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發布了《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企業標準制定
《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規定:“企業標準是企業對企業范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
企業標準必須負責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鼓勵企業執行推薦性標準。企業標準除使用先進技術外,還應考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和生態效益。同時,涉及到參考、引用材料的,還要符合國家關于知識產權的相關規定。
國家鼓勵企業對標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提高企業質量競爭水平。對標準化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企業產品標準或服務標準應當明確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
1. 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應當引用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際標準。
2. 沒有相應標準,自行制定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應當科學合理、準確可靠。
企業標準應明確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復審、廢止。
企業標準編號:
企業標準公開
企業標準應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自我聲明,或者在該平臺上明示公開渠道,在明示的渠道上公開自我聲明,同時確保該渠道的公開信息可獲取、可追溯、防篡改。
公開內容:
1.所提供產品或服務所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
2.企業執行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
3. 符合過度包裝相關要求的包裝標準。
4. 如有,明示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薦性標準的情況。
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生產企業:應在產品或服務交付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
委托生產: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
企業執行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自我聲明的內容。
企業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將相關企業標準進行廢止。
企業標準監管
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監管方式:“雙隨機、一公開”,即: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 在監督檢查中拒絕提供信息或提供不實信息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或公告。
● 企業未公開產品服務執行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 以下企業標準不合規的情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由省級監管部門廢止該企業標準,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1. 企業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要求
2. 企業標準不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和生態效益,技術不夠先進、經濟上不合理
3. 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不符合要求
● 企業標準編號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由省級監管部門撤銷相關企業標準編號,并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未按規定進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來源:標準化與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