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制定背景
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市人口、功能和規模不斷擴大,城市運行系統日益復雜,工商業企業、城市生命線系統、城市功能區等持續集聚發展,顯著加大了城市安全風險。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完善國家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省級、設區的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應在行政區內開展相應的安全風險評估。《“十四五”國家應急體系規劃》提出,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標準規范,對城市安全風險進行全面辨識評估。
為解決各地城市安全風險評估要求、方法和評估結果不統一等問題,在全面調研國內外城市安全風險評估實踐、分析相應標準化需求的基礎上,針對我國城市安全風險特點和實踐需求,標準委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了《公共安全 城市安全風險評估》國家標準,提出了城市安全風險評估的基本流程、主要階段的技術要求、風險評估成果要求,給出適用的風險評估方法,為提高城市安全風險評估的規范性、科學性和協調性提供技術支撐。
二、標準主要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安全風險評估的總體原則和要求,提出了基本流程,以及計劃與準備、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價、風險評估成果及應用、風險溝通與更新等主要階段的方法和要求。適用于副省級城市、地級行政區以及直轄市所轄行政區(縣)建成區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兩類風險的風險評估。
一是提出了總體原則和要求
該標準提出了城市安全評估應遵循系統性、科學性、適用性和動態性等基本原則,明確了應突出城市區域安全風險特點、構建多層級風險評估管理責任體系等基本要求。
二是明確評估基本流程
應包括計劃與準備、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價等階段。在評估計劃與準備階段,要明確城市安全風險評估的目標與范圍,成立相應組織機構,制定風險評估計劃和方案,開展人員培訓、資料準備、經費準備等。在城市安全風險識別階段,提出了對城市安全風險單元的現場調查要求,以及識別風險源、識別潛在事件、補充管控信息等的方法。在風險分析階段,對篩選出的風險應提出與生產經營單位、行業、區域對應的風險分析要求。在風險評價階段,提出了風險水平的規范化表達、確定風險等級準則并應用準則判定風險等級、確定風險可接受情況等方面的要求,給出了可參考的區域風險等級準則和風險評價方法,提出了風險清單、區域風險評估報告等風險評估結果要求。
三是強化風險評估成果運用
提出將風險溝通、風險處置和風險更新貫穿于風險評估的全過程,及時提出信息化管理要求,并根據評估成果改進應急預案、應急演練、資源準備等城市應急管理工作。
三、標準實施意義
通過實施《公共安全 城市安全風險評估》國家標準,能夠為城市公共安全風險評估實踐提供方法指導,以此為基礎完善城市應急管理體系,提升城市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能力,有力支持城市安全發展。同時,本標準的實施有助于豐富我國城市安全風險數據庫和風險管理知識庫基礎,實現在國家層面統籌應急管理資源,開展進一步的城市安全重大風險統計分析和風險處置,提升我國城市安全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