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筆者在上一篇文章(見《中國標準化》2015年第7期)中對于墨菲和耶茨對ISO的起源和3個發展階段的考察及他們的觀點進行了歸納和探討。本文是上篇文章的續篇,共分為4個部分。第一部分通過墨菲和耶茨的研究成果對ISO的組織發展現狀進行考察,包括基本的組織形式、全球標準化專家網絡、經費渠道和分析等。第二部分主要討論墨菲和耶茨的主要觀點,包括委員會的協商一致標準化所面臨的問題和解決方法,領導力的源泉和利益相關方的積極性;歐美之間的標準之戰及其對ISO協商一致標準化的影響,以及ISO在ICT領域遇到企業聯盟的挑戰和它進入社會學領域之后的發展;文章的第三部分筆者試圖在墨菲和耶茨的基礎之上探討:包括ISO標準化成功的理由,它在ICT領域面對企業聯盟競爭的優勢和劣勢,ISO標準化領域向社會學成功轉型之后在全球治理中扮演的角色等;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結論。
2 ISO標準化全球網絡
ISO發展到現在已經形成了一個遍布全球的龐大標準化網絡。其正式成員是每個國家的國家標準化機構。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組織代表該國參加ISO,例如:我國的國家標準委(SAC),美國的ANSI,英國的BSI等。ISO現在一共有433個成員國,295個技術委員會(TC)或項目委員會(PC)。在TC的下面還有成百個分技術委員會(SC)和工作組(WG)。表面上看這是一個樹狀的結構,但是每個TC、SC、WG中的專家又都是各成員國從不同領域選派的,所以這又是一個遍及全球的復雜專家網絡。
ISO采用“委員會(TC或SC)”每年定期開會和通信的方式來處理其制定標準過程中的所有問題。這個標準化網絡的中心是在日內瓦的一個很小的只有150多人的總部。ISO的收入主要有兩部分組成,例如:在2006年成員會費占60%,標準的銷售收入和培訓收入占40%。ISO的支出包括總部的運行費和總部100多人的工資。其龐大的標準化網絡的運行主要是靠工業界和社會來支撐的。那些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的專家都是志愿者(Volunteer),大約有10萬人。他們參加國際標準化并不是由ISO出資,而是各參加人靠自己單位的資助,如企業、研究機構或者大學,甚至政府。
墨菲和耶茨做出非常粗略的估算,在2009年這些專家參加ISO標準化的費用總數大約在10億到70億美元之間。墨菲和耶茨還把對ISO的考察與聯合國組織(UN)進行比較,可以看出ISO是一個運行效率相對很高的組織。ISO總部僅有150多人,說明它比任何一個UN的下屬專業機構都小;ISO的10萬標準化專家卻超過了UN系統人數的總和;即便在2006年ISO所有專家的標準化費用達到了70億美元,也僅僅是UN所有機構花銷總數的三分之一。而UN的費用全部都要靠自己負擔。
ISO龐大網絡還有一項重要內容就是TC和SC的運行,而且也需要費用支持。從表面上看,ISO的各個成員國分擔了TC和SC秘書處的工作,但是在實際上,這些秘書處也不是國家標準化組織自己直接承擔的,絕大部分秘書處的職責和費用都是國家標準化組織的會員機構分擔了。國家標準化組織總能找到有積極性的會員單位來“自愿”承擔ISO的TC和SC。所以,在ISO的組織中承擔TC和SC也具有“自愿性”。墨菲和耶茨舉出的例子是瑞士鐘表工業的高度發展與它承擔ISO/TC 144 鐘表技術(Horology)的積極性是一致的。
墨菲和耶茨指出,在ISO中有的職位非常重要,在重要職位上的人甚至能夠左右ISO的發展。例如:由于ISO技術管理局(TMB)的重要性,主管TMB的ISO副主席就是一個能夠引領ISO方向的重要角色。ISO的工作重點幾乎都和這位副主席的觀點有關。2005年,當時的ISO副主席姬娃·帕蒂爾(Ziva Patir,以色列標準協會的秘書長)在主管TMB事務的時候就把當時的ISO工作重點確定為:安全(security)、社會責任、管理體系、食品安全(Food safety)、旅游、納米技術、二手貨。
ISO的秘書長也是一個重要職位。其重要性在于他能夠與各個國家的標準化機構保持很緊密的關系,在處理涉及到會員國的各種事務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ISO主席的職位和大多數社團組織一樣,一般情況下僅僅是給某一位業界杰出人物的榮譽。
