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立法目的的規定。
標準是經濟活動和社會發展的技術支撐,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性制度。標準還是全球治理的重要規制手段和國際經貿往來與合作的通行證,被視為“世界通用語言”。長期以來,特別是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標準化工作。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將標準納入國家基礎性制度范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政府要加強戰略、政策、規劃、標準的制定與實施。習近平總書記在致第三十九屆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大會賀信中指出,“伴隨著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標準化在便利經貿往來、支撐產業發展、促進科技進步、規范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并面向全世界莊嚴宣告:“中國將積極實施標準化戰略,以標準助力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在“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上,習近平總書記再次面向全世界號召“努力加強政策、規制、標準等方面的‘軟聯通’”,要求“加強規則和標準體系相互兼容”。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專門就“瞄準國際標準提高水平”“高標準建設雄安新區”“提高污染排放標準”等提出明確要求。李克強總理也指出“標準化日益成為全世界面臨的重大戰略問題,也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并要求“要強化標準引領,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中國經濟邁向中高端”。
《標準化法》自1988年頒布實施以來,對于提升產品質量、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其確立的標準體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亟須修訂。此次修法在立法目的上做了較大修改,刪去了“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表述,并結合當前標準化工作的新任務、新使命、新作用做了新的調整,使立法目的更有時代感。
一、加強標準化工作
1988年《標準化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標準化事業快速發展,標準化在保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提質增效、服務外交外貿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國標準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制存在政府與市場角色錯位、市場活力未能充分釋放等問題,既阻礙了標準化工作的有效開展,又影響了標準化作用的發揮,需要通過修訂《標準化法》,調整標準體系、管理體制,加強標準化工作。
二、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
標準決定質量,有什么樣的標準就有什么樣的質量。一方面,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和提供服務的依據。企業嚴格按照標準要求生產,產品品質才有保證,生產效率才能提高,行業整體質量水平才能得以提升。企業嚴格按照標準規范服務,才能提高服務質量、保障服務安全、提升用戶滿意度。另一方面,標準是執法監管和消費者維權的依據。監管部門、檢測機構能夠依標準執法、依標準檢驗,依標準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能夠依標準選擇產品,明白消費,依標準維權。通過修訂《標準化法》進一步規范標準制定程序和要求,提升標準質量和水平,促進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
三、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科學性是標準的本質屬性。標準與科技創新具有內在的聯系。標準來源于創新,是科技創新成果的總結,同時又是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橋梁和紐帶。標準的實施過程就是科技成果普及推廣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往往會對科技創新提出新的需求,激發科技的再創新,科技再創新成果又能夠再次標準化。科技創新不斷提升標準水平,標準又不斷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兩者互為基礎、互為支撐。隨著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步伐加快,標準的研發和科技創新聯系越來越緊密,越來越趨向同步,標準研制逐步嵌入科技活動的各個環節,為科技成果快速形成產業、進入市場提供重要的支撐和保障。通過修訂《標準化法》,為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制定為標準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更好地推動科學技術進步。
四、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
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離不開制度保障。標準作為基礎性制度,是國家保障各類安全的技術基礎和基本準則。通過修訂《標準化法》,明確強制性標準的制定范圍、程序和要求,規范政府部門依法制定實施和適時修訂與保障、維護安全相關的產品標準、食品安全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安全生產標準等,為各類與安全相關的行為、產品、服務等設置底線和門檻,為保障和維護各類安全筑牢屏障。
五、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標準是經濟社會活動的技術依據,也是國際公認的國家質量基礎設施之一,在推動供給質量提升、促進轉型升級、引領創新驅動、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方面都發揮著十分重要的支撐和引領作用。通過修訂《標準化法》,引導和鼓勵全社會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能夠切實提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全面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的范圍和分類的規定。
一、標準的范圍
本法綜合國內外標準化的實踐,將標準的范圍界定為“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農業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產業,以及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等方面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農業產品(含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等)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以及生產技術、管理技術等的要求。例如,GB 1351-2008《小麥》規定了小麥的相關術語和定義、分類、質量要求、衛生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標識,以及包裝、儲存和運輸要求,適用于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的商品小麥。GB/T 30600-2014《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規定了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基本原則、建設區域、建設內容與技術要求、管理要求、監測與評價、建后管護與利用。
工業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等行業的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產品的分類、規格、質量、等級、標識或者安全、環保、資源節約要求,以及開采、設計、制造、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回收利用或者全生命周期中的安全、環保、資源節約要求,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驗收和安全要求等。例如,GB 17930-2016《車用汽油》規定了車用汽油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取樣、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安全等內容。GB/T 33940-2017《機械安全 安全設計與精益制造指南》規定了在機械設備和生產系統中精益制造的方法、安全和精益設計的考慮因素和解決方案、風險評估等內容。
服務業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包括生產性服務業(交通運輸、郵政快遞、科技服務、金融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居民和家庭、養老、健康、旅游等)各領域,對服務各要素(供方、顧客、支付、交付、溝通等)提出的服務能力、服務流程、服務設施設備、服務環境、服務評價等管理和服務要求。例如,GB/T 279171-2011《快遞服務 第1部分:基本術語》構建了完整的快遞服務術語概念體系,GB/T 279172-2011《快遞服務 第2部分:組織要求》對快遞企業的服務能力進行了系統規定。GB/T 279173-2011《快遞服務 第3部分:服務環節》對快遞服務的全流程服務要求進行了規定,這三項標準規定了快遞作業的“規范動作”,保證了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的持續提升。GB/T 14308-2011《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規定了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條件、評定規則及服務質量和管理制度要求,得到了行業、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可。
社會事業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包括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所提供的公共教育、勞動就業創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社會服務、住房保障、公共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政務服務、社會治理、城市管理、公益科技、公共安全等領域的服務功能、質量要求、管理和服務流程、管理技術、監督評價等要求。例如,GB/T 31000-2015《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礎數據規范》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礎性數據進行了統一和規范,GB/T 33200-2016《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綜治中心建設與管理規范》對綜治中心的建設與管理進行了統一和規范。GB/T 34278-2017《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范》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標識、性質、用途、管理主體、權益維護等做了全面約定,對于進一步規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維護參保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經濟社會發展對標準的需求在不斷地發展、變化,因此法律在本條列舉領域后用“等”字為未來標準制定領域的擴展留有空間,體現了立法的前瞻性。
二、標準樣品
標準樣品是實物標準,是保證標準在不同時間和空間實施結果一致性的參照物,具有均勻性、穩定性、準確性和溯源性。標準樣品是實施文字標準的重要技術基礎,是標準化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將標準樣品作為重要工作領域,于1975年在中央秘書處下正式組建成立標準樣品委員會(REMCO),負責標準樣品領域國際技術規則的制定與協調,開展世界范圍標準樣品方面有關的國際活動。REMCO向國際標準化組織理事會提供技術咨詢,為ISO下設各技術委員會提供標準樣品制作指南,指導各技術委員會制定國際標準。發達國家也普遍將標準樣品研制、復制作為科技研發和標準化活動的重要內容,并通過政府支持與市場化運作并舉的方式促進其發展。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我國的標準樣品工作,制定標準樣品相關政策、法規、規劃和制度,組織開展標準樣品的研制、復制工作,并對標準樣品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跟蹤、參與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樣品委員會活動等。國家標準樣品被廣泛應用于分析儀器校準、分析方法驗證和確認、分析數據比對、產品質量評價、檢驗人員技能水平評定等方面,對科學制定文字標準、貫徹實施文字標準、提高產品質量、開展貿易和質量仲裁、維護貿易公平、保護消費者權益起著重要作用。
比如,茶葉的茶湯滋味和香氣是判定茶葉品質的重要因素之一。GB/T22737-2008《地理標志產品 信陽毛尖茶》、GB/T 23776-2009《茶葉感官評審方法》、GB/T 18795-2012《茶葉標準樣品制備技術條件》等文字標準中規定了茶葉分級的技術要求。為配合上述標準的實施,利用高效液相等色譜技術,建立了茶湯湯色光譜指紋圖譜與茶葉等級的相關性,并據此研制出GSB 16-3424-2017《信陽毛尖茶指紋圖譜分級標準樣品》,作為信陽毛尖茶分等定級、質量判定的實物依據,通過未知等級信陽毛尖茶指紋圖譜與已知譜圖的對比,可以確定未知茶樣的等級,對茶葉品質進行較客觀的評價。
再如,鉆石的顏色(顏色級別和熒光強度)、凈度、切工是鉆石級別判定的重要因素。GB/T 16554《鉆石分級》國家標準中規定了鉆石的顏色分級應使用比色石和對比樣作為標準樣品進行判定,是鉆石分級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為了配套該標準實施,制定了GSB 01-1336-2017《鉆石色級比色石和熒光強度對比樣》,用于鉆石色級和熒光強度級別的確定。技術人員可以參照標準樣品來檢測分級對象(鉆石)的顏色和熒光強度,使其分級的結果準確、穩定、有效。
