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過研究國軍標發展歷程,探析標準批準發布單位的變化情況,解釋部分國軍標不被軍方認可的原因,結合對GJB9001C-2017的理解,分析國軍標新舊版本的適用性,進一步規范明確適宜選用的國軍標版本。參考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做法,探討“代替”一詞的效力。在梳理總結日常質量監督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區分不同情況,探討如何選擇標準類型及其版本,指出國軍標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針對性建議。
【關鍵詞】國軍標;版本;適用性;代替
國家軍用標準是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從業人員都會接觸到的規范性文件。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們認知的加深,軍標歸口部門會持續下發新版本標準,替代舊標準。本文旨在結合筆者日常工作實踐,探究新舊版本并存時,如何選擇版本標準,以及不同標準類型及其版本的適用性。通過研究,本文為使用國軍標提供借鑒,對使用過程中存在問題進行探討,提出對策建議。
軍方代表在日常質量監督過程中,通過審查設計和工藝文件發現,同一產品研制及定型時要求的標準版本與現行文件及實際操作、試驗過程中使用的文件標準版本不一致,如為某型導彈發動機配套的綜合控制器,任務書和制造驗收技術條件要求的環境試驗依據為GJB150-1986,而該產品現行有效的工藝文件中,則要求環境試驗采用GJB150A-2009。通過現場巡查、查閱資料等方式,又發現該產品的環境應力篩選試驗標準,任務書和制造驗收技術條件要求采用GJB 1032-1990,在試驗現場的試驗委托單上看到依據標準為GJB 1032A-2020。對于元器件篩選的標準,任務書和制造驗收技術條件要求采用Q/SB 310A,而篩選現場的委托單及流程單均采用Q/SB 310C(該標準與前述提到的Q/SB 310A均為總體單位的篩選標準,C版是A版的更新版本)。上述標準更改均未履行更改手續,也未征得顧客同意。上述這些問題引發出了對標準版本的思考:當國軍標有不同版本時,該如何選擇版本、新舊版本是否均可適用,是需要研究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我國國家軍用標準的發展從無到有,始于隨引進的裝備翻譯國外對應軍標。1980年,我軍歷史上第一項國家軍用標準GJB 1-1980《機載懸掛物和懸掛裝置接合部位的通用設計準則》發布,后續兩年內,陸續編制發布3項國軍標,分別是GJB 2-1982《常規兵器發射或爆炸時壓力波對人體作用的安全標準》、GJB 3.1-1982《MJ螺紋 基本牙型》、GJB 3.2-1982《MJ螺紋 螺栓和螺母螺紋的尺寸與公差》。現如今,得益于軍標從業人員和部門的共同努力,在包含裝備器材等在內的多方面形成了上萬項國家軍用標準,對裝備建設的標準化、正規化、精細化提供有力支撐。
早年出版的軍用標準,批準發布單位是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到1998年左右,部分國軍標的批準發布單位變成了總裝備部,而2009年之后,國軍標的批準發布單位統一變為總裝備部,2016年之后,批準發布單位又變成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簡稱“國防科工委”,下稱老國防科工委)成立。1983年,老國防科工委綜合計劃部設立標準計量局,開始有計劃地編制國家軍用標準,自此之后,國軍標的數量呈現井噴式增長態勢。
1998年,中央軍委發布《關于組建總裝備部的決定》,明確以老國防科工委為基礎,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負責全軍的武器裝備和管理建設工作[1]。同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組建新的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簡稱“國防科工委”,下稱新國防科工委)。2008年3月,國務院機構再次改革,決定不再保留新國防科工委的機構設置,組建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隸屬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2016年1月,按照《中央軍委關于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的意見》,中央軍委調整組建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1998年之前,除原總參謀部發布的國家軍用使用標準之外,其余國軍標均由老國防科工委負責。2009年到2015年之間的國軍標由原總裝備部負責,2016年之后的國軍標由裝備發展部負責。而在1998年到2008年之間,則出現三個主管單位:即原總裝備部、新國防科工委和原總參謀部。從不同主管單位下發標準時采用詞匯的不同,能看出效力的差異:老國防科工委和原總裝備部下發標準時采用“批準”,原總參謀部采用“發布”,裝備發展部采用“頒布”,而新國防科工委早期采用“批準”,之后采用“發布”。具體情況見表1。
表1 軍標發布情況歷史沿革
序號 |
時期(年) |
下發部門 |
下發用詞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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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80 -1997 |
1980-1997 |
老國防科工委 |
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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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997 |
原總參謀部 |
發布 |
國家軍用使用標準(GJBz),現已按GJB重新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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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8 |
