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電氣設備維護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設備維護后的防爆結構檢查,至少應按以下要求確認防爆性能是否復原。
1.隔爆型電氣設備
外殼的接合面無損傷;
隔爆接合面的長度、間隙符合防爆結構的規定值;
外殼表面及透明件等無損傷或裂紋;
緊固螺栓的緊固力均衡、緊固螺栓可靠;
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能防止生銹。
2.增安型電氣設備
各部件的最高表面溫度均應不超過規定的溫度組別;
電氣間隙及爬電距離符合使用電壓的規定值;
緊固螺栓的緊固力均衡、緊固螺栓可靠;
保護裝置在設定值內正常動作;
電氣連接件應有可靠防松措施,并有有效的防腐措施能防止生銹;
密封部件均安裝在指定的部位,且無裂紋、變形、老化。
二、軟電纜的維護
三、拆除
如果電氣設備被永久地拆除,與之相關的所有供電電源的導線均應被斷開,并:
a)拆除;或
b)正確端接到適當外殼內的端子上;或
c)應僅在一端接地,電纜的另一端應采用安全的方式(例如熱縮密封)進行絕緣。注:單獨使用自黏膠帶不視為一種安全的絕緣方式。
四、緊固和工具
五、環境條件
六、設備的隔離
(1)除本安電路之外的裝置
內部有帶電部件并且安裝在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除a)、b)或c)規定除外,不應開蓋。
a)對需要暴露內部帶電部件的工作,可在安全操作程序指導下,采取適用于非危險場所的安全措施進行操作。
這可能需要隔離所有輸入和輸出連接,包括中性導線。這里“隔離”的意思是指拔掉熔斷器和熔絲或斷開隔離器、開關。
可能需要留出足夠的時間,以允許任何表面溫度或儲存的電能衰減到其無法引起點燃的條件以下。
注1:Ex“d”外殼的保護能力總是受到打開的影響,而Ex“e”和Ex“n”外殼如果在打開時不太可能進入濕氣,則可能不太受關注。b)對包含本質安全型設備的增安型“e”設備,如果所有未受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裸露帶電部件具有單獨的內蓋,在設備外殼打開時提供至少IP30的保護等級,則允許放寬要求。該設備宜配有外部標簽,說明:“警告:非本質安全電路通電時嚴禁打開”。可以使用技術上等效的內容,且警告可組合。注2:內蓋(如安裝)的目的是在外殼短時間打開以允許本安電路帶電維護時,提供最低可接受程度的保護以防止接觸帶電非本質安全電路。蓋子不用于防止電擊。c)在要求 EPL Gc或 Dc的場所。如果經安全評定證明滿足下列條件,在采取非危險場所安全措施后,可以進行操作:
1)在帶電設備上進行計劃的操作不會產生點燃火花;
2)電路具有防止產生火花的結構;
3)危險場所內的電氣設備和關聯電路不含有可能引起點燃的熱表面。
如果能符合這些條件,那么在采取非危險場所安全措施后,可進行計劃的操作。安全評定的結果應記錄在文件中,其中含有以下信息:
—在帶電設備上計劃操作的形式;
—評定結果,包括評定時所做的試驗結果;
—評定中要求與帶電設備維護有關的任何條件。
設備的評定人員應:
—熟悉所有有關標準、實施法規的要求和現行的說明材料;
—獲取進行評定時所需的各種材料。
(2)本質安全型裝置帶電維護
如果當設備內部有多于一個電路時額外注意了防止破壞電路,則符合下列條件時可對帶電設備進行維護。a)危險場所中的維護工作
任何維護工作應僅限于下列情況:1)斷開、拆卸或更換一些電氣設備的元件和電纜。2)調整電氣設備或系統校準所需的控制裝置。3)拆卸并更換插接元件或組件。4)有關文件特別允許的其他維護活動。5)使用有關文件中規定的檢測儀器。在有關文件中沒有規定檢測儀器時,僅應使用檢測時不會影響電路本安性能的儀器。
履行上述這些職能的人員,應保證在完成這些工作后,本安系統或配套的本安電氣設備符合有關文件的要求。b)非危險場所中本質安全電路和設備的維護工作
非危險場所中的關聯電氣設備和部分本安電路的維護,當這類電氣設備或電路部分仍然是與危險場所中安裝的本安系統部分保持連接時,應僅限于項a)中規定的內容。
在斷開危險場所的電路之前,不應拆卸安全柵的接地連接,為便于檢測接地電阻,設有雙重接地裝置可以拆卸單個接地時除外。
僅僅在電氣設備或電路部分與危險場所中的電路斷開后,才可以對非危險場所中的關聯裝置或本安電路部分進行其他維護工作。
七、接地和等電位連接
應該注意保證在危險場所接地和等電位連接處于良好狀態。
八、使用條件
九、移動式電氣設備及其連線
應注意確保移動式(便攜式、移動式和手提式)電氣設備僅使用于與其防爆型式、設備類別和表面溫度相適應的場所。
普通工業用移動式電氣設備、焊接設備等不適用于危險場所,除非它們是在安全操作的控制下使用,并對其具體位置進行評定,以保證沒有危險環境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