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氣象局、國家能源局、國家林草局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碳達峰碳中和標準體系建設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提出加快構建結構合理、層次分明、適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碳達峰碳中和標準體系。
其中,在市場化機制標準領域,《指南》提出要加快制定綠色金融、碳排放交易和生態產品價值等標準,推動解決碳排放可量化可交易的問題,支持充分利用市場化機制減少碳排放,推動實現碳中和。
“我們認為,構建并不斷完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是綠色金融發展的基礎與首要任務。”興業碳金融研究院常務副院長錢立華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實際上,作為綠色金融的五大支柱之一,我國在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建設方面已取得一系列積極進展。近年來,人民銀行遵循“國內統一、國際接軌”原則,聚焦氣候變化、污染治理和節能減排三大領域,不斷完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目前,綠色金融統計制度逐步完善,多項綠色金融標準制定取得重大進展,為規范綠色金融業務、確保綠色金融實現商業可持續性、推動經濟社會綠色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不過,業內專家提出,目前我國綠色金融領域還存在不同部門統計口徑不一、部分領域標準不明等問題。其中,轉型金融標準建設將成為下一階段重點。
綠色金融框架基本確立
標準口徑仍待統一
經過多年發展,包括綠色信貸標準、綠色債券標準、綠色保險等各項綠色金融產品標準與統計標準不斷更新完善,各項綠色金融標準逐步實現國內統一、國際接軌。以綠色債券標準為例,2021年4月發布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不僅統一了國內各類綠色債券支持項目標準,還刪掉了化石能源清潔利用相關項目,實現了與國際標準的對接。2022年7月發布的《中國綠色債券原則》通過了國內綠色債券發行規范,并與國際《綠色債券原則》實現接軌。此外,我國還與歐盟共同發布了中歐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也是實現我國可持續金融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重要一步。
但受訪專家也談到,目前我國的綠色信貸標準之間、綠色信貸與綠色債券標準之間仍然存在不統一的情況。錢立華向記者舉例稱,對于綠色信貸,銀保監會和人民銀行統計范圍不同,銀保監會綠色融資統計制度納入了對綠色消費貸款的統計,而人民銀行統計口徑中不包括綠色消費貸款,僅包括個人經營貸款;在涵蓋的綠色項目上,人民銀行的綠色貸款統計制度按照國家發改委的綠色產業指導目錄統計,與銀保監會的綠色融資統計標準涵蓋的項目類型存在差異。
錢立華建議,相關部門在綠色金融基礎標準更新的基礎上,要進一步更新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標準,實現一類金融工具采用一個統一標準,并充分考慮綠色信貸通過證券化向綠色債券轉變時標準的一致性問題。
業內呼吁加快建設轉型金融標準
值得關注的是,在本次《指南》中,轉型金融分類目錄等基礎通用標準被列為重點制定和修訂內容。這也是近兩年業內專家多次呼吁的重點領域。
何為轉型金融?轉型金融是指針對市場實體、經濟活動和資產項目向低碳和零碳排放轉型的金融支持,尤其是針對傳統的碳密集和高環境影響項目、經濟活動或市場主體。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周誠君看來,較之于綠色金融,轉型金融可應用于碳密集和高環境影響的行業、企業、項目和相關經濟活動。轉型金融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更強的針對性、更好的適應性,不受綠色金融概念、標準、分類的限制,所以,在支持實體經濟實現能源結構轉型的范圍和規模上,可以有非常大的突破。
從促進“雙碳”目標實現的角度來看,錢立華建議,應加速推進建立轉型金融標準。“當前的綠色金融標準側重于‘純綠’項目或接近‘純綠’項目,其中涉及具有顯著碳減排效益的項目也主要是‘零碳’或‘近零碳’項目,而事實上,有關要實現‘雙碳’目標,還有大量的高碳行業需要低碳轉型有關資金支持。”她表示,在此背景下,除了綠色金融標準之外,亟須建立一套轉型金融標準來發揮作用。她提出,標準的建立是后續實施一系列金融激勵措施與政策的基礎,建議我國在G20轉型金融原則框架下結合我國碳達峰、碳中和實現路徑,加快推進轉型金融標準的制定。
除了激勵金融機構關注轉型金融,建立標準的另一層意義是為了避免“洗綠”。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院長馬駿表示,如果任由金融機構隨意以轉型金融的名義支持各類高碳企業自稱為“轉型”的經濟活動,可能加大“洗綠”的風險。因此,監管部門應該牽頭制定轉型金融框架,在轉型標準、披露要求以及激勵措施等方面,給出明確的要求和指引。
不斷推動金融機構碳核算與披露
圍繞金融機構的具體實踐,本次《指南》提出完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環境信息披露等標準。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環境與氣候相關信息披露實踐日益加強,主要通過兩種途徑在推進:一方面是積極采納國際披露準則,超過20家金融機構采納了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建議;另一方面是相關試點工作持續推進,包括2017年啟動的中英氣候環境信息披露試點以及部分地方推動金融機構按照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率先試點開展環境信息披露工作。
不過,本次《指南》提到的金融機構碳核算仍是難點。錢立華告訴記者,目前金融機構投融資碳核算方法學在全球范圍內仍處于探索階段,在國際上,碳核算金融聯盟(PCAF)開發的《金融機構投融資碳排放核算準則》逐漸被采用;在我國,監管部門也在積極推進金融機構的碳核算,如人民銀行2021年向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下發《金融機構碳核算技術指南(試行)》,不斷推動金融資產的碳核算探索工作。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高級學術顧問、中財綠指首席經濟學家施懿宸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推動碳減排有兩項核心工作:一是數據,二是技術。其中,數據與金融機構碳資產核算與披露息息相關。
“目前,歐盟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也在積極探索,其推動信息披露的舉措也有助于數據信息的完善,值得借鑒。”施懿宸說,作為氣候與環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倡導者和推動者,歐盟政策和監管層面側重于向可持續金融進行資本傾斜,同時也注重實體經濟企業的氣候和環境風險治理。早在2014年10月,歐盟頒布的《非財務報告指令》,即明確側重環境議題在可持續發展中的定位。在2016年修訂的《職業退休服務機構的活動及監管》中,則強調了歐洲監管機構和投資者關注氣候與環境議題,推動市場重視氣候和環境信息披露。后續逐步將相關披露布局于《歐盟綠色協議》,發布《可持續金融戰略》《可持續金融分類法案》《歐盟氣候轉型基準》《金融工具市場指令》《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等多份文件,形成愈加嚴苛和完善的環境、社會信息披露標準和風險評估要求。他表示,隨著我國綠色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未來在信息披露方面可借鑒歐盟的做法,不斷完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