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中不準許設置“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等內容。因此,不應將一個完整的試驗方法的內容寫成附錄。
附錄是用來承接和安置不便在正文、前言或引言中表述的內容,是對正文、前言或引言的補充或附加。因此,在將正文、前言或引言中的內容移到附錄之處,應指明附錄的編號。
哪些文件可作為參考文獻列入?
參考文獻用于列出資料性引用的文件清單。
在正文中沒有被提及的資料
是否可作為參考文獻?
在起草標準時參考過的文件,可以作為參考文獻。
法律法規、政府規劃或文件
能否作為參考文獻?
如確有必要,標準中可資料性提及法律法規,或指出由法律要求形成的對文件使用者的約束或義務(外部約束)。此類屬于資料性引用,應在參考文獻列出。
網絡資料可否作為參考文獻?
如為資料性引用,則作為參考文獻列出。
什么情況下可以涉及專利?
從技術角度考慮確實無法避免涉及專利,即涉及的是標準必要專利;
專利持有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向文件發布機構提交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同意可以免費使用其專利,或愿意同任何申請人在合理且無歧視的條款和條件下就專利授權許可進行協商。
標準涉及專利如何表述相關內容?
如果文件不涉及專利,在前言表述有關專利的提示性條款;如果文件涉及必要專利,則在引言中表述涉及專利的具體條款。具體按GB/T 1.1 —2020附錄D的要求表述。涉及專利的標準的編寫程序按GB/T 20003.1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