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2015年修訂)
第一條 為改進和完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印發〈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質檢標聯〔2009〕84號)、《關于在部分省市開展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質檢標聯〔2014〕66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是企業依法將自主制定并實施的企業產品標準,向企業工商注冊登記住所地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存檔備查(以下簡稱書面備案),或在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統一開放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以下簡稱自我聲明公開)的行為。
書面備案或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所對應的產品應當符合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
書面備案或自我聲明公開后的企業產品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和接受產品質量合格評定的依據。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企業產品標準書面備案或自我聲明公開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自企業產品標準發布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以書面備案或自我聲明公開的形式(也可兩種形式兼具),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備案。
第五條 企業以書面備案形式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備案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二)備案申請表;
(三)標準紙質和電子文本;
(四)標準編制說明;
(五)標準審查單(會議紀要);
(六)標準審查專家組成員資格證明;
(七)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相符合的承諾,與相應的推薦性標準是否一致的聲明。
企業產品標準采用國際組織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說明和材料;法律、法規對企業產品實施許可制度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書或證明。
第六條 企業以自我聲明公開形式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備案的,應當公布以下內容:
(一)企業自我承諾;
(二)企業基本信息;
(三)標準的名稱、編號和文本,或產品技術指標名稱、要求和測試方法。
第七條 企業應當對書面備案材料或自我聲明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對書面備案或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企業提交的書面備案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書面備案;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書面備案并書面告知。
第八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書面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文本進行編號和加蓋備案印鑒章。
企業產品標準書面備案的有效期為3年,自書面備案之日起計算。
企業產品標準書面備案的編號規則為:
企業產品標準書面備案的印鑒章式樣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自我聲明公開的系統標識碼和水印,為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并由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動生成和賦予。
第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書面備案或自我聲明公開后,技術內容需作修改或補充的,企業應當向書面備案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改報告,或在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重新自我聲明公開。
第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書面備案后,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持新的營業執照和變更后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辦理企業產品標準書面備案變更手續。變更后,企業產品標準的代號、順序號、年份號和備案號可保持不變。
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后,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在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重新自我聲明公開。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對書面備案或自我聲明公開后的企業產品標準定期進行復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周期不超過3年。
相關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企業應當及時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復審。
書面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復審后,應當及時向備案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復審結果。
第十二條 對修訂后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重新書面備案,或在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重新自我聲明公開。
廢止或備案有效期屆滿后未報告復審結果的企業產品標準,已經書面備案的,應當予以注銷;已經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應當申請撤銷。
第十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重新書面備案的,備案編號應當按年份重新編制。
第十四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書面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名錄定期予以公告,并將有關信息錄入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產品實施許可制度并要求提供企業產品標準書面備案的,企業可先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請預備案,待取得相應的證書或證明后,再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報請書面備案。
企業產品標準預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二)預備案申請表;
(三)標準紙質文本。
企業產品標準預備案的編號規則為:
預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只作為行政許可審查的技術資料,不作為企業組織生產和接受產品質量合格評定的依據。
第十六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對轄區內書面備案或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內容和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抽查。
行業組織、消費者、新聞媒體和其他企業等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內容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發現書面備案或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重新書面備案或重新自我聲明公開。
企業產品標準內容和實施后果存在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者等行為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處罰,并納入企業不良質量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未經企業同意,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公開書面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文本或內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標準備案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職,不得向備案企業提出與備案工作無關的要求。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書面備案紙質材料的保存期為5年,電子材料的保存期為10年。保存期滿后,備案材料應當予以銷毀。備案材料的保存和銷毀應當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8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