三、標準的分類
我國標準按制定主體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屬于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屬于市場主體自主制定的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團體標準由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制定。企業標準由企業或企業聯合制定。
我國標準按實施效力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這種分類只適用于政府制定的標準。強制性標準僅有國家標準一級,本法第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推薦性標準包括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違反強制性標準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采用,即企業自愿采用推薦性標準,同時國家將采取一些鼓勵和優惠措施,鼓勵企業采用推薦性標準。但在有些情況下,推薦性標準的效力會發生轉化,必須執行:(1)推薦性標準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引用,則該推薦性標準具有相應的強制約束力,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實施。(2)推薦性標準被企業在產品包裝、說明書或者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了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必須執行該推薦性標準。企業生產的產品與明示標準不一致的,依據《產品質量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推薦性標準被合同雙方作為產品或服務交付的質量依據的,該推薦性標準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該推薦性標準,并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以及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化工作任務及政府將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的規定。
標準化工作的范圍包括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以及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這涵蓋了標準化活動的全過程。制定標準是由標準制定主體按照其既定的制定程序編制和發布標準。組織實施標準是指標準化機構宣傳、推廣標準,社會各方面應用、實施標準。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是指法定監管部門依法對標準的制定程序、標準的內容以及實施標準的行為等進行監督,并對相關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為更好地推動標準化工作,保證標準化工作任務的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標準化工作,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任務、目標、推動措施,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作為支撐地區產業發展、促進科技進步、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的一項重要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在政府預算中明確標準化工作經費,保障標準化工作順利開展。標準化工作經費包括標準制修訂、監督管理、試點示范和宣傳推廣、標準化戰略研究規劃和參與國家、國際標準化活動等經費。
第四條:制定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征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
【釋義】本條是關于制定標準基本要求的規定。
首先,標準是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總結。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在ISO/IEC指南《標準化和相關活動 通用詞匯》第3.2中規定“標準宜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標準的制定應當反映特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技術發展水平,在標準立項前和編制過程中應當對相關內容進行深入調查論證,以確保標準內容的科學性、適用性、時效性。其次,標準是公認的技術準則,是利益相關方協調一致的產物,因此標準的制定需要廣泛征求意見,以獲得專家的認可、利益相關方的廣泛認同,這樣才能夠有效地實施。再次,標準的制定還應當遵循相應的制定程序和編寫規則。《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規章,《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1.1-2009)、《標準化工作指南》(GB/T20000)系列國家標準、《標準編寫規則》(GB/T20001)系列國家標準、《標準中特定內容的起草》(GB/T20002)系列國家標準等推薦性國家標準,都對標準制定的一些基本程序和編寫規則作了相應的規定,推薦給社會采用。只有符合上述標準制定的基本要求,才能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
第五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化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
我國實施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標準化工作管理體制。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1)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2)組織制定全國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3)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批準發布;(4)負責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5)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6)組織實施標準;(7)對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8)負責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日常工作;(9)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等有關國際標準化組織,負責管理國內各部門、各地方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組織活動的工作等。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1)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門、本行業實施的具體辦法;(2)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3)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承擔國家下達的草擬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任務;(4)組織制定行業標準;(5)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6)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標準;(7)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1)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具體辦法;(2)制定地方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3)指導本行政區域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4)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標準;(5)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6)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進行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還依法履行組織制定地方標準的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1)貫徹國家和本部門、本行業、本行政區域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并制定實施的具體辦法;(2)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3)承擔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草擬地方標準的任務;(4)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標準;(5)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國務院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標準化重大改革,研究標準化重大政策,對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協調。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化協調機制的規定。
一、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
通常,標準涉及的面較廣、產業鏈長,越重要的標準往往涉及部門越多,協調工作量越大,需要建立跨部門、高層次的協調機制,保證標準協調一致、及時出臺。2015年6月1日,為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推進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正式建立了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國務院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同志擔任召集人,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為牽頭單位,由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中央網信辦、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三十九個部門和單位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全國標準化工作,研究提出促進標準化改革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協調解決標準化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對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協調,審議確定需報請國務院批準發布的標準;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地方政府標準化協調機制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標準化協調機制的任務是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既包括地方標準的制定,也包括標準的實施、監督以及標準化政策措施的協調。目前,全國三十一個省(區、市)級政府建立了省級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例如,2013年北京成立了首都標準化委員會作為標準化工作議事協調機構。部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也建立了標準化協調機制。例如,2017年杭州成立杭州市標準化委員會,協調標準化人、財、物管理,以標準化推進城市國際化。此外,青島、包頭、武漢、成都等設區的市也建立了標準化協調機制。這些協調機制的建立,對標準化工作更好地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七條: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鼓勵各方參與標準化工作的原則規定。
準化工作需要各方的積極參與。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科研機構、教育機構等開展和參與標準化工作。開展標準化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滿足自身需要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開展標準化理論研究、標準的宣貫推廣、標準化教育培訓、標準化試點示范建設等。參與標準化工作主要包括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起草,承擔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擔任技術委員會委員,對相關標準的內容提出意見、建議,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等。
第八條:國家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
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的原則規定。
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包括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間的轉化運用等。
國家積極推動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包括與其他國際、區域組織和國家標準化機構開展雙邊、多邊合作與交流,密切標準化合作伙伴關系,暢通標準化合作渠道,推動簽署標準化合作協議,組織實施標準化合作項目,推進標準互認,促進標準化人員的交流。
