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全國首個《夜間光環境區域限值》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在深圳發布。上述《標準》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由廣東省深圳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牽頭組織編制,是全國首個夜間光環境質量地方標準。
近年來,公眾對治理光污染、提高光環境質量的呼聲日益高漲,據不完全統計,深圳市每年光污染投訴量達到20余宗,城市光環境污染治理迫在眉睫。
據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污染源管理處負責人介紹,光環境質量標準是開展環境監管、治理光污染的基礎和依據,而國內目前尚未有光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法規,也沒有相應的光環境限值標準和監測標準。在光環境監管、治理光污染和監測上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也無法可測,更無限值可以評價,不能應對深圳市民對光污染問題的咨詢和訴求。
深圳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的核心引擎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在城市光環境質量提升上有著更遠目標和更高要求,于2021年提出要打造“大鵬星空公園”和“暗夜保護區”。
此次《標準》的制定也結合了“大鵬星空公園”和“暗夜保護區”的城市規劃要求,創造性地規定了夜間光環境區域的分類、限值和測量要求,適用于夜間光環境的質量評價與管理,為行業主管部門監測光環境質量提供簡單可行的判定方法和依據,填補了環保行業光環境標準體系的空白。
看似尋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卻艱辛。為制定《標準》,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從2020年就開始謀篇布局,組織專業人員對全市400個夜間光環境網格點位和40個典型夜間光環境區域進行調查監測。同時反復召開研討會、征求意見會、專家技術評審會等,充分聽取相關單位、行業專家和公眾的相關意見、建議,力爭《標準》能夠完整銜接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標準》對光環境區域規定了四類分類方法,其中,Ⅰ類以天文觀測、生態保護為主要功能,應保持黑暗的區域;Ⅱ類以生態保護為主要功能并兼顧公眾游覽需求,應保持較暗的區域;Ⅲ類以居住、公共管理與服務、游憩、工業生產和物流倉儲為主要功能,應保持宜人光環境的區域;Ⅳ類則以商業服務為主要功能,應防止人工光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的區域。
“我們的區域分類原則經過了嚴謹探討和現場調研,適用于深圳的夜間光環境現狀。”廣東省深圳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標準》編制組負責人介紹說。
據悉,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在劃分光環境區域時,綜合考慮了全市光環境質量現狀、城市用地性質和城市照明分區,結合行業主管部門對光環境質量管控的需求,以及參照了《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2021年)和《城市照明建設規劃標準》的規定,列出了光環境區域與城市用地、城市照明區的對應關系,以達到區域劃分符合深圳市情,有效避免與城市用地規劃、照明規劃之間的爭議目標。
除了光環境區域分類,《標準》還涵蓋了區域限值和測量要求,適用于各類光環境區域的光環境質量評價,包括黑暗區域(如自然保護區)、高亮度區域(如商業區)等。
其中,為解決黑暗區域光環境質量無法評價的難題,《標準》中使用人眼方向的垂直照度和夜空亮度兩項評價指標,并用眩光指數來確保客觀測量與人的主觀感受相統一。
據廣東省深圳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副站長郭鍵鋒介紹,眩光評價的應用場所首次用于戶外夜間光環境,過去一般用于評價體育場館和職業作業場的光環境,未曾使用于戶外公眾光環境影響評價。
此外,《標準》在借鑒現有其他行業光環境相關標準的基礎上,結合了深圳實際,規定人眼方向的垂直照度、住宅建筑居室窗戶外表面上垂直照度、夜空亮度和眩光指數等四項指標的區域限值,為深圳市光污染控制提供了技術支撐。
有專家表示,《標準》的制定,不僅為監測單位提供了監測依據,為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提供了限值參考,同時也為行業主管部門提供了監管依據,為國內光環境質量評價提供了參考樣本。
下一步,深圳將制定出臺《深圳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研究開展光環境功能區劃分工作,進一步做好城市光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