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將自今天起施行。行業標準是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責,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
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全文)
(2023年11月2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公布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業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業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業標準是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責,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
行業標準重點圍繞本行業領域重要產品、工程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等需求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當制定行業標準:
(一)已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
(二)一般性產品和服務的技術要求;
(三)跨部門、跨行業的技術要求;
(四)用于約束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規范等。
第四條 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制定行業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保證行業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六條 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并與有關標準協調配套。
禁止在行業標準中規定資質資格、許可認證、審批登記、評比達標、監管主體和職責等事項。
禁止利用行業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七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指導、協調、監督行業標準的制定及相關管理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支撐行業標準備案、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行業標準,負責行業標準制定、實施、復審、監督等管理工作,依法將批準發布的行業標準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行業標準代號及范圍,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申請及其職責,審查批準并公布。未經批準公布的行業標準代號不得使用。
第十條 在行業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存在爭議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解決。
第十一條 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制定行業標準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編號、批準發布、備案。
第十二條 行業標準立項前,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查,已有推薦性國家標準或者相關標準立項計劃的應當不予立項。
第十三條 起草行業標準應當與已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協調,避免交叉、重復和矛盾。
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和內資企業平等參與行業標準制定、修訂工作。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成立審查專家組對行業標準送審稿開展技術審查,重點審查技術要求的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規范性。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應當具有專業性、獨立性和廣泛代表性。標準起草人員不得承擔同一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
已有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能夠滿足行業需求的,不再新增專業領域的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十五條 行業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行業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其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行業標準確需采用國際標準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組織的版權政策,獲得國際標準組織中國成員體同意。以國外標準為基礎起草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國外標準發布機構的版權政策。
第十七條 行業標準的編號由行業標準的代號加“/T”、行業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行業標準發布的年份號構成。“/T”表示推薦性標準,順序號為自然數。
第十八條 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行業標準的發布實行公告制度。
第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行業標準批準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且在該標準實施日期前,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方式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包括行業標準發布公告和批準發布的標準正式文本。同時發布標準外文版的,備案材料還應當包括行業標準外文版發布公告和批準發布的外文版正式文本。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推動行業標準公開。鼓勵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行業標準文本,供公眾查閱。
鼓勵行業標準制定部門建立涵蓋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等環節的信息平臺,強化標準制定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行業標準發布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關出版資質的單位完成標準文本出版工作。
第二十一條 行業標準的發布與實施之間應當留出合理的過渡期。
行業標準發布后實施前,可以選擇執行原行業標準或者新行業標準。
新行業標準實施后,原行業標準同時廢止。
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應當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行廢止。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行業標準的宣貫工作,并結合本部門法定職責開展行業標準的推廣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標準的解釋。行業標準的解釋與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釋發布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在部門門戶網站或者部門標準化工作網站公開解釋文本,并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
第二十四條 行業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復審:
(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需要及時復審的情形。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告復審結論。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廢止三種情形。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行業標準制定程序執行。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應當在公告廢止前公開征求意見。廢止公告應當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業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意見和評估情況對行業標準進行復審。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其發布的行業標準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業標準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與國家標準、其他行業標準重復交叉或者不協調配套,超范圍制定以及編號編寫不符合規定等問題。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行業標準開展監督抽查,通報結果。
第二十八條 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其他行業標準之間重復交叉或者不協調配套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合、修訂或者廢止行業標準的意見,并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處理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解決。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條規定的,以及行業標準制定主體、編號、備案或者復審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其說明情況,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相關標準。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行業標準投訴舉報處置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公布的《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行業標準六問六答!
一、《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出臺的目的是什么?
答:《管理辦法》出臺目的主要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落實標準化改革創新要求。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建立政府主導制定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推動包括行業標準在內的政府主導制定標準向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過渡,逐步縮減現有標準的數量和規模。《標準化法》確立了行業標準的推薦性標準屬性,明確了行業標準與推薦性國家標準的關系,增設了標準實施后評估制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提出要優化政府頒布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標準二元結構,推進包括行業標準在內的推薦性標準改革,貫徹落實這些新要求需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是解決行業標準面臨的問題挑戰。目前行業標準管理中面臨著不少問題,如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之間不協調配套,行業標準超范圍制定,行業標準未按時備案等,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三是滿足行業部門制定管理行業標準需要。2018年以來中央深化推進國家機構改革和職能優化配置,部門職責發生了調整,行業標準范圍也需要作相應的調整。進一步明晰行業標準范圍和管理要求,需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管理辦法》修訂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也是較原辦法的主要變化:一是優化標準供給結構,強化推薦性標準的協調配套,依據2018年實施的《標準化法》,結合行業標準管理實踐,進一步明確了行業標準的公益屬性和制定范圍。
二是堅持“統一管理、分工負責”,進一步明確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業標準的管理職責,《管理辦法》規定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指導、協調、監督行業標準的制定及相關管理工作。建立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支撐行業標準備案、信息公開等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行業標準,負責行業標準制定、實施、復審、監督等管理工作。
三是規范行業標準的制定和管理,進一步明確了行業標準制定程序和各階段的工作要求,如對行業標準涉及專利、采用國際和國外先進標準、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參與標準制修訂等社會關注問題作出要求。
四是推動行業標準有效實施,進一步明確了行業標準復審和實施信息反饋評估工作要求。
五是強化行業標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監督抽查、自我監督和社會監督工作機制,并明確各類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確保《管理辦法》各項規定有效實施。
三、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新修訂的《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如何落實“穩步擴大標準制度型開放”的戰略部署?
答:穩步擴大標準制度型開放,要求持續深化標準化改革創新、強化標準化國際合作,《管理辦法》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明確行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以國外標準為基礎起草行業標準的版權要求,增加行業標準外文版備案要求,為行業標準轉化運用國際標準、學習國外先進標準、提高行業標準開放水平提供制度依據,是推進標準“引進來”和“走出去”并重的雙向開放的具體措施。另一方面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我國行業標準化工作,提高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為內外資企業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標準化環境,是形成國內國際相互促進的標準化工作格局的具體表現。
四、《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在規范行業標準管理,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是黨中央從戰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我們肩負的重要政治任務。為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制度規則,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管理辦法》第六條作出詳細規定:禁止在行業標準中規定資質資格、許可認證、審批登記、評比達標、監管主體和職責等事項。禁止利用行業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五、《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一般性產品和服務的技術要求”不應當制定行業標準,如何理解“一般性”?
答:“一般性產品和服務”在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出,屬于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政府主導制定標準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一般性產品和服務標準應由經營主體遵循市場規律制定,不應在行業標準的制定范圍。“一般性”和“重要性”是相對的概念,重要產品和服務應該是保證人民生活基本需要和社會生產安全穩定發展的必須,除此之外的可視為一般性產品和服務。同時,隨著社會環境變化,“一般性產品和服務”的范圍也會隨之調整,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部門實際需求和行業發展現狀確定行業標準的制定范圍。
六、如何能快速方便查閱行業標準?
答:行業標準發布后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方式,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推動行業標準公開。鼓勵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行業標準文本,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