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 是否允許企業在沒有標準的情況下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A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Q
二、 企業建立標準體系時是否“有標可依”么?
A
要實現企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質量是基石,標準是引領。推動企業建立標準體系,不僅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行業健康發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為使企業在建立標準體系時“有標可依”,可以參考相關的系列國家標準。
(1) GB/T13017-2018《企業標準體系表編制指南》。在標準中給出了企業標準體系結構圖、標準明細表、企業標準體系表編制說明、企業標準統計表的形式等的編制指南以及編制企業標準體系表的一般方法,并提供了常見的企業標準體系參考結構圖以及典型類型的企業標準體系表示例。該標準適用于企業標準體系表的編制,工程項目標準體系表的編制也可以參照使用。
(2) 企業可以按照GB/T35778-2017《企業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15496-2017《企業標準體系要求》、GB/T15497-2017《企業標準體系產品實現》、GB/T15498-2017《企業標準體系基礎保障》和GB/T19273-2017《企業標準化工作評價與改進》五項系列國家標準的要求,開展企業標準化工作,建立企業標準體系并有效運行。
Q
三、 企業標準與推薦性國家標準的關系是什么?
A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如推薦性標準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引用,則該推薦性標準具有相應的強制約束力,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實施。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企業和社會團體要在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提升自身和行業的市場競爭力,不能僅滿足于推薦性標準的基本要求,而應積極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的企業標準。
Q
四、 推薦性標準對企業的約束力是怎樣的?
A
按照《標準化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企業產品標準的技術指標不得低于推薦性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合同中約定了執行推薦性標準。在買賣、采購、加工、承攬等合同中有所約定,則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必須執行。
(2)在合同中未對質量做出顯性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
(3)企業自我聲明公開承諾執行推薦性標準。根據《標準化法》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4)推薦性標準被納入指令性文件或被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引用。根據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
(5)企業參與企業標準領跑者等對標達標活動。按照企標領跑者活動的要求,參與企業的標準水平必須高于推薦性標準。
(6)參與認證活動,認證依據為推薦性標準的。獲得認證并標示認證標志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認證標準。
(7)生產許可審查或備案時要求具備的生產技術條件需要符合推薦性標準的,也對企業具有強制約束力。
Q
五、 生產企業執行廢止國家推薦性標準生產的產品,銷售后與消費者發生質量爭議,該如何認定?
A
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企業產品執行的標準應當為現行有效的標準,不得執行廢止的國家標準。
內容來源:標準智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