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標志
GJB 6387-2008《武器裝備研制項目專用規范編寫規定》規定了產品規范的編寫要求。在產品規范中應規定產品標志的要求,包括產品標志的位置、內容及其順序和制作方面的要求。該標準還規定,產品規范應規定產品包裝、運輸與貯存中的標志要求,包括防護標志、識別標志、收發貨標志、儲運標志、有效期標志和其他標志,以及標志的內容、位置等。有關危險品的標志要求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條例的規定。
GJB 0.2-2001《軍用標準文件編制工作導則 第 2 部分:軍用規范編寫規定》規定了軍用規范的編寫要求。GJB 0.2的內容、要求與GJB 6387基本一致,均包括了對產品標志和產品包裝標志進行規定,提出要求。
在國家軍用標準中,下列標準為“產品標志”標準:
GJB 471A-1995《通用軍械裝備標志》GJB 658A-1997《魚雷產品標志》GJB 670A-2015《導彈涂色與標志》
GJB 726-1989《軍工產品質量標志和可追溯性要求》GJB 1765A-2008《軍用物資包裝標志》GJB 2118-1994《軍用電氣和電子元器件的標志》GJB 2998-1997《衛星產品標志》
2.產品標識
在國家軍用標準中,下列標準為“產品標識”標準:
3.產品標志與產品標識
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第88頁中的解釋是:標志(標識) biāozhì。很明顯,在《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中是將兩個詞并列推薦的。
2001年12月,教育部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的語言文字規范GF 1001-2001《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明確規定,“標志”為規范詞形,“標識”為被淘汰的詞形。從2002年3月31日起,“標識”停止使用。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組織編寫的《現代漢語規范詞典》中對“標志”和“標識”進行了如下說明。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中9.4.1規定,文件中使用的漢字應為規范漢字。在標準文件編制中,應嚴格執行國家語言文字規范,避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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