國家積極推動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包括爭取擔任國際標準組織有關職務,推動在國際標準組織任職;承擔更多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主席和秘書處等職務;以積極成員或觀察員身份參加國際標準組織技術委員會、分委員會的活動;實質性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積極提出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和新技術工作領域提案,擔任標準項目工作組召集人或注冊專家等。
國家積極推動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是指國家加大國際標準跟蹤、評估和轉化力度,堅持科學、合理地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學習、引進國外先進標準,提升我國標準體系與國際先進標準的一致性程度。具體采用國際標準的原則、方法適用《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國家積極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間的轉化運用,包括加快推進與主要貿易國之間的標準互認,加強與國外標準機構共同制定標準的合作;加強中國標準外文版翻譯出版工作,推進優勢、特色領域標準國際化和海外應用;開展中國標準海外應用示范,結合海外工程承包、重大裝備設備出口和對外援建,推廣中國標準,創建中國標準品牌,以中國標準“走出去”帶動我國產品、技術、裝備、服務“走出去”;加強國內外標準化工作的交流互鑒。
國家積極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全面深入地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目前,國家標準委以及浙江省、江蘇省、四川省、深圳市等地方已經出臺了相關政策,支持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并為擔任國際標準組織領導職務,承擔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主席和秘書處工作,實質性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提出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和新技術工作領域提案,擔任標準項目工作組召集人或注冊專家等提供政策、渠道、經費等方面的支持。
第九條: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化表彰獎勵的規定。
標準化表彰獎勵制度是提高標準化工作者積極性、提升我國標準化整體水平的一項重要制度。標準化表彰獎勵制度有利于營造標準化工作良好氛圍和環境,充分調動有關組織和個人從事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于引導和推動標準化領域的科技進步,提高全國標準化工作整體水平。近年來,圍繞國家發展需求,標準化工作者經過不懈努力和辛勤工作,取得了一些自主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標準化成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帶來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012年11月,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審批確認設立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主要獎勵在標準化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以調動標準化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標準化事業健康發展。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分為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原則上每兩年評選一次。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的獎勵范圍包括:實施兩年以上的國家標準、國家軍用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我國主導起草的國際標準。組織獎的獎勵對象是企業、科研機構、社團組織、高等院校等組織機構,以及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國軍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個人獎的獎勵對象是為我國標準化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相關行業、地方、單位也設立了一些標準化獎勵制度。例如,中國電器工業協會設立的“電工標準—正泰創新獎”。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管理辦法》,深圳市政府發布《深圳市標準創新獎勵辦法》,云南省財政廳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云南省標準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獎勵本地有關組織主導起草的國際、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項目。浙江、四川、廣西等地則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地的《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將標準納入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范圍。2017年5月3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將“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作為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重要條件,并按照《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進行稅前加計扣除,激勵企業研發積極性。
第十條: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立項審查,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范圍和制定程序的規定。
一、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范圍
為了加強強制性標準的統一管理,避免交叉重復、矛盾沖突,保證執法的統一性,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外,只設強制性國家標準一級,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國家標準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需求的范圍之內。例如,GB 4706《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系列國家標準屬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范疇;GB 17859-1999《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屬于保障國家安全的范疇;GB 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屬于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的范疇;GB 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和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屬于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需要的范疇。
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程序
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程序包括項目提出、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對外通報、編號、批準發布等。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這里的“依據職責”即職責法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授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來開展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的相關工作。
(一)項目提出和立項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項目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審查后,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予以立項。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立項。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也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立項。
(二)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
(三)對外通報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29條的要求,“只要不存在有關國際標準或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中的技術內容與有關國際標準中的技術內容不一致的,且如果該強制性國家標準可能對其他成員的貿易有重大影響,則各成員國應當通過秘書處對其他成員進行通報,說明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所涵蓋的產品、制定目的和理由”。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通過我國的WTO通報點進行對外通報。
(四)編號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統一編號。
(五)批準發布
強制性國家標準需要統一批準發布,以保障統一性、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授權批準發布。
三、強制性標準制定的例外規定
將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整合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建立統一的強制性標準體系,能有效避免標準間的交叉重復矛盾,防止出現行業壁壘和地方保護,做到“一個市場、一條底線、一個標準”。長遠看,我國的強制性標準應實行統一管理的模式,形成統一的市場技術規則體系。但是考慮到我國現有強制性標準數量多、涉及范圍廣、影響面大,以及標準化管理的歷史沿革和特殊情況,過渡性地保留強制性標準例外管理。
目前部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制定另有規定。例如,《環境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涉及領域有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食品安全、醫藥衛生等,這些領域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強制性行業標準或者強制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國務院決定”是指《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釋義》已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第十一條: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推薦性國家標準制定范圍和制定主體的規定。
一、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制定范圍
推薦性國家標準作為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應定位于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重點制定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的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解決跨行業、跨專業的需要協調的問題而制定出基礎通用的技術解決方案,主要指術語、圖形符號、統計方法、分類編碼等基礎標準,通用的方法、技術和管理標準。另一方面,解決強制性標準執行所需要的配套標準。例如,對于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技術要求的測試方法需要協調統一,以滿足強制性標準合格評定的需要,如GB 7258—2017《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配套推薦性國家標準有GB/T 2408《塑料燃燒性能的測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14172《汽車靜側翻穩定性臺架試驗方法》、GB/T 19056《汽車行駛記錄儀》、GB/T 25978《道路車輛標牌和標簽》、GB/T 30036《汽車用自適應前照明系統》等。除此之外,推薦性國家標準還應重點制定對各行業起引領作用的標準。例如,GB/T 34000-2016《中國造船質量標準》全面對接國際先進標準,在各項技術要求和指標上不低于國際標準,確保我國船舶工業不輸在“起跑線”上,引領我國造船行業發展。
推薦性國家標準制定范圍中的“等”字是為了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未來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發展留有空間。
二、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制定主體
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即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薦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組織起草、審查、編號、批準發布等工作。