原總參謀部 |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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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防科工委 |
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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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總裝備部 |
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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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GJBz 20517-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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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99-2007 |
原總裝備部 |
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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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防科工委 |
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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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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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8 |
新國防科工委 |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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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總裝備部 |
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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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9-2015 |
原總裝備部 |
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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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6-至今 |
裝備發展部 |
頒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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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發展歷程看,主管單位不統一,造成軍標在編制修訂、發布實施、適用應用等方面存在的混亂現象,如標準號重復、換版不清晰、立改廢釋不一致等問題。為解決這種情況,原總裝備部在2015年下發文件,將1999年—2008年期間新國防科工委發布的國軍標整體清理,并重新給出其中有效部分標準的對照編號[2]。
GJB 9001C-2017《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第2部分“規范性引用文件”提到“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查閱早期的國軍標,并未發現類似描述。隨著標準版本的更迭,在后來的國軍標中,都包含了上述關于注日期引用文件的規定。單看這段描述,如果不了解前述的國軍標發展歷程,容易讓不明就里的人產生“對引用時不注日期的標準,只要有新版本,就要采用新版本”的片面認知。實際上,GJB 9001C發布于2017年,晚于原總裝發文整體清理新國防科工委發布的國軍標的2015年。所以在使用GJB 9001C時,對于新國防科工委發布的軍用標準應不予考慮。這一點從GJB 9001C的附錄三“相關國家軍用標準”里列出的61項標準的版本也能看出,例如設計、工藝、產品質量評審分別對應標準版本為GJB 1310-1991、GJB 1269-1991、GJB 907-1990,而沒有采用新科工委發布的GJB 1310A-2004、GJB 1269A-2000、GJB 907A-2006。
GJB 9001C的附錄三是資料性附錄,根據GJB 0.1-2001《GJB 0.1-2001軍用標準文件編制工作導則 第1部分:軍用標準和指導性技術文件編寫規定》中6.13資料性附錄的要求:“資料性附錄為可選要素。資料性附錄給出幫助理解和使用標準的附加信息,不應包含必須遵守的要求”。這句話是否說明無需遵守GJB 9001C附錄三的內容?筆者認為并非如此,因為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頒布GJB 9001C時,已經不予考慮新科工委發布的軍用標準。資料性附錄的作用是幫助理解和使用標準,即采用附錄三給出的各標準版本有助于應用和實施GJB 9001C,所以在軍工產品科研生產過程中,各承制單位適宜選用附錄三給出的各標準版本,即老國防科工委和原總裝備部批準的標準版本。
各類標準在更新版本時,會在封面右上角注明“代替”,這個詞能否說明舊標準在新標準啟用后就變為無效;新標準發布后,舊標準如何適用;這些問題歷來存在不同理解,公眾和官方的觀念也經歷了從模糊到明晰的轉變。
針對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布后實施前,企業可以選擇執行原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新強制性國家標準。新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后,原強制性國家標準同時廢止”。
