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中央財經委第八次會議關于“完善現代商貿流通體系”“加強標準化建設”的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大力推進標準化建設,充分發揮標準在現代商貿流通體系建設中的基礎性、引領性作用,促進國內外標準互聯互通和商貿流通高質量發展,依據服務業標準化建設總體要求,結合商貿流通標準化工作實際,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了《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國家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商貿流通專項)的通知》(商建函[2021]132號),啟動試點工作。
試點主要圍繞內外貿一體化、商貿流通提質增效兩個方向開展。聚焦商貿流通體系建設的重點方向和關鍵領域,通過開展試點工作,推動各地區、行業、各類市場主體在標準制定、實施、應用方面開拓創新,推出一批標準,樹立一批標桿,總結提煉一批可復制推廣的成功經驗,全面提升全國商貿流通標準化水平,加快推進商貿流通現代化,為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撐。
為便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試點單位組織和開展試點工作,特制定《國家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商貿流通專項)工作指南》,供在試點工作中參考使用。
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商貿流通專項)由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并會同地方商務、市場監管部門共同組織開展。
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制定試點工作相關政策、組織相關工作的協調。
省級商務、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試點申請的受理和推薦,組織試點實施,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驗收和監督管理。
第二條 各級商務、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所在地政府對試點工作的支持,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動試點建設。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推進試點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標準的制定與商貿流通發展要求相結合。標準的制定過程和實際內容要體現內外貿一體化、商貿流通提質增效特點,滿足行業發展需求。
(二)標準的實施應用與促進商貿流通提質增效相結合。標準的實施過程要立足于國內外標準互聯互通、流通設施改造升級、流通服務規范、流通方式創新,以標準化提升商貿流通業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三)標準的實施應用效果評價與持續改進相結合。推廣實施商貿流通標準要創新方法、注重實效,要通過對實施應用效果的評估,不斷探索和總結經驗,完善標準、改進實施方法,提高標準化實施效果。
(四)試點效果與經驗推廣相結合。將試點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作為衡量實施效果的重要指標,切實總結試點工作經驗,推動形成可復制推廣的標準化工作模式。
第三章 試點的條件、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 試點分為城市試點和企業試點。城市試點主體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企業試點主體為參與內外貿一體化或商貿流通提質增效的相關企業。
第五條 城市試點
(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重視商貿流通標準化工作,具備一定工作基礎。
(二)能夠為試點提供政策、資金及其他支持。
(三)具有較強的商貿流通產業基礎。
第六條 企業試點
(一)具有較強的標準化意識,具備一定工作基礎,設立標準化工作機制,配備專人負責標準化工作。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發展規模和效益位于本地區同行業前列,具有良好的發展潛力,對其他企業具有明顯的示范帶動作用。
(三)誠信守法,三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和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故,未受到市級以上(含市級)相關部門的通報、處分和媒體曝光。
第七條 試點城市或企業自愿提出試點申請,填寫《國家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商貿流通專項)申報書》(見附件1)蓋章后上報。
第八條 省級商務、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第五條、第六條要求,對申請材料的符合性進行審核。
第九條 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由省級商務、市場監管部門匯總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評審確認后下達。第四章 試點的實施
第十條 試點主要方向:
(一)試點主要圍繞內外貿一體化、商貿流通提質增效兩個方向開展。
(二)內外貿一體化方向重點圍繞農產品流通、消費品流通、跨境電商、服務貿易等領域,推動國內外標準互聯互通,以標準化建設帶動內外貿領域認證、檢驗檢疫等銜接。
(三)商貿流通提質增效方向重點圍繞流通設施改造升級、流通方式創新、流通主體培育等方面,以標準化推動流通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推動綠色化、數字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
第十一條 省級商務、市場監管部門在試點實施中的具體職責
(一)建立試點管理體系。省級商務、市場監管部門要形成統一管理、分工負責、高效運行、協同推進的標準化試點管理體系。制定試點管理和實施方案,統一管理試點工作,指導各試點單位開展標準化建設,對標準化試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創新試點工作方法。建立技術、專利、標準協同機制,支持試點單位在優勢領域將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為先進標準,促進商貿流通創新技術和先進經驗轉化應用。搭建試點推進平臺,引導學會、協會等社會組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參與標準化試點工作。暢通標準制定渠道,對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試點單位開辟綠色通道,給予重點支持,培育制定一批對標國際標準、體現商貿流通特色、代表先進水平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三)強化試點工作保障。積極推動試點單位加強對相關人員的標準化培訓。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鼓勵標準化試點建設的配套支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帶動多方投入,不斷提高試點建設質量和效率。加強標準的發布解讀、宣貫培訓和示范推廣。第五章 試點的評估驗收
第十二條 試點的評估驗收由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共同組織,委托試點所在省級商務、市場監管部門具體負責。
第十三條 試點工作一般為2年,標準體系應運行半年以上方可申請評估驗收。試點期滿前2個月,試點單位應按照試點任務進行自查自評,自查合格的可向省級商務、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評估驗收申請,并提交驗收申請表(見附件2)。
第十四條 試點單位在試點期間如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的,或受過通報批評、處分、媒體曝光的,應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省級商務、市場監管部門應制定評估驗收方案,成立評估驗收組。評估驗收組由標準化、商貿流通相關行業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成員一般為5-7人。評估驗收組要依據試點評估計分表(見附件3)對試點單位進行現場考核評估。
第十六條 現場考核評估程序:
(一)宣布評估驗收組成員、評估程序及有關事宜;
(二)聽取試點單位工作匯報;
(三)查閱必備的文件、記錄、標準文本等資料;
(四)考核服務現場;
(五)依據試點評估計分表進行測評;
(六)形成考核評估結論;
(七)向試點單位通報評估驗收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評估驗收組要及時向省級商務、市場監管部門提交試點評估報告(見附件4)。原則上評估得分達到80分(含)以上的試點為驗收合格。
第十八條 省級商務、市場監管部門對未通過評估驗收的試點單位應說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見。對通過評估驗收的試點單位應將評估驗收結果及相關材料及時報送商務部(市場建設司)、市場監管總局(標準技術司)。
第十九條 各級商務、市場監管部門應對試點驗收合格單位進行跟蹤考核,發現不符合標準、給消費者帶來利益損害的行為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單位,應責令限期整改或上報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
附件1:國家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商貿流通專項)申報書
附件2:國家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商貿流通專項)驗收申請表
附件3:國家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商貿流通專項)評估計分表(暫定)
附件下載(WORD文檔后面):
http://www.hunan.gov.cn/zqt/zcsd/202112/t20211224_213232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