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內容合法合規性
《標準化法》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推薦性國標、行標、地標、團標、企標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標的相關技術要求。”“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審查要點也是圍繞上述條款規定開展的。
二、制定程序合規性
標準制修訂程序應經過預研、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報批等階段。
審核的關注點主要關注征求意見和審查兩個階段。
首先征求意見的范圍是否廣泛,包含各相關方。
征求意見的期限是否合理,不應過短,至少2個月,對意見是否有合理回復。
審查的參與方是否有代表性,其中使用方代表不應少于四分之一。
無論會審或函審,都遵循協商一致原則,報批稿應經與會代表通過。
三、技術內容合理性
分析標準的編制說明及相關附件,判斷技術內容的依據和驗證是否充分。
判斷標準是否符合使用要求,與相關標準協調性。
技術指標不低于相應領域的通用或基本技術標準的規定。
四、標準協調性
標準內容表達的一致性。
與現行各級標準之間相互協調,避免重復和不必要的差異。
五、編寫規范性
要素的齊全性、章條結構的合理性、圖表注附錄的表達規范性。
要素編寫是否符合GB/T 1.1的規定。
總結
標準審查的五大方面想融會貫通,需要多年訓練方可做到知行合一。
在各類標準審查工作中,還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就是提出問題的人不能只提出問題,要帶著建議或解決思路為佳。這樣子也是為了防止惡意為難,不以解決問題為目的的思想干擾。
標準不是萬能的,不可能單純靠一個標準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很多情況下,還要結合諸如管理手段方可推行實施。不然就不會存在“標準化學”這門學科了。
轉自:西安融軍通用標準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