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標準制定的不同階段,處置專利的重點會有所側重。
一、預備階段
在預備階段,技術委員會在接收項目建議時,需要提請建議方披露基于建議內容可能涉及的專利,并將披露的專利信息匯總。在對建議進行評估時,技術委員要將匯總的專利信息連同建議內容一起進行討論,并提請參加討論的技術委員會成員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信息,將有關內容記錄在會議紀要中。在形成項目提案時,如果已經識別出項目提案附帶的標準草案涉及專利,那么需要在項目提案文件中作出說明,并將已披露的專利清單和證明材料等整理好,作為標準草案的附件。
二、立項階段
在立項階段,標準化機構在分發項目提案時,對于已經涉及專利的標準,需要同時分發有關專利的所有材料。對于未識別出涉及專利的項目提案,標準化機構需要提請所有收到項目提案的相關方注意標準有可能涉及專利,并鼓勵他們進行專利披露。技術委員會的成員在對涉及專利的項目提案和標準草案進行研究時,需要考慮專利問題對于能否立項的影響,從而決定投票的選擇和是否派專家參與標準的起草。同時,技術委員會的成員需要按照標準化機構的提示,盡早披露所持有和知悉的專利信息。標準化機構在立項階段會收集到新的標準涉及專利的信息,因此在公布標準計劃或授權技術委員開展起草工作時,需要在盡可能廣泛的范圍內公布標準涉及專利的信息,以引起利益相關方的關注。
三、起草階段
在起草階段,標準工作組的所有成員需要披露自身擁有的必要專利,也要盡可能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擁有的必要專利。不屬于工作組,但向正在制定的標準提供技術貢獻的所有組織或個人,需要披露自身擁有的必要專利,同時也要盡可能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擁有的必要專利。這一階段,標準化機構要聯系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并獲取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的書面實施許可聲明。這之后,標準化機構需要將收到的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及其證明材料和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及時通知工作組。工作組在收到標準化機構轉交的專利信息和書面許可聲明后,要在起草標準技術內容時充分討論和考慮具體條款涉及的專利是否必要,是否存在替代方案可以避免涉及專利。如果標準化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收到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簽署的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選擇了不同意許可的方式,那么工作組草案就不能包含基于此項專利技術的條款。標準起草工作完成后,工作組向技術委員會提交的最終工作組草案材料中需要包括經過研究,并與現階段草案對應的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及其證明材料、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和已披露的專利清單。
四、審查階段
在審查階段,技術委員會在分發委員會草案時,對于通過工作組提交的材料證明已經涉及專利的標準,需要同時分發有關專利的所有材料。對于未識別出涉及專利的委員會草案,技術委員會需要提請所有收到委員會草案的相關方注意標準有可能涉及專利,并進行專利披露。技術委員會的成員和其他相關方在對涉及專利的委員會草案進行研究時,需要考慮專利問題對委員會草案內容的影響,從而決定投票的選擇。同時,技術委員會的成員要按照標準化機構的提示,盡早披露所持有和知悉的專利信息。在這一過程中,技術委員會如果收到了新披露的專利信息,那么需要盡快聯系必要專利權人,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聲明,并將收到的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及其證明材料和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及時通知工作組。在標準審查會上,對于涉及專利的標準,要重點額外審查以下內容:涉及專利的委員會草案是否滿足文件要求;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及其證明材料、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和已披露的專利清單是否完備等。要針對專利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了處置,給出專門的審查意見。標準審查工作完成后,技術委員會向標準化機構提交的材料中需要包括與現階段草案對應的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及其證明材料、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和已披露的專利清單。
五、批準階段
在批準階段,標準化機構在分發報批草案時,對于通過技術委員會提交的材料證明已經涉及專利的標準,需要同時分發有關專利的所有材料。對于未識別出涉及專利的報批草案,標準化機構要提請所有收到報批草案的相關方注意標準有可能涉及專利,并進行專利披露。標準化機構的成員在對涉及專利的報批草案進行研究時,需要考慮專利問題對報批草案內容的影響,從而決定是否投贊成票。同時,標準化機構的成員需要按照標準化機構的提示,盡早披露所持有和知悉的專利信息。在這一過程中,標準化機構如果收到了新披露的專利信息,那么需要盡快聯系必要專利權人、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聲明,并將收到的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及其證明材料和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及時通知技術委員會進行處置。標準化機構在對投票通過的報批草案進行審核時,對于涉及專利的標準,需要重點關注在制定程序的各個階段中是否按照要求對專利問題進行了處置,標準的文本中是否對專利問題進行了明確標志和說明。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技術委員會,限時解決問題后再報批。符合要求后,才可被登記為最終標準草案。
六、發布階段
在標準發布后,專利問題的處置并沒有結束。在標準制定過程中的盡早披露和獲得許可聲明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因為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涉及的利益相關方及其代表所組成的群體是有限的,盡管標準會被分發征求意見,但也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獲得專利權人的注意。同時,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知曉程度限制等也會造成遺漏,一些沒有參與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仍然可能不知道正在制定的標準涉及了其擁有的專利。因此很難確保標準中的必要專利在標準發布之前披露無遺。在這種情況下,建立標準發布后的補救機制便不可或缺。標準化機構需要在標準發布后繼續征集標準必要專利,并在收到新的專利信息披露后,聯系專利權人獲得許可聲明。對此種情形下專利權人拒絕許可的情況,標準化機構需要讓技術委員會進行評估,必要時作出暫緩和停止實施標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