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審查是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確保標準質量的關鍵環節,它涉及對標準內容的全面審查,一般包括程序性審查、技術性審查、協調性審查、規范性審查。標準的審查方式可分為會審和函審,一般采用會議審查。標準審查時,提供的材料至少包括標準的審查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表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標準審查結論通常有兩種:通過、不通過。
GB/T 16733-1997《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的階段劃分及代碼》中規定,國家標準制定程序分為9個階段:預階段、立項階段、起草階段、征求意見階段、審查階段、批準階段、出版階段、復查階段、廢止階段。《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國家標準的制定包括項目提出、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對外通報、編號、批準發布。
技術委員會應當采用會議形式對國家標準送審稿開展技術審查,重點審查技術要求的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規范性。未成立技術委員會的,應當成立審查專家組采用會議形式開展技術審查。審查專家組成員應當具有代表性,由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組成,人數不得少于十五人。審查專家應當熟悉本領域技術和標準情況。技術審查應當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為通過。審查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并經與會全體專家簽字。會議紀要應當真實反映審查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程、專家名單、具體的審查意見、審查結論等。技術審查不通過的,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后再次提交技術審查。無法協調一致的,可以提出計劃項目終止申請。
《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規定,制定行業標準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編號、批準發布、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成立審查專家組對行業標準送審稿開展技術審查,重點審查技術要求的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規范性。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應當具有專業性、獨立性和廣泛代表性。《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設區的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揮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作用,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未組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應當成立專家組,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應當具有專業性、獨立性和廣泛代表性。《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規定,制定團體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復審。技術審查原則上應當協商一致。如需表決,不少于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3/4同意方為通過。
標準的技術審查是對標準技術內容的完整性、正確性、可行性的審查。通常包括對基本參數的審查、技術指標的功能價值審查、可靠性審查、試驗方法審查,重點是審查標準技術要求的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規范性。
轉自:西安融軍通用標準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