第十二條: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釋義】本條是關于行業標準制定范圍、制定主體和備案要求的規定。
一、行業標準的制定范圍
行業標準是推薦性國家標準的補充。行業標準的制定范圍應當同時滿足兩個要求。一是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即已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不得制定行業標準;二是在本行業范圍內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即不能超越本行業范圍、不能超越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制定行業標準。作為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行業標準也應定位于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
二、行業標準的制定主體
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即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標準的立項、組織起草、審查、編號、批準發布等工作。需要說明的是,不是所有的國務院部門都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是否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的具體領域、行業標準的代號均需經過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目前我國有六十七個行業標準代號,分別由四十二個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例如AQ(安全生產)、DL(電力)、公共安全(GA)、機械(JB)、林業(LY)、輕工(QB)、檢驗檢疫(SN)、有色金屬(YS)、通信(YD)等。
三、行業標準的備案
行業標準,應當由制定標準的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行業標準的制定部門應當在行業標準批準發布后三十日內,將已發布的行業標準及編制說明連同發布文件各一份,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行業標準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并責成行業標準制定部門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
第十三條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釋義】本條是關于地方標準制定范圍、制定主體和備案要求的規定。
一、地方標準的制定主體
地方標準的制定主體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均可以制定地方標準。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標準制定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獲得。截至目前,我國共有318個設區的市,它們經批準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本條并沒有直接規定授予設區的市標準制定權,而是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授予。這一規定借鑒了《立法法》關于設區的市立法權的規定,即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同時,也體現了對授予設區的市標準制定權的審慎態度。
地方標準的制定包括地方標準的立項、組織起草、審查、編號、批準發布等工作。
二、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
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自然條件和民族生活習慣差異較大,省級人民政府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設區的市可以制定符合本行政區域自然條件、民族風俗習慣的特殊技術要求以及地理標志產品標準。此外,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根據本條規定,地方標準還可涉及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這也是地方政府規范管理和提高管理服務效率的需要。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根據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設區的市制定的標準亦屬于地方標準范疇,不能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的地方標準相互交叉重復矛盾。
三、地方標準的備案
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制定的地方標準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地方標準的備案信息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地方標準的制定部門應當在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后30日內,將地方標準批文、地方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各一份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地方標準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并有權責成地方標準制定部門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
第十四條: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所急需的標準項目,制定標準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立項并及時完成。
【釋義】本條是關于優先制定急需標準的規定。
本條所列優先制定的標準包括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標準,這些也是國家規劃的重點。比如,保障農產品安全、消費品安全、信息安全、生產安全、食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節能減排、基本公共服務、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制造和裝備升級、新型城鎮化、現代物流等領域急需的標準。針對這些重要的標準,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估、優先保證立項、及時下達計劃,必要時可縮短相關程序周期;負責起草的部門要及時組織起草,及時完成編制任務,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這些項目的周期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項目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制定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應當在立項時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對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在制定過程中,應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并做到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釋義】本條是關于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制定工作要求的規定。
標準立項取決于標準是否必要,是否能解決問題,是否能產生相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標準制定部門應廣泛調查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標準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通過網絡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根據評估結果或公示意見決定是否立項。立項評估應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和機制,做到客觀公正,保證市場和社會需要的標準能夠得到制定,避免價值不高的項目造成資源的浪費。
標準的制定過程需要科學、嚴謹的態度和方法,同時標準又是協商一致的產物,需要公正開放地接納社會各方的意見。征求意見的方式可以采取分發、郵寄、電子郵箱、征求意見工作平臺、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從技術的角度做好必要的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從程序公正的角度,最大限度地聽取、分析、處理相關方的意見,保證標準具有廣泛的可接受度。
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要重點考慮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包括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推薦性標準與強制性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以及不同類別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例如方法標準與產品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因此,制定標準要統籌布局、分工協作,實現標準應用的最佳效果。
第十六條:制定推薦性標準,應當組織由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制定強制性標準,可以委托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未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應當成立專家組承擔相關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的組成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的規定。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標準制修訂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技術委員會是標準的生產車間。技術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以保證在標準的編制過程中盡可能體現各利益相關方的要求。技術委員會的委員可以來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教育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技術委員會在編制標準過程中,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各相關利益方協調一致的原則,在技術審查中對標準中技術內容采取投票表決的方式。
推薦性標準是利益相關方協商一致的產物,因此,由利益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推薦性標準的編制工作是國際通行做法。為此,本法規定,制定推薦性標準,應當組織由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而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存在差異,強制性標準不僅具有標準屬性,還具有“技術法規”的屬性,體現政府意志。本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組織起草和技術審查。但由于強制性標準制定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技術委員會承擔強制性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工作。
自1979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劃和組建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來,經過3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形成由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和標準化工作組(SWG)構成的技術委員會體系。截至目前,我國已成立技術委員會537個,分技術委員會737個,標準化工作組11個,有效支撐了我國標準化工作的穩步發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基本上承擔了絕大多數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編制工作,并可以接受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委托,開展與本專業領域有關的標準化工作。由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統一承擔某一領域標準的編制工作,既可以發揮該行業領域技術專家的作用,又可以有效協調利益相關方,還可以確保各類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避免標準之間的交叉重復矛盾。
有關領域尚未成立技術委員會,而又急需制定標準的,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成立專家組承擔相關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專家組的組成也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第十七條: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
【釋義】本條是關于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免費公開的規定。
標準是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總結,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屬性,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這也是國際通行規則。