針對推薦性國家標準,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司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答復如下:“新版推薦性國家標準發布后,除明確規定舊版推薦性國家標準廢止外,舊版推薦性國家標準繼續有效,倡導企業使用新版推薦性國家標準,同時企業在采用舊版推薦性國家標準時,不得違反強制性標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2022年6月14日,標準創新司在回答關于推薦性標準執行問題時答復如下:“推薦性國家標準,在公布廢止之前,原標準繼續有效”[3]。
2020年3月1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可檢測司《關于新舊標準換版保留舊標準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檢驗檢測機構依據國家或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文件要求,使用舊標準對依據舊標準生產的產品實施檢驗檢測,屬于《評審準則》規定之外的特殊合同約定情形。允許檢測機構在資質認定能力附表中保留或者依監督抽查文件申請擴增舊標準”,從側面反映出新舊版標準并存實施的客觀事實和現實需要[4]。
2022年9月9日,《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公布,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標準的發布與實施之間應當留出合理的過渡期。國家標準發布后實施前,企業標準可以選擇執行原國家標準或者新國家標準。國家標準實施后,原國家標準同時廢止”,上述內容明確了國家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過渡期和新舊標準的轉化效力。
隨著形勢任務的變化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涌現出越來越多的軍用標準,特別是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以來,軍標的數量大幅增長。
對于同一領域,存在多于一個標準的情況,有的產品還存在適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各類標準的版本也在不斷更新。對于上述情況,應該如何選擇標準及標準的版本,很多人在這里的認知都存在盲區。
4.1任務輸入文件有規定的情況軍方或總體單位如果在任務輸入文件中有規定,例如研制任務書中明確依據的標準,或者產品已經鑒定或定型,各項文件已經固化,應依據任務輸入文件或鑒定定型文件中明確的標準及版本進行研制生產。當標準版本更新或有更適宜的標準時,應對變化的內容進行分析,判斷是否對產品狀態產生影響,從而決定是使用新版本還是沿用舊版本,如果決定使用新版本或新標準,需要征求顧客及總體單位的意見,相應地履行技術狀態更改手續。本文開頭所列的問題就屬于在任務輸入有規定的情況下,未征得顧客同意,隨意更改標準版本。筆者認定這一事實不符合GJB 9001C-2017中7.5.3.1 c) “技術文件和圖樣協調一致,現行有效”的要求,開具不符合項。
4.2企業編制的設計及工藝文件中引用標準對于沒有任務輸入的情況,例如企業在制定產品相關文件時,應結合企業實際和產品特點,自發選擇適用的標準。如果標準選擇不當,產生的后果可能損害產品質量,甚至危及組織利益。如筆者曾經監管的某A企業,在編制產品焊接工藝規程時,采用了1993年發布的航天行業標準QJ 175-1993。該標準要求焊接后反面焊縫余高的高度不大于0.5mm,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該要求較難滿足,特別是對于部分操作空間狹小的結構,該尺寸難以測量,不好精確把握。在日常監督過程時發現部分產品的焊縫高度不滿足要求,筆者對該問題開具不符合項,要求A企業對照文件進行整改。通過后續與行業內外相關單位溝通,普遍認為該標準發布時間較早,相關要求操作性不強,應采用更新版本的航天標準QJ 1842A-2011。由于A企業對標準的適用性考慮不充分,導致在監督審核時被開具不符合項,相關產品也按返工處理。
4.3不同類型標準的選擇前述提到,對于同一個領域,同一型產品,適用的標準有時不止一項,可能包括國家軍用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在具體實踐中應選擇。
根據2018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對于軍品,應根據合同或協議要求,結合行業要求和產品特點,選擇適宜的標準類別,并征得相關方同意。
軍方代表在某廠所現場檢查時,發現調試電阻管理存在紕漏,超期與有效期內的調試電阻混放,未進行分類管理。在后續查處過程發現,對于元器件貯存和超期復驗,既有國軍標,也有行業標準和各總體院的院標。以按國家軍用標準進行質量認證,并已列入合格產品目錄或合格制造廠目錄的國產電阻為例,關于有效貯存期的具體規定見表2。其中,航天行業標準中有效貯存期的1、2級規定為:凡在重點工程或一般工程關鍵部位的為1級使用,一般工程的非關鍵部位為2級使用。表2 不同標準對國產固定電阻有效貯存期的規定
序號 |
標準 |
貯存環境 |
有效 貯存期(年) |
|||
類型 |
標準號 |
|||||
1 |
國軍標 |
GJB/Z 123-1999 |
I |
10~25℃,≤70% |
4.5 |
|
Ⅱ |
-5~30℃,≤75% |
3.75 |
||||
Ⅲ |
-10~40℃,≤85% |
3 |
||||
2 |
航天行業標準 |
QJ 2227A-2005 |
I |
10~25℃,25%~70% |
1級 |
2級 |
4.5 |
6 |
|||||
Ⅱ |
-5~30℃,20%~75% |
3.75 |
5 |
|||
Ⅲ |
-10~40℃,25%~70% |
3 |
4 |
|||
3 |
航天科工三院院標 |
Q/SB 307B-2016 |
I |
10~25℃,25%~70% |
7.5 |
|
Ⅱ |
-5~30℃,20%~75% |
6 |
||||
Ⅲ |
-10~40℃,20%~85% |
4.5 |
||||
4 |
航天科技八院院標 |
Q/RJ 196A-2013 |
I |
15~25℃,25%~70% |
7 |
|
Ⅱ |
-5~30℃,20%~75% |
5.7 |
||||
Ⅲ |
-10~40℃,20%~85% |
4 |
從表2中可看出,不同標準對于相同元器件的有效貯存期規定各不相同,如果不加以區分,會誤認為過期電阻在有效期,影響產品可靠性,危及產品質量。在歸零過程中,筆者督促承制單位完善制度,制定調試電阻管理辦法,規范現場調試電阻的使用。
