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在《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2514號建議的答復》中表示,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完善配套政策法規體系,確保標準化各項工作有規可依、有章可循。具體內容如下:
鄧大玉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標準化法的建議》收悉。建議中提出的進一步明確標準化法部分條款含義、明確不符合企業公開執行標準的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對于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我們非常贊同。經對建議中提到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和深入調查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標準化法》第十條第五款的解釋
《標準化法》第十條第五款提出,“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中,國務院決定是指《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該文件提出,“法律法規對標準制定另有規定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醫藥衛生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安全生產、公安、稅務標準暫按現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軍工領域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釋義》也對第十條第五款進行了解釋:“目前部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制定另有規定。例如,《環境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涉及領域有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食品安全、醫藥衛生等,這些領域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強制性行業標準或者強制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
二、關于企業未執行其公開標準的法律責任
對于符合強制性標準規定不符合其公開執行的標準,或者沒有強制性標準且不符合其公開執行的標準是否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問題,《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未規定沒有強制性標準時企業產品不符合其公開執行標準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但對于企業的此類行為,仍然可以按照《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標準化法》和《產品質量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進一步做好《標準化法》宣傳貫徹,面向企業和社會,加強普法宣傳,提升全社會標準化意識;加快完善配套政策法規體系,確保標準化各項工作有規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對“符合強制性標準規定不符合其公開執行標準的,或者沒有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其公開執行標準的”等問題進行充分研究論證。目前,市場監管總局正在牽頭修訂《產品質量法》,在修法過程中也將對相關問題進行研究。
衷心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7月4日
來源 |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