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公布修訂后的《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謂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經營者合并;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情況,修訂后的《規定》進一步提高經營者集中營業額申報標準:
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的全球合計營業額標準,由現行超過100億元人民幣提高至超過120億元人民幣;
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的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標準,由現行超過20億元人民幣提高至超過40億元人民幣;
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的中國境內營業額標準,由現行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提高至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
信息來源:新華社、市說新語、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反壟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