強制性標準必須強制執行,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法將追究法律責任。因此,社會公眾必須知曉強制性標準內容,此次法律明確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公開。
推薦性標準屬于政府主導制定,具有公益性,免費公開有助于推進標準實施,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水平,有助于進一步釋放標準化工作改革紅利、共享發展成果,更好地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但采用國際標準制定的推薦性標準的免費公開,還應當遵循國際標準組織的版權政策。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積極推動標準公開,制定了國家標準公開實施方案。2017年3月16日,“國家標準全文公開系統”正式上線運行。目前強制性國家標準文本和非采標的推薦性國家標準文本已經免費公開。采標的推薦性國家標準的相關題錄信息也已公開。新批準發布的國家標準一般在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公開參照實施。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標準免費公開并不意味著標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標準的出版發行、網絡傳播、匯編、翻譯等仍應獲得版權所有者的授權。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
【釋義】本條是關于團體標準及其制定與管理的規定。
團體標準是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設立團體標準的目的是激發社會團體制定標準、運用標準的活力,充分發揮市場在標準化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快速響應創新和市場對標準的需求,增加標準的有效供給。團體標準的制定主體是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成立。采用團體標準的方式包括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團體標準作為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開放、透明、公平是制定團體標準所應遵循的原則。廣泛吸納相關方參與到標準化活動中,保證其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參與人員的共同需求,有利于協商一致的達成。由于團體標準可提供社會自愿采用,所以要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以增強團體標準的科學性、有效性。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團體標準相關政策,明確團體標準的制定原則、一般程序、底線要求、統一編號規則、自我聲明公開等內容;鼓勵在產業政策制定、政府采購、社會管理、檢驗檢測、認證認可、招投標中應用團體標準;社會團體自愿向第三方機構申請開展團體標準良好行為評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團體標準投訴和舉報機制,營造團體標準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促進團體標準化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九條: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標準制定的規定。
企業根據自己生產和經營的需要,可自行制定本企業所需要的標準,不必經過其他機構的批準或認定。企業標準既可以是單個企業自己制定,也可以由多個企業聯合起來制定。這種聯合制定一般是以多個企業共同的名義或者多個企業協議組成的聯盟(不是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制定。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和聯合制定的企業標準,都屬于企業標準,制定程序和編號規則都應按照企業標準進行,其公開應當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條執行。
第二十條: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家支持制定自主創新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規定。
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領域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技術的創新進步,對于增強我國的整體實力具有重要意義。企業和社會團體是技術創新和產業化的主體,企業和社會團體能夠快速制定標準,及時滿足市場需求。國家在政策環境、制度環境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之間關系的規定。
強制性國家標準所規定的技術要求是全社會應遵守的底線要求,其他標準技術要求都不應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本條也是對其他標準進行監督的依據。
推薦性標準是政府推薦的基本要求,企業和社會團體要在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提升自身和行業的市場競爭力,不能僅滿足于推薦性標準的基本要求,而應積極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的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
第二十二條: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制定基本原則的規定。
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以資源節約、節能減排、循環利用、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為著力點。
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加強標準與科技互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標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增強產品的安全性,以保障產品的安全為根本前提。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增強產品的通用性和互換性,產品的通用性越強,其使用范圍就越廣,使用效率越高,以利于減少資源的浪費。
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標準的技術指標要統籌兼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不能一味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和生態效益。
制定標準應當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標準的技術內容既要有一定先進性,又要具備可行性,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標準是貿易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有效促進貿易發展,但利用不當也會阻礙貿易。要鼓勵正當的市場競爭,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市場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國家推進標準化軍民融合和資源共享,提升軍民標準通用化水平,積極推動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采用先進適用的民用標準,并將先進適用的軍用標準轉化為民用標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化軍民融合的規定。
標準化是軍民融合的重要技術基礎。目前,民用標準和軍用標準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相互獨立,兩套標準自成體系。按照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的要求,標準化軍民融合涵蓋軍用與民用標準的融合、標準化技術組織的融合、標準檢測認證資源融合、標準制修訂工作機制的融合等。標準化軍民融合具體工作包括:推動軍隊將先進適用的民用標準轉化為軍用標準,軍隊無特殊技術要求、可直接采用民品的領域,軍隊不再單獨制定標準,改為直接采用民用標準;推動先進軍用標準轉化為民用標準,加速軍用成果的民用化和產業化,服務經濟建設主戰場;軍地雙方聯合攻關制定軍民通用標準,滿足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需求;推動標準化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實現軍地相互支撐、互利互惠;優化完善標準化軍民融合相關機制,建立滿足軍民深度融合需求的標準化工作長效體制機制。
第二十四條:標準應當按照編號規則進行編號。標準的編號規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編號的規定。
為了便于標準的識別和管理,應當對標準進行編號。為了統一協調標準編號,避免重復沖突,造成標準實施過程中的混亂,法律授權標準的編號規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編號規則,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主體自行對標準進行編號,但都必須遵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編號規則。
第二十五條: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釋義】本條是關于強制性標準法律效力的規定。
從事生產、銷售、進口、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的各項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和服務禁止生產、銷售、進口和提供。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以及服務的提供者要有強制性標準意識。違反強制性標準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出口產品、服務的技術要求,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出口產品和服務技術要求的規定。
出口產品或服務需要符合進口國市場當地的法律法規和相應的技術要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對于產品或服務的技術要求。雙方可以約定采用國際標準、進口國標準、出口國標準、第三國標準等,還可以直接約定出口產品和服務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七條: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釋義】本條是關于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的規定。
一、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調整的對象是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所執行的標準,這類標準規定了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所應達到的各類技術指標和要求,是企業對其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硬承諾,應當公開并接受市場監督。因此,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公開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一)自我聲明公開的目的。建立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是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重要舉措。一是有利于放開搞活企業,保障企業主體地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二是有利于消除消費者(用戶)與企業之間對產品質量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維護消費者(用戶)知情權,引導消費者(用戶)理性消費。三是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和事中事后監管。四是有利于社會監督,能夠充分調動消費者(用戶)、行業組織、技術機構等的積極性,促進形成全社會質量共治機制,提升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水平,實現“優標優質優價”,推動市場秩序健康穩定發展。
(二)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如果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企業應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編號;如果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所執行的標準是本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企業除了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編號,還應當公開企業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功能指標是指描述產品、服務功效,如空調具有調節空氣溫度的功能。性能指標是指產品、服務在一定條件下實現功能的程度,如空調的制冷量、耗電量。以空調為例,“制冷類型:冷暖”為空調的功能指標,提示此款空調具有制暖和制冷兩項功能;“制冷量(W)3500、制冷功率(W)1110、制熱量(W)4500、制熱功率(W)1500,電輔加熱功率(W)1000”為產品的性能指標,提示此款空調的制冷量和耗電量等。公開標準指標的類別和內容由企業根據自身特點自主確定,企業可以不公開生產工藝、配方、流程等可能含有企業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企業應對公開的產品和服務標準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三)自我聲明公開的方式。國家建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為企業開展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提供服務,鼓勵企業在國家統一的平臺開展自我聲明公開。截至2017年12月20日,已經有超過十三萬家企業的五十余萬項標準在國家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企業已在產品包裝或者產品和服務的說明書上明示其執行的標準的,視為已履行自我聲明公開義務。企業應在其產品和服務進入市場公開銷售之前,將產品和服務執行的標準信息公開。企業已在產品包裝或者產品和服務的說明書上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仍鼓勵企業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