需要指出,標準的選擇不能機械死板,而應靈活科學。事實上,在型號研制過程中,如果發現可用的標準中有不適用的內容,或者想參照的內容在其他類型標準中(如國標、行業(部門)標準、企業標準),可以依據GJB/Z 69-1994 《軍用標準的選用和剪裁導則》,根據研制及生產的需要,區分產品層級,貫穿研制生產全過程,有針對性地選用和剪裁標準,確保最終選擇的標準包含真正適宜的要求,避免標準的過使用和欠使用。
5.1.1 軍標編修及交流渠道不夠健全
在編制方面,目前國軍標的編制模式多采用科研項目形式展開,在項目周期內,標準制定的工作主要由標準編制組完成,通過編制、征求意見和評審的方式完成標準的編制工作。項目組的劣勢在于成員范圍有限,一般不涉及標準化人員和實際實施人員,造成與現場技術的脫節。項目完成后編制組隨即解散,不利于后續對標準的釋義、維護及更新。
在修訂方面,大部分國軍標修訂極其緩慢,部分國軍標的修訂甚至需要花費數十年時間。例如GJB 548,該標準于1988年發布,期間于1996年、2005年及2021年分別發布548A、548B、548C,在此期間未發布任何修改單。反觀美軍標,更新維護頻次快,對應GJB 548的MIL-STD-883標準,從2000-2005年之間就更新了3版,并在此期間發布了數十個Notice[5](針對具體標準技術內容的修訂通告,與標準等同效力),確保標準內容遇有問題及時更新。事實上,截至2021年年底,共有一萬四千余項國家軍用標準(不包含帶有密級的標準),其中僅有224項修改單。修改單的數量太少,難以滿足標準內容更新的需要。
在交流方面,國家標準有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可及時就標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交流,市場監管總局會給出官方回復。國軍標目前只能通過聯系編制組進行溝通,或是閱讀標準的編制說明。但項目結束后編制組隨即解散,加之更新耗時長,聯系編制組成員交流在操作層面上不是很便利。雖然部分標準有編制說明,但閱讀編制說明屬于單向交流,而且隨著時間推移,編制說明也會出現不合時宜的部分,難以滿足對標準理解的需要。
5.1.2 “代替”一詞的效力不明確
《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已于2022年9月9日公布,于2023年3月1日之后實施。依據該文件,對于國家標準,新舊版本轉換后,如何選擇版本目前已有據可循。但對于國軍標,目前尚無類似規定,無法確定“代替”一詞的效力。
2003年8月1日發布的美軍標MIL-STD-961E 《Defense and Program-Unique Specifications Format and Content》對包括美軍標在內的美軍規范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做出規定,2008年4月2日發布了該標準的w/CHANGE 1版本,其中3.45.1條明確了“Supersede”的定義(Supersede為“代替”的英文單詞),即“A condition where one document replaces another document. The replacement document is technically equivalent or superior to the superseded document and may be used as a replacement.”隨后在2014年1月9日、2015年10月27日、2020年7月16日分別發布了該標準的w/CHANGE 2、3、4版本,關于“Supersede”的定義一直未變。從該定義能看出,新版本等同于或者優于舊版本,可以作為舊版本的替代物,但該定義并未明確指出舊版本是否可繼續適用。
5.2意見建議上述存在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軍標的實施,破壞了國軍標的嚴肅性和規范性。針對這些問題,結合筆者日常工作體會,提出如下意見建議:
5.2.1 優化流程,確保時效
建議優化標準編制、報批、發布、修訂流程,壓縮不必要的管理環節,聚焦標準技術內容本身,推進標準的電子化在線發布方式,探索采用標準通告的模式及時維護標準,參照國標及外軍先進經驗,暢通交流渠道,加快對標準存在問題的釋義解惑,確保標準內容時效性。
5.2.2 界定效力,避免混亂
建議軍地有關部門應參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對國軍標的代替效力給出明確界定,避免模糊不清帶來實施上的混亂。按照邏輯,被代替后,老版本標準有三種狀態:無效、繼續有效、部分有效。無效狀態下,只有新版本可用。繼續有效狀態下,新舊版本并行使用,可自主選擇使用哪個版本。部分有效狀態下,一般推薦使用新版本,在部分特殊條件下(如限定時間、使用環境、進度要求、成本因素等情況)可參照舊版本。按照上述明確界定,新舊版本的選擇將不再混亂。
5.2.3 明確狀態,確保規范
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上述被清理標準的狀態,擴大知悉范圍,確保新版《軍用標準體系表》的嚴肅性和正規性。對于有實際需求的單位,軍地雙方可以指導承制單位,將被清理的新科工委發布的國軍標內容轉化成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才能有效使用。此外,總體單位要加大型號標準化管理力度,以型號研制為牽引,選擇適用的、有效的軍用標準和行業標準。
[1]《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編委會.《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7.
[2]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標準創新管理司.推薦性標準執行[EB/OL].2022,06,14.https:∥gzhd.samr.gov.cn:8443/robot/publicComments.html.
[3]市場監管總局回復關于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執行問題[EB/OL].2022,11,08.https://www.cqn.com.cn/cj/content/2022-11/09/content_8877985.htm.
[4]任艷,周圣澤,李宜真等.軍用電子元器件標準化發展歷史、現狀和建議[J].電子產品可靠性與環境試驗,2021,0z2:35-38.
航空標準化與質量 ,作者張小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