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正式發布。具體內容如下:
為進一步加強采用國際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起草了《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4年6月8日前反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 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2. 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huhx@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3.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司,郵編100088。請在信封注明“《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5月9日
附件下載2. 關于《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docx
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立法宗旨】為加強采用國際標準工作管理,提高我國標準與國際標準的一致性程度,穩步擴大標準制度型開放,提升我國產品和服務質量,加快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參照世界貿易組織和國際標準組織有關規定,結合我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涵定義】本辦法所稱采用國際標準是指經過分析研究和必要的試驗驗證,以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以下統稱國際標準組織)制定發布的標準為基礎制定國家標準。
第三條 【職責分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采用國際標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依據職責對本部門、本行業采用國際標準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 【采標原則】采用國際標準應當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國際標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制定國家標準應當結合我國國情優先采用國際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時,鼓勵起草為一一對應的國家標準。如因實際需要無法一一對應,應當盡量保持國家標準體系與國際標準體系相協調。
術語標準、符號標準、分類標準、試驗標準等基礎性國際標準應當優先采用。
第五條 【采用程度】國際標準的采用程度分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是指國家標準的技術內容和文本結構與所采用國際標準相同,可以包含允許的編輯性改動,代號為IDT。
修改采用是指國家標準的技術內容或文本結構與所采用國際標準存在差異,同時清楚說明了這些差異及其產生的原因,并且保留了大部分內容和重要條款,代號為MOD。
第六條 【減小差異】鼓勵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由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等的需要,或基本的氣候、地理、技術等條件存在差異,可以在制定國家標準時進行合理、必要的修改。
第七條 【跟蹤國際】國際標準組織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當跟蹤研究國際標準最新進展與發展趨勢,國際標準制定階段更新30天內應當向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相關方反饋國際標準進展等信息。
第八條 【適用性分析】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委員會或專家研究分析本領域相關國際標準與我國國情的適用性。適用性分析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是否符合我國相關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國際標準相關知識產權在我國應用的可行性等;
(二)與我國基本氣候、地理等自然條件的符合性,與宗教、風俗習慣等文化因素的友好程度;
(三)技術水平的先進性,技術內容與我國技術發展方向的符合性、在我國應用的可操作性,相關技術要求與我國標準是否協調銜接等;
(四)實施預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包括在促進產業發展、規范社會治理、便利國內國際貿易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條 【開展驗證】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委員會或專家根據需要對現行國際標準技術要求、試驗檢驗方法等開展驗證,包括與我國應用環境、生產工藝、設備等方面的適應性,試驗和檢驗條件是否可滿足、方法是否可操作、結果是否易于復現等。
第十條 【立項申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委員會依據職責對適宜采用的國際標準及時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采標國家標準立項申請,項目申報書應當包括擬采用國際標準制定階段、適用情況和采用程度等說明。
對于擬修改采用國際標準的,標準草案應當明確與所采用國際標準的主要技術差異。
第十一條 【立項評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家標準專業審評機構,對申請立項的采標國家標準項目進行評估,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
(二)采用國際標準的程度是否合理;
(三)所采用的制定中的國際標準狀態,同步制定為國家標準的可行性。
第十二條 【應采盡采】立項評估通過的采標國家標準項目,原則上予以優先立項。
第十三條 【制定周期】鼓勵采標國家標準的制定與相應國際標準制定同步。采用現行國際標準時,采標國家標準項目從計劃下達到報送報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十四條 【起草要求】采標國家標準的起草應當符合以國際標準為基礎起草國家標準的要求,條款句式結構及修辭方法應當符合中文表達習慣。