(四)自我聲明公開的效力。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提出的技術要求,不符合企業自我聲明公開標準提出的技術要求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為宣傳推廣團體標準,促進團體標準實施,國家實行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社會團體應當公開其團體標準的名稱、編號等信息。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還應當公開標準涉及專利的信息。鼓勵社會團體公開其團體標準的全文或主要技術內容。鼓勵社會團體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其團體標準信息。對團體標準的監督依據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標準化要求。
【釋義】本條是關于技術創新的標準化要求的規定。
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要符合的標準化要求包括兩方面:一是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尤其要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二是要在產品研發和技術改造過程中,按照本法規定的標準化要求制修訂企業標準,并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貫徹落實。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其制定的標準進行復審。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經過復審,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實施的統計分析報告和信息反饋、評估、復審制度的規定。
一、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
建立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是對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方式,通過對強制性標準進行跟蹤、信息收集、統計、反饋,提高強制性標準的適用性。
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主要內容包括:(1)標準起草部門搜集標準實施中的問題,對企業和有關機構實施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跟蹤評價。(2)監督執法部門將標準的執法信息、標準的認證信息以及其他有關的實施信息反饋給標準起草部門。(3)起草部門應根據掌握的情況,編制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并與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信息共享。
二、標準的實施信息反饋、評估和標準復審機制
一項標準的發布實施,并不意味著標準化工作的結束。標準在實施中是否存在問題、標準技術隨著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有無不適應、跟不上,這是標準制定部門應隨時關注的問題。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標準評估和標準復審機制是形成標準化閉環管理、維持標準“新陳代謝”,保持標準生命力的重要措施。
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是指標準實施后,標準制定部門收集標準實施情況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并進行處理的過程。標準制定部門應建立方便快捷的信息收集渠道,主動收集信息。例如,在標準的前言中告知用戶向誰反饋信息,在互聯網網站上建立收集信息的平臺。標準用戶作為標準的直接使用者,對實施中發現的問題以及相關技術建議,可以隨時向標準制定部門反饋。標準制定部門應及時組織相關技術歸口單位對反饋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并采取相應的工作措施。例如,對標準進行解釋、發布標準修改單、啟動標準修訂程序等。
標準評估是指標準實施后,對標準的實施應用情況、標準對經濟社會活動所產生的影響進行測算、評價的過程。標準評估既可以針對一項標準,也可以針對一組標準。標準評估既可以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正面影響進行評價,也可以對負面影響進行評價。標準評估一般由標準制定部門組織開展,也可以由標準重大利益方(例如行業部門、行業協會、產業基地、標準化示范區等)組織。
標準復審是指對標準的技術內容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所進行的重新審查。標準復審一般由制定標準的部門組織技術委員會開展。標準復審的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對于繼續有效的標準,向社會公布復審日期;對于需修訂的標準,重新立項開展技術內容的修訂;對于需廢止的標準,由制定標準的部門按照程序發布廢止公告。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標準評估、標準復審是標準實施后需要開展的工作,他們之間既有聯系,又各有側重。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標準評估的結果可以作為標準復審的依據。
第三十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標準實施信息反饋、評估、復審情況,對有關標準之間重復交叉或者不銜接配套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或者通過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之間重復交叉等問題的處理規定。
對于標準實施信息反饋、評估、復審情況中反映出的標準之間重復交叉或者不銜接配套的問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包括對相關標準做出整合、修訂、廢止的決定,并由責任部門落實。如果通過上述途徑仍無法解決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解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標準化試點示范和宣傳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推動全社會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發揮標準對促進轉型升級、引領創新驅動的支撐作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化試點示范、標準化宣傳以及推動標準作用發揮的規定。
一、標準化試點示范
試點是為了探新路,示范是為了樹標桿。標準化試點示范是標準實施推廣的重要手段。試點示范通過典型經驗促進相關標準在各領域的普及與推廣,推動標準化工作在各行各業落地生根。標準化試點示范工作在促進生產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方面發揮了積極的引導、輻射和帶動作用。目前,全國各地已經開展了農業標準化示范區、服務業標準化試點、高新技術標準化示范區、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新型城鎮化標準化試點、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綜合標準化試點、農村綜合改革試點等十一類六千三百余個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有效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二、標準化宣傳
標準化宣傳工作是標準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是要加強標準化理念宣傳。通過標準化基礎知識的宣傳,提高社會對標準化的關注度和認知度,讓標準化理念深入人心。二是要加強標準化方式方法的宣傳。通過宣傳運用標準化方式提升產業發展的成功經驗等,提高社會對標準化作用的認識。三是要加強標準文本的宣傳和解讀。標準的生命在于實施,標準有效實施才能切實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因此要重視標準文本的宣傳和解讀,讓全社會了解標準、使用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標準化試點示范和宣傳工作給予政策、經費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三、推動標準作用的發揮
標準化是一種工具和手段,要把標準化融合運用到社會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實施“標準化+”,鼓勵各行各業利用標準化的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發揮標準化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如黨建標準化、精準扶貧標準化等。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
本次修法專門增設“監督管理”一章,凸顯標準監督管理在標準化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根據本條規定,依法對標準化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標準制定、實施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檢查。
一、監督管理的主體
根據本條規定,監督管理的主體包括兩類: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本條中的“依據法定職責”是指上述兩類監管主體的具體職權范圍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授予。因此,并非每個監督管理部門對所有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都有監督管理職責,其監督管理內容應當依據其法定職責確定。
二、監督管理的內容
根據本條規定,監督管理的對象包括兩類:
(一)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
“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其一,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制定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其二,上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擁有標準制定權的下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其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社會團體、企業的標準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社會團體、企業的標準制定,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即主要由社會團體或企業的注冊地、主要業務活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其四,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標準的制定履行指導和監督職責,通過日常工作、接受投訴舉報等途徑,對國家標準制定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主要是通過制定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基礎標準等途徑實現。例如,制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發布標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標準清理工作指導意見,發布《標準化工作導則》系列國家標準、《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規范》系列國家標準等。對標準制定進行監督,主要是依照本法和配套行政法規、規章,對標準制定活動是否合法合規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是指對標準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處理的活動。例如,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執行了強制性標準,是否執行了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主動監督、接受并處理投訴舉報等,隨機抽查是主動監督的重要方法。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出現爭議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解決。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爭議協調解決機制的規定。
由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別是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在標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重疊、沖突等爭議問題。標準化爭議協調機制是定分止爭的有效手段。爭議的內容可能涉及標準制定主體、標準制定范圍、主要技術指標以及標準的組織實施等方面。對爭議的協調,首先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做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標準進行編號、復審或者備案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說明情況,并限期改正。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未依法編號、復審或者備案進行處理的規定。
