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義和性質
標準和專利都是技術領域中的重要概念,但它們的定義、性質和作用有所不同。
標準是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總結,旨在為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實際的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的活動。標準可以分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等,它為市場競爭提供比較好的平臺,推動創新成果的傳播,促進技術創新。
專利則是經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律進行審査認定為符合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是一種私有權。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壟斷權,可以自行實施或授權他人實施其專利,并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其專利。
2. 作用和影響
標準和專利在促進技術創新、推動創新成果的傳播和應用、增進消費者福利等方面具有相同的作用。然而,它們的作用方式和影響范圍有所不同。
標準 通過引導市場的發展來指引研發活動的方向,為新技術的研發和實施節約時間、金錢上的成本。它確保市場中商品的質量安全,促進生產、貿易活動的規模化,推動減耗增效、增加供給、改善市場結構,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
專利可通過保護技術創新成果給從事創造的人以經濟上的鼓勵,使他們有機會通過轉讓專利權、自己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來回收研究開發的投資并獲得利潤。專利可以使消費者獲得更為多樣的產品和服務,使創造新的需求成為可能,從而促進產業和經濟的發展。
3. 相互關系
盡管標準與專利在表面上看似乎存在矛盾,但實際上它們是互相包含、互相作用、互相影響、互相促進的。標準是一定領域內已有技術的總結和提煉,可以作為研發活動的基礎資料,而專利則帶動標準的發展。當新技術已經發展成熟,舊的標準不再能滿足現實需要的時候,標準的改進和更新就在所難免。
4. 法律關系
在國內法律中,政府強制性標準與政府推薦性標準在法律上具有完全不同的屬性。推薦性標準沒有強制執行力,而在國際法律中,標準必要專利(SEP)的出現使得專利與標準產生了交叉,私權與公權的矛盾得以調和。標準必要專利建立的目的是為了推廣技術,使得技術產品具有兼容性和統一性,避免資源浪費,提高生產效率。
綜上所述,標準與專利在定義、性質、作用和法律關系上都有所區別,但它們都是技術創新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相輔相成,共同推動科技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
來自:科瑞威標準技術研究中心(KR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