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全國質量品牌提升示范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正式發布。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商務主管部門,文化和旅游廳(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質量強國建設綱要》部署,更好發揮質量在促進企業做大做強、支撐產業建圈強鏈和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了《全國質量品牌提升示范區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4年3月1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質量強國建設綱要》,規范全國質量品牌提升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創建,深入推動質量提升和品牌建設工作,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對創建示范活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區建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牢固樹立質量第一意識,促進質量變革創新,營造品牌發展良好環境,打造一批質量引領力強、產品和服務美譽度高的產業集群,及時總結推廣最佳實踐,更好發揮質量在促進企業做大做強、支撐產業建圈強鏈、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示范區創建依托農業、工業、服務業等領域現有的各類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等(以下統稱園區)。園區管理委員會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為創建主體,自愿申請參與創建活動。
第四條 示范區建設堅持統籌協調、合理布局、嚴格認定、動態管理、規范運行、注重實效,充分發揮創建示范引領作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示范區建設管理,會同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示范區建設動員組織、指導推動、評估驗收、認定公布、總結推廣等工作。
第六條 各地質量強省(區、市)領導小組統籌推動本地區示范區創建活動。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宣傳發動、遴選把關、政策指導、培育引導等工作。創建主體結合實際制定質量提升、品牌建設規劃,實施各項政策措施,充分調動園區企業積極性,抓好創建工作。
第三章 創建要求
第七條 園區管理制度健全規范、質量工作基礎扎實、產業集聚效應顯著、主導產業質量特色優勢明顯,且近三年來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發生重大侵權假冒違法行為和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事件,未發生嚴重損害營商環境、市場秩序事件,未納入相關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未發生重大輿情事件等。其中嚴重和重大事故、事件、行為的標準依法確定,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部門另行確定。
第八條 園區成立專門的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將質量品牌提升納入園區發展規劃和工作考核范圍,完善質量激勵機制,為創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第九條 園區加大計量、標準、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質量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打造高水平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基地,提升質量基礎設施服務效能。鼓勵園區企業積極參與標準研制,提升計量檢定、校準、測試水平,增強檢驗檢測能力,推動質量管理體系升級。
第十條 園區推動企業加強質量誠信自律,開展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依規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深入開展全民質量行動,積極開展“質量月”等活動,推動質量社會共治。
第十一條 園區引導企業加大質量技術創新投入,建立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現代生產方式,創新質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推動全員、全要素、全過程、全數據的新型質量管理體系應用,加快質量管理數字化升級,促進產品和服務品質持續提升。
第十二條 園區培育形成定位準確、內涵清晰、特色鮮明的區域品牌,加強區域品牌保護和宣傳推介。鼓勵企業實施質量品牌戰略,與區域品牌建設加強協同,不斷提升品牌影響力。
第十三條 園區發揮產業集聚優勢,構建“鏈主”牽頭帶動、“鏈員”分工協作、產業鏈協同提升的質量品牌發展生態,增強產業鏈韌性和競爭力,有力促進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十四條 園區及時總結創建過程中的良好實踐,加快轉化技術、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創新成果,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發揮創建示范引領作用。
第四章 申報與創建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工作方案,部署開展創建活動。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七條要求的園區可自愿參與創建活動,對標先進提出創建目標,編制創建方案,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創建申請。
第十七條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可行性論證,遴選提出創建名單,經質量強省(區、市)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報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審核同意后,園區開始創建活動。
第十八條 創建活動原則上不少于一年。創建主體應根據創建方案抓好任務落實。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創建主體給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導等。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創建要求,制定示范區創建評估指標體系,加強分類指導,并作為評估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驗收與認定
第二十條 園區對照創建目標和示范區創建評估指標體系進行全面自查,符合相關要求的可申請驗收。園區填寫驗收申請材料,提交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并報質量強省(區、市)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總局對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滿足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四條有關條件的園區,組織專家評審組,開展評估驗收工作。評估驗收可采用材料評估、現場驗收等形式。對不滿足條件的園區,退回驗收申請材料,并反饋改進意見。
第二十二條 評估驗收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市場監管總局應當組織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相關園區繼續參與創建示范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對符合要求且通過公示的園區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示范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示范區示范期為三年。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在質量基礎設施布局建設、制修訂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設立商標品牌指導站、開展質量融資增信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以及人才培育、品牌宣傳推廣等方面對示范區予以支持。按規定對質量管理先進、成績顯著的示范區組織和個人實施激勵。
各有關地方結合實際創新制定質量政策,在質量發展資金安排、重點項目建設、科研項目攻關、人才引進等方面對示范區建設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示范區加強對質量品牌提升創新經驗做法的總結提煉和示范應用。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示范區的宣傳推廣,發揮引領帶動作用,培育具有全球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卓越產業集群。
第二十七條 示范區每年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及時上報。示范區發生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或示范推廣工作不力、引領效果不明顯的,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撤銷示范區認定。撤銷認定的示范區,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創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示范區在示范期到期前六個月,可自愿申請復審。示范區填寫復審申請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并報質量強省(區、市)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復審申請。
市場監管總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園區開展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通過評估和公示的園區,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繼續認定為示范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來源 |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