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名稱也就是標準的標題,它是對標準主題最集中、最簡明的概括。標準名稱在范圍之前以及在標準的封面中都有所呈現。通過標準名稱的編寫要明確表示出標準的主題,并且使該標準與其他標準明確區分。標準名稱的確定需要按照標準的內容,并綜合考慮標準化對象和/或領域、標準的編制目的以及標準的功能類型等因素。
一、名稱的構成形式
標準名稱最多由不超過3個元素構成,即“引導元素+主體元素+補充元素”。其中,主體元素表明標準化對象,引導元素表明該標準化對象所在的領域,補充元素表明標準化對象的特殊方面,或給出區分某標準(或部分)與其他標準(或部分)的細節。主體元素是必備元素,任何標準或部分的名稱都至少包括主體元素。引導元素和補充元素是可選元素,需要根據標準的內容確定是否在標準名稱中選擇該元素。標準的目的類別、功能類型通常在標準名稱的補充元素中體現,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體現在主體元素中。
二、名稱中可選元素的取舍
在起草標準名稱時,只有準確選擇并恰當組合標準名稱的三個元素,才能確切地表述標準的主題。
(一)引導元素。如果標準名稱中沒有引導元素會導致主體元素所表示的標準化對象不明確時,就應選擇引導元素。示例4-2中,由于主體元素“散裝物料機械”有可能是農業機械,也可能是建筑機械等,所以名稱中如果沒有引導元素“農業機械和設備”,則標準化對象就不明確。這種情況需要選擇引導元素。
(二)補充元素。如果標準所規定的內容僅涉及了主體元素所表示的標準化對象的一兩個方面,那么標準名稱中需要用補充元素指出標準所涉及的具體方面。
如果標準所規定的內容涉及了主體元素所表示的標準化對象的兩個以上,但不是全部方面,那么需要在標準名稱中的補充元素中使用一般性的詞語(例如技術要求、技術規范等)來概括這些方面,而無須一一列舉。
如果標準所規定的內容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那么應省略補充元素:第一,涉及主體元素所表示的標準化對象的所有基本方面;第二,是有關標準化對象的惟一標準。
(三)部分的名稱。在確定分成部分的標準中各部分的名稱時,需要滿足:第一,名稱中要有補充元素,以便通過補充元素區分和識別各個部分,也就是每個部分名稱的補充元素需要保持不同;第二,部分的名稱采取分段的形式,可以是“主體元素+補充元素”的兩段式,也可以是“引導元素+主體元素+補充元素”的三段式,在補充元素之前要加上“第×部分:”(其中的“x”為阿拉伯數字);第三,部分的名稱的主體元素保持相同,如果名稱中有引導元素,則引導元素也要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