一、監督對象
監督的對象是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依法具有標準制定權的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二、監督內容
監督的主要內容是標準制定部門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出現的下列行為:
(一)未依法編號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未對標準進行編號,未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編號規則對標準進行編號。
(二)未依法復審的,主要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對標準進行復審的。依據本法規定,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三)未依法備案的,主要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應當在標準發布后三十日內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監督主體及方式
標準制定部門未依法對其制定的標準編號、復審或者備案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說明情況,并限期改正。“說明情況”時一般應當陳述原因、改正措施等基本情況。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安排人員受理舉報、投訴。對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受理舉報、投訴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釋義】本條是關于舉報投訴的規定。
標準化工作關系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需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本條鼓勵各單位、個人對標準化工作進行廣泛監督,彌補行政監督的不足。
一、舉報和投訴是所有單位和個人的法定權利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對于標準化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舉報權和投訴權,可以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也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二、舉報、投訴通道應當公開
根據本條第二款第一句規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建立暢通的標準化工作社會監督機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安排人員受理舉報、投訴。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舉報或投訴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三、舉報人、投訴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根據本條第二款第二句規定,受理舉報、投訴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向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告知處理結果,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產品、服務違反標準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或者不當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需要承擔的責任。法律責任的主要類型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1)民事責任是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向另一方承擔的法律責任,它主要是補償當事人的損失。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2)行政責任是行為人違反《行政處罰法》等行政管理相關法律,行政機關要求行為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責任的形式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責任性質一般具有懲罰性。(3)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刑法》規定,實施犯罪行為,國家要求行為人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可以剝奪違法者的人身自由、政治權利、財產和生命等。
市場經營主體如果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責任類型包括合同責任、侵權責任等。一般的民事責任遵循補償性原則,以補足民事主體所受損失為限,但是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還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民事責任。
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企業生產、銷售、進口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本條具體規定了兩種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一是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二是不符合企業所公開的標準。
一、產品和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因此,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應當認定為缺陷產品。一方面,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產品責任”作了專門規定,原則上由生產者或銷售者賠償。如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另一方面,缺陷產品未造成他人損害的法律責任,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要求銷售者修理、更換、退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同時,對于一些特殊產品,我國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例如《食品安全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規定了食品和汽車的召回制度。
(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服務的法律責任
對于缺陷服務的認定,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定義,可以參照缺陷產品的規則予以適用,將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服務認定為缺陷服務。對于缺陷服務的法律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實踐中,因提供的服務的種類不同,會導致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例如,醫療服務的責任由《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規定。
(三)懲罰性賠償制度
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一般以補償性責任為原則,也即讓相對人的損失恢復到被侵害之前。但是,某些特殊情況下,產品或服務違反強制性標準的,還需要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例如《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二、產品和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技術要求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購買者購買企業產品和服務的行為,屬于雙方訂立合同的行為。企業公開承諾的產品和服務的標準技術要求,屬于雙方約定的重要內容。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如果違反其所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企業公開承諾標準技術要求,主要是指企業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中所公開的標準內容,同時也包括企業在產品包裝或者產品和服務的說明書上明示的標準技術要求。這些技術要求,可以是企業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中所規定的內容,也可以是企業聲明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中所規定的內容。
三、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單位、個人主張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可以通過協商的形式處理,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等部門尋求調解,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產品、服務違反強制性標準所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規定。
強制性標準是保底線的標準,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于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責任已經做了規定,因此本條只做了銜接性規定,同時引入信用懲戒機制,新增了“記入信用記錄”“予以公示”兩項行政處理措施。
一、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查處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屬于“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可依據本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口或者出口屬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進出口商品的,由商檢機構責令停止進口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屬于“不合格”產品,可由商檢機構根據本條予以罰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或者服務,屬于“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可依據本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除了《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外,《環境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也有關于違反強制性標準予以行政處罰的規定。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予以公示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于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將依法記入信用記錄,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示。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對于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由負責查處的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在企業信用公示系統或者其他系統公示,在其他系統公示違法信息的需要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三、違反強制性標準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如果危害較大,應當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刑法》中,有多個罪名直接涉及違反強制性標準,如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于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未依法履行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義務的法律責任。
企業公開其執行的產品和服務標準是法定義務,有助于維護消費者知情權,也屬于發揮市場機制、推動質量提升的重要措施。為了讓企業及時、全面地履行其公開義務,本條設立了強制保障機制,對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標準的行為予以處理,從而避免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流于形式。
一、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
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其一,企業未公開其執行的標準。此種情況主要包括:企業執行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的,未公開標準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未公開標準編號和名稱以及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
其二,企業未在公開渠道公開其執行的標準。企業未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所執行的標準,也未選擇在其他對外渠道公開其執行的標準。
