、開展專利布局以及做好高價值的專利方案等。二期的重點工作包括搭建標準相關的專利池、將標準與專利相對應、維持專利權的穩定等。三期的重點工作主要是基于核心專利持續轉化為標準,開展專利運營。(二)標準的運營引導專利實施。標準的運營引導專利實施的實質是專利寫入標準,包括三種模式。一是標準直接納入專利(方案寫入),即標準描述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技術方案的全部特征重合。二是標準間接納入專利(框架寫入),即標準描述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技術方案中的某些特征。三是標準可能涉及專利(需求寫入),即標準描述的技術方案不包括專利限定的技術特征,僅表達一種愿望。(三)標準的制定指導專利布局。標準的制定指導專利布局的實質是專利包圍標準,包括三種方式。一是基于標準的需求,即在標準化活動中,使用各種手段引導標準的發展,重點在于需求方面的引導,一旦標準化組織獲得這種引導所產生的慣性,就可以積極組織專利策劃、迅速完成專利布局[3]。二是針對標準中的空缺,即標準中可能涉及專利但并未產生融合的部分,可以利用專利填補這些空缺,填平技術陷阱。三是針對標準中已經明確規定的功能需求,將附加技術轉化為專利。如標準中對某一產品的性能指標或功能需求進行規定,將對可以實現該性能指標或功能需求的技術或裝置進行專利申請。
——信息來源:學習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