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暫行規定》結合我國現有推薦性國家標準和團體標準特點,在推薦性國家標準工作機制基礎上,暢通渠道、簡化程序、縮短時間,規范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程序。
在采信條件方面
一是堅持需求導向和社會團體自愿原則。采信團體標準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與被采信團體標準技術內容原則一致。立足國家標準體系建設需求,針對國家標準體系中缺失的重要標準,在充分尊重社會團體意愿基礎上,組織團體標準采信工作。二是符合推薦性國家標準制定需求和范圍,技術內容具有先進性、引領性。具有一定先進性的標準,才能夠被采信。三是符合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標準的社會團體。通過評價符合《團體標準化 第1部分:良好行為指南》(GB/T 20004.1)、《團體標準化 第2部分:良好行為評價指南》(GB/T 20004.2)等國家標準的社會團體,其制定的標準才具備被采信條件。四是團體標準實施滿2年,且實施效果良好。
在采信程序方面
《暫行規定》縮短了采信標準制定周期,簡化了立項評估,可以省略起草階段、縮短征求意見時間,從計劃下達到報批周期控制在十二個月以內,大幅提升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的時效性。《暫行規定》還對采信標準的版權、編號等作出了規定。
《暫行規定》的出臺,搭建了先進適用團體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的渠道,將有效促進團體標準創新成果推廣應用,增加推薦性國家標準供給,提升國家標準質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