第十五條 【項目報批】采標國家標準報批材料中應當包括所采用國際標準譯文,修改采用國際標準時與對應國際標準的差異合理性說明,必要時應當提供試驗驗證材料。
第十六條 【報批審核】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國家標準專業審評機構對采標國家標準的報批材料進行審核,審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報批材料中是否明確說明國際標準與我國國情的適用性,并經過必要的試驗驗證;
(二)標準編寫質量是否符合以國際標準為基礎起草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
(四)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編號規則】等同采用國際標準時,應當在采標國家標準編號之后同時標示所采用國際標準的編號。修改采用國際標準時,采標國家標準編號之后不得標示所采用國際標準的編號。
第十八條 【標準公開】采標國家標準發布后如需公開文本,應當遵守國際標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選擇適當的公開范圍和形式。
第十九條 【鼓勵參與制定和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為本地區、本行業內的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參與制定和實施采標國家標準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條 【統計分析】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組織開展重點領域國內、國際標準比對,統計國際標準轉化情況,收集和分析采標國家標準實施信息。
第二十一條 【評估反饋】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估采標國家標準對于提升我國產品、過程和服務質量,促進貿易便利化等方面的效果和作用,并向國際標準組織反饋存在的問題和修改建議。
第二十二條 【標準維護】采標國家標準發布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或技術委員會應當持續開展所采用國際標準修正案、修訂版等更新變化內容的適用性研究。當所采用國際標準的少量技術要求進行了調整、補充或刪減且在我國適用時,應當及時通過國家標準修改單對采標國家標準進行修改;當所采用國際標準內容變更較大時,應當結合標準實施效果評估情況等及時開展復審,盡快修訂或廢止。
第二十三條 【對標達標】鼓勵企業瞄準國際國外先進標準,積極開展國內外標準比對分析,制定實施科學先進的企業標準,推動企業產品和服務提檔升級。
第二十四條 【采用其他】當確有需要而國際標準組織未制定或制定發布相應標準不適用時,在遵守其他國際國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前提下,可以以其發布的標準為基礎制定國家標準。
第二十五條 【辦法銜接】采標國家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以及監督工作在本辦法中未做規定的,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執行。
確需采用國際標準制定行業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11月21日頒布的《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采用國際標準工作的要求,加強采用國際標準工作管理,參照世界貿易組織(WTO)和國際標準組織(ISO、IEC和ITU)等相關規則,結合我國實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對《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形成《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一)滿足黨和國家對采用國際標準的新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發布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對標準化工作提出更高要求。黨的二十大提出“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對推動高水平制度開放和提升標準開放水平提出新要求。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要求“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對采用國際標準的適用性和有效性明確了新要求。《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提出“2025年實現國際標準轉化率達到85%以上”,對采用國際標準提出量化目標要求。為實現采用國際標準提質增量的更高目標,有必要修訂《辦法》,以快速提升我國國內國際標準一致性程度,有效支撐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提升。
(二)滿足國際知識產權政策要求
WTO在《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議》(WTO/TBT)要求各成員國制定技術法規或標準要盡可能以相應的國際標準為基礎,作為WTO及ISO、IEC和ITU的成員國,我國需要加強與國際經貿規則對接。近年來,ISO、IEC等國際標準組織對成員國采用國際標準的要求有所變化,為遵守國際規則、履行國際義務,必須修訂《辦法》以適應知識產權保護新要求,彰顯我國責任擔當。
(三)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和改革創新要求
《辦法》自2001年頒布以來,在全國普及采用國際標準、促進采標標準實施推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高水平開放新階段,我國內外貿一體化發展以及標準化改革深入推進,過去的采用國際標準工作機制和管理模式不再適應當前標準化工作的新目標新要求,必須修訂《辦法》,以推進采用國際標準工作創新發展。
二、總體思路和修訂過程(一)總體思路
圍繞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根據《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新的要求,以加強采用國際標準工作的全過程管理為宗旨,以提高我國標準與國際標準的一致性程度,提升我國產品、過程和服務質量水平,進一步推動制度型開放為目標,遵守國際標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和立足我國國情并舉,有效銜接《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重點明確和規范采標標準工作的特定要求。
