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經貿委(經委、經貿局),省級有關部門: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適應國家宏觀調控形勢,著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引導資源優化配置和社會資金合理投向,促進我省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升制造業創新發展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根據國家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改委40號令)及其2007年本征求意見稿精神,在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先進制造業基地建設重點領域關鍵技術及產品導向目錄》(浙政辦發[2004]113號)等相關產業目錄基礎上,結合我省制造業發展實際,修編形成了《浙江省制造業產業發展導向目錄(2008年本)(以下簡稱《目錄》)。
本《目錄》由鼓勵、限制和禁止淘汰三大類目錄組成。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淘汰類,且符合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為允許類。允許類不列入《目錄》內容。本《目錄》原則上適用于浙江省省域內的各類企業。為便于今后對鼓勵類產業、產品在我省發展情況的統計分析,此目錄在編制時原則上采用了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工業行業分類目錄》標準。
鼓勵類目錄主要是指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有利于我省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先進制造業發展,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安全生產和清潔生產,有利于增強我省經濟社會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的關鍵技術、裝備及產品。對鼓勵類投資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進行審批、核準或備案,各金融機構按照信貸原則優先提供信貸支持;有關優惠政策可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限制類目錄主要是指工藝技術落后,不符合國家行業準入條件、資源環境承載條件以及人民提高生活品質的訴求,不利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產能力、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凡列入限制類的,禁止投資建設新建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各金融機構不提供信貸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質檢、消防、海關、工商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凡違反規定進行投融資建設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限制類現有生產能力,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改造升級,各金融機構按信貸原則繼續給予必要的信貸支持。
禁止淘汰類目錄主要是指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節能減排需要,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以及在生產過程中會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質,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對禁止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各金融機構應停止各種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或保全已發放的貸款;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企業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規定期限淘汰。在淘汰期限內省市有關部門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等手段,實施差別電價、差別水價等辦法提高資源能源供給價格。對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一律不得進口、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和采用。對不按期淘汰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的企業,各級政府及省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產或予以關閉。
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由省經貿委等部門發布的相關產業目錄同時廢止。在實施過程中,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修訂《目錄》并予公布。本《目錄》施行期間如逢國家發布新的規定,則按國家新的規定執行。
省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省經貿委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