二、企業未依法履行標準公開義務的法律責任
企業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負責查處的部門將違法情況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相關標準;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社會團體、企業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利用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標準制定基本原則處理方式的規定。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標準制定基本原則,本條根據這些原則的適用對象不同,分別規定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和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違反基本原則的法律后果。
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標準制定基本原則的法律責任
本條第一款的適用對象是承擔標準制定工作的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需要符合下列兩項基本原則:(1)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2)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當出現上述違法情形之一的,首先,由標準制定部門自行及時改正或者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其次,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標準制定部門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相關標準。
拒不改正屬于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由有關機關依照《公務員法》等法律的規定予以查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社會團體、企業不符合標準制定基本原則的法律責任
本條第二款的適用對象是從事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制定的社會團體、企業。
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要求,制定市場標準需要符合下列兩項基本要求:(1)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2)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標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二十二條第一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責令社會團體和企業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于拒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予以公示。
三、利用各類標準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法律責任
本條第三款是與《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性規定。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違反該規定的需要按照《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一方面,行政機關利用標準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屬于對標準的濫用,可能違反《反壟斷法》,構成行政壟斷行為。例如,《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行政壟斷行為限制了商品的自由流通,破壞了統一的市場經濟法治秩序。對于該違法行為,《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另一方面,市場主體利用標準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反《反壟斷法》法律規定的,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五)聯合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對于該壟斷行為,《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標準進行編號或者備案,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改正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或者公告廢止未備案標準;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其制定的標準進行復審,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制定部門拒不執行責令改正決定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是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補充規定,是標準制定部門拒不改正標準制定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行政處罰責任。
一、標準制定部門未依法對標準編號、備案并拒絕改正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標準制定部門未依法編號或者備案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如果有關標準制定部門拒不改正的,則可以依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對于未依法對標準進行編號、備案的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僅要對違法的標準及時作出處理,同時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對于未依法進行編號的,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對于未依法進行備案的,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未備案標準。對于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由有關機關依照《公務員法》等法律的規定給予處分。
二、標準制定部門未依法對標準復審并拒絕改正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標準制定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其制定的標準進行復審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責令其在限期改正。如果有關標準制定部門拒不改正的,則可以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即由有關機關依照《公務員法》等法律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在接受處分的同時,有關部門還需要及時對未復審標準進行復審。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予以立項,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標準進行編號、復審或者予以備案的,應當及時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處分。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制定活動不符合本法要求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既對各級政府部門的標準制定活動進行監督,同時也直接從事標準制定活動,對其自身的標準制定違反本法相關要求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標準制定活動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其一,未依法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予以立項;其二,制定標準不符合本法有關標準制定基本原則;其三,未依法對標準進行編號、復審或者備案。其中,未依法對標準進行備案,是指在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備案過程中,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未勤勉盡責予以備案的行為。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其標準制定活動中出現的問題,需要主動、及時予以改正。對于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編號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釋義】本條是關于社會團體、企業未依法編號法律責任的規定。
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依法編號是制定標準的社會團體和企業需要遵循的法定義務。社會團體、企業在標準制定活動中,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其進行編號主要是指如下兩種情況:一是不進行編號;二是編號不符合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編號規則。
社會團體或企業未依法對各自制定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進行編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可以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的編號。對于被撤銷編號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相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不能繼續在各項活動中使用。
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被撤銷編號的,還應當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將社會團體和企業的違法情況向社會公示。違法信息的公示有助于向社會公眾發出警示信息,避免相關單位和個人被錯誤的標準編號所誤導。
第四十三條:標準化工作的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標準化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瀆職行為如何處理的規定。
本條所規定的“標準化工作的監督、管理人員”,是指本法第三十二條所指履行監督管理職權部門工作的人員,包括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標準化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也包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標準化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
本條所規定的“濫用職權”,是指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無權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玩忽職守”主要是指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其中,不履行職責義務,是指標準化工作的監督、管理人員,對于自己應當履行的職責,拒絕履行或者放棄職守 。“徇私舞弊”,是指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謀取個人私利或者私情而違背職責的行為。
對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的處分,依照《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對于刑事責任,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追責依據是《刑法》的規定。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四十四條:軍用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釋義】本條是軍用標準的管理規定。
軍用標準是指國防和軍隊建設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本條授權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軍用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辦法。國務院、中央軍委于1984年聯合發布的《軍用標準化管理辦法》對軍用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活動作了規定。
第四十五條: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法律施行日期的規定。
修訂后的標準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本法涉及的相關主體應當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本法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對于本法實施之前的行為是否適用本法相關規定的問題。《立法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即原則上本法實施之前的行為應當適用1989年施行的《標準化法》,但如果新法的規定更加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應當適用新法。例如,新法賦予了團體標準法律地位,在新法實施之前已經發布的團體標準,如果符合本法相關要求,應當認可其團體標準地位。
轉自:工程建設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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