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的內涵
(一)制定標準的出發點是獲得最佳秩序,促進最佳共同效益。定義中的“最佳秩序”是指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使標準化對象結構組成和運行程序確定、科學、合理,“最佳共同效益”是指共同效益,而不是僅僅追求某一方的效益的合理分配,這是作為“公共資源”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必須做到的。
(二)制定標準的對象是重復性事物或概念。雖然制定標準的對象早已從生產、技術領域延伸到經濟工作和社會活動的各個領域,但并不是所有事物或概念都可制定標準,而是比較穩定重復性事物或概念。按照標準化的實際應用來講,在人類生產和生活中,很少存在不能制定標準的對象,但如果這一對象不具有重復性或穩定性,那么即使制定了標準也毫無意義。
(三)標準產生客觀基礎是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這就是說標準一方面是科學技術成果,另一方面是來自社會實踐經驗的總結,且這些成果與經驗都要經過分析、比較、選擇和綜合,能夠反映其客觀規律性。
(四)標準在產生過程中要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就是說,標準不能憑少數人的主觀意志,而應該發揚民主、與各有關方面協商一致。如產品標準不能僅由生產部門來決定,應該讓科研、質檢、計量、情報、用戶等各有關方面共同討論研究、“協商一致”,這樣制定出來的標準才能考慮到各方面,尤其是使用方的利益,才更具有權威性、科學性和適用性,實施起來也較容易。
(五)標準由公認的權威機構批準。國際標準、區域標準以及各國的國家標準,是社會生活和經濟技術活動的重要依據,是人民群眾、廣大消費者以及標準各相關方的利益體現,并且是一種公共資源,它必須由能夠代表各方面利益并為社會所公認的權威機構批準,方能為各方所接受。
(六)標準的屬性。ISO/IEC 將標準定義為“規范性文件”,WTO 將其定義為“非強制性的……提供規則、指南和特性的文件”,這兩者雖有細小的差別,但本質上標準是為公眾提供一種可共同使用和反復使用的最佳選擇,或為各種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則、導則、規定特性的文件,即公共物品。而企業標準則不同,它不僅是企業的私有資源,而且在企業內部是具有強制力的,因此這個定義對企業標準不能完全適用。
二、標準化的內涵
(七)標準化是一項有組織的活動過程。標準化的主要內容是制定標準、實施標準,進而修訂標準,再實施標準。反復循環,螺旋式上升,每完成一次循環,標準化對象就發展、完善一次,標準化水平也就提高一步。我們可以繪制標準化的活動螺旋曲線:只要標準化對象存在,標準化活動就不會終止,它會通過修訂標準、實施標準不斷提高標準水平,持續改進,以適應和促進標準化主體的發展。
(八)標準是標準化活動的成果。標準化的效能和目的都要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來體現。因此,制定各類標準、組織實施標準以及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或檢查構成了標準化的基本任務和主要活動內容。因此,把高質量活動文件,如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等編制為標準,可使標準化與質量管理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相互促進、共同提高,獲得階梯式的發展。
(九)標準化的效果通過標準實施來體現。只制定而不實施標準或者標準實施過程不增值,都不能取得標準化效益。標準化活動中的“化”,即實施標準,是十分重要的環節。一旦這一環節中斷,標準化的循環發展過程也就終止。
(十)標準化的對象和領域隨時間推移而不斷地完善和擴展。隨著時間的推移,標準化的對象不再只限于產品標準和技術標準,還擴展到管理標準、工作標準;標準化的領域也是不再局限于工農業生產領域,還擴展到安全生、環境保護及行政管理領域;過去只對實際問題進行標準化,現在還要對潛在的問題實行標準化。即使是同一項標準,隨著標準化對象的發展以及人們認識的深化,其標準的內容也在不斷發展和深化。這充分說明標準化將隨著社會客觀需要不斷地發展和深化,并且有相對性。這種相對性主要表現在標準化與非標準化的互相轉化,非標準事物中包含有標準化的因素,標準的事物中也允許有非標準的事物,以便于其適應社會多樣化的需要。
(十一)標準化的目的和意義在于提升標準化活動質量。標準化的目的和意義在于改進活動過程中產品的適用性,提高活動的過程質量和產品質量,達到便于交流和協作,尤其是消除國際貿易中技術壁壘的作用。
——信息來源:學習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