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地方標準作為技術規范是政策法規的重要補充,是先進科技和成功經驗的結晶。根據新《標準化法》的規定,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已具備制定地方標準的權限。為確保地方標準制定工作的規范性和有效性,本文將詳細闡述地方標準編制過程中的關鍵事項,為相關領域開展地方標準工作提供指導。
二、編制范圍
地方標準主要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定需求,覆蓋工業、農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多個領域。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旨在引導而非強制實施。
三、編制程序及要求
地方標準的編制應遵循以下步驟:立項申請、標準起草、征求意見、標準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公布。
(一)立項申請。
組織或公民可向標準化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申請時需提交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書、標準草案及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材料。
(二)標準起草。
起草過程中應充分調查研究,確保標準內容協調各方共同利益,不得強調部門或行業利益,不得設置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條款,同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三)編制說明。
編制說明應包含項目背景、工作簡況、標準編制原則和標準主要內容、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依據和結果、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的關系分析以及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等。
(四)征求意見。
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應在標準化主管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此外,起草單位還應廣泛征求各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各方意見。
(五)標準審查。
提交審查申請時,需準備地方標準審查申請表、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說明、評審專家推薦名單(不少于9人)以及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等材料。
(六)標準報批。
報批時需提交地方標準報批表、標準報批稿和標準編制說明(一式兩份)、標準評審紀要及評審專家表決表(原件)、引用標準的有效性確認以及提出標準實施日期的建議。
(七)批準、發布、備案及公布。
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報批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將予以批準并統一編號、發布。地方標準的批準、發布將實行公告制度,確保公眾知曉。
四、時間要求
(一)已立項的地方標準應在一年內完成編制工作,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立項后一個月內應完成起草計劃的制定。
(三)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應不少于三十日。
五、結語
在地方標準編制工作中,我們深知標準對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本文旨在為相關單位和部門提供一套科學、規范、高效的編制流程,確保地方標準的制定既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又能滿足地方特定需求。希望社會各界能加強對地方標準的宣傳和推廣,提高公眾對地方標準的認知度和信任度,為地方標準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來源:學習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