(二)修訂過程
2019年—2020年,《辦法》修訂需求調研階段。一是面向51家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558家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328家ISO、IEC國內技術對口單位以及15個省市開展采用國際標準現狀調研,廣泛聽取各相關方對《辦法》修訂的意見建議。二是開展《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管理辦法》適用性分析,對我國采標工作管理制度、工作機制等進行研究,為《辦法》修訂作好準備。
2021年—2023年,正式啟動《辦法》修訂工作,成立《辦法》修訂起草組,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專業技術委員會相關人員以及標準化領域專家學者關于《辦法》修訂的意見,并組織專家反復研究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征求意見稿》共二十六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重新界定采用國際標準的范圍和采標主體的范圍
為遵守知識產權政策,《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可以采用的國際標準的范圍為ISO、IEC、ITU制定發布的標準。根據《標準化法》,我國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定位于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都不是全國范圍內的標準。從標準定位角度考慮,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均不適宜采用國際標準;行業標準確需采用國際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明確采用國際標準工作全過程管理
制定國家標準應當結合國情優先采用國際標準。制定采標國家標準應首先滿足國家標準制定程序要求,同時應滿足采標國家標準制定過程的特有要求:《征求意見稿》一是增加對國際標準的動態跟蹤、適用性分析、驗證等預研工作要求;二是增強評估、起草、審核等環節工作要求;三是增加采標國家標準實施統計工作要求;四是縮短采標國家標準制定周期。
(三)強化遵守知識產權政策要求
近年來,國際環境日趨復雜,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態勢不斷加劇,國際標準組織不斷強化其成員國合規采用國際標準的要求。為符合國際規則,避免版權糾紛,《征求意見稿》在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對采標國家標準工作原則、立項與報批、標準公開等明確了遵守國際標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的要求。
四、相關問題說明(一)關于可采用的國際標準范圍以及我國采標主體的范圍
近年來,ISO已不再確認和公布其他國際組織,同時ISO和IEC版權政策明確要求成員國在國家層面采用ISO和IEC發布的標準制定標準。其他國際國外標準組織也制定了標準版權政策規定。因此,為更好遵守知識產權政策,避免版權風險,《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可以采用的國際標準范圍為ISO、IEC、ITU制定發布的標準。
根據《標準化法》,我國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定位于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都不是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標準。從標準定位考慮,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均不適宜采用國際標準;行業標準確需采用國際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行業標準確需采用國際標準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組織的版權政策,獲得國際標準組織中國成員體同意”)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采用其他國際國外組織的標準
當前我國制度型開放政策要求我國與國際國外規則體系有效銜接兼容,為提升我國標準技術水平,促進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國家標準除了采用三大國際標準組織的標準,同時有必要以其他國際國外組織的標準為基礎制定我國標準,以確保國家標準體系的先進性。因此《征求意見稿》除了規定采用國際標準組織制定國家標準,增加采用其他國際國外組織標準的管理要求。
(三)關于與其他文件的銜接配套
為確保與其他文件的協調性,保障《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的長期有效性,《征求意見稿》一是對《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關于國家標準的通用要求不再重復,僅對采標相關的工作要求予以規定。二是只明確采標國家標準應符合以國際標準為基礎起草國家標準的要求,不明列應執行的相關國家標準的名稱及編號(GB/T 1.2《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2部分:以ISO/IEC標準化文件為基礎的標準化文件起草規則》)。三是對行業標準確需采用國際標準的,明確按《行業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于“標準”的范疇
我國國家層面的標準化文件除了國家標準(GB、GB/T),還有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GB/Z)。在國際層面,ISO/IEC標準化文件包括標準(IS)和其他類型標準化文件,主要有:技術規范(TS)、技術報告(TR)、指南(Guide)和國際研討會協議(IWA)等。根據ISO和IEC的知識產權政策及采用規則(ISO/IEC Guide 21),作為ISO/IEC的成員國,國家層面的標準化文件也可以采用ISO/IEC標準化文件。因此《征求意見稿》中所述的“標準”指標準和其他類型的標準化文件。
來源 |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