I S O的運行管理是ISO成員大會(G e n e r a l Assembly)委托“理事會(Council)”進行管理。理事會由20個成員國組成,其中有6個對ISO貢獻率最高的會員國可以作為“常務理事國”,其他14個要定期通過選舉產生。墨菲和耶茨認為這是一個“準常務理事會”。因為在最開始的時候,ISO的工程師們并不喜歡聯合國“常務理事會”的做法。他們認為沒有任何事物是永遠一成不變的。所以,ISO制定了規則要定期審議這些“理事國成員”的資格。
3 墨菲和耶茨的觀點綜述
3.1 委員會標準化的社會學分析
墨菲和耶茨對于委員會中協商一致標準化做了社會學分析。例如:他們指出委員會標準化面臨的兩個問題:第一個相對簡單,純屬于技術的“協調問題”,不涉及企業的利益,靠專家知識就能夠解決;第二個問題涉及公司利益,不同的公司堅持不兼容的解決方案(標準),不合作就無法形成統一。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卻有很多公司都愿意看到由于這種不合作而形成不兼容標準之間競爭的均衡(equilibrium)局面。游戲理論家把這種問題稱之為“合作問題”。歷史上音像磁帶VHS和Betamax之間的競爭就是一種典型的“合作問題”。墨菲和耶茨引述政治學家蘭德爾·卡爾弗特的論點:在這種游戲中,參與方(如標準的用戶)將面臨對不同標準的“互相認同(mutually indentifying)”問題,需要設法達到可能的“良好”均衡 ;還會由此產生所謂的“導出協調問題”。(Calvert, R. L., 1992)
所以,在委員會中需要解決這兩種問題。對于第一類簡單問題,只要有專家提出合適的解決方案,經過一定的協調,將很容易得到委員會中其他人的認同。但是對于第二類復雜問題,就需要委員會的領導人具有杰出的智慧。委員會的領導已經不能代表自己的公司利益。他們要作為中間人,具有高尚的品質和激勵型的專家視野,要能夠促進變革,在私下里作為各方信息溝通的管道,對于方案的確定和達到的目標要有一定的靈活性;要在必要的時候對問題重新審視,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改變競爭,以有效的社會學方式促成各方達成協議。因此,在委員會中領導力的源泉包括:對于第一類問題要有對標準的強烈需求,而對于第二類問題需要領導的變革能力和應變能力。很多委員會的領導被稱為“標準專才”(Standards Guru)。
關于什么是協商一致,墨菲和耶茨引述公共管理專家哈蘭德·克利夫蘭的論點:“協商一致通常的意思是,在乎(在意)一項具體決策的人提出的議案,得到了不在乎(不在意)該項決策的人的支持(Cleveland, H., 2000)。”克利夫蘭非常支持采用協商一致的方法解決國際問題。關于標準化的自愿性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采用標準的自愿性,另一方面是參加標準化的自愿性。
企業、研究機構等都是下級服從上級的等級制組織。而到了TC里面,人們進入了一種“協商民主”的環境,能夠享受一種公民文化(civic culture)。人們在其中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討論問題,以平等的身份進行爭論,在必要的時候還要妥協,在投票的時候還可能要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投票結果。企業派人參加標準化,一般都會要求參加人要代表企業利益。但是當他進入委員會之后,那里的氛圍會讓他有機會聆聽更廣泛的見解,從而能夠超越自己公司的利益和自身封閉的專家知識,成為一名見多識廣的標準化專家。
墨菲和耶茨認為可以從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的社會學理論來看待標準化,首先參加委員會的人包括商務領導、科學家和工程師,這些人都持有“文化資本”,即他們的學歷證書和他們的專家知識;而參加了ISO委員會標準化的經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他們的文化資本。由于有了這種閱歷,當他們為商務人士提供解決方案的時候就會更容易被接受。標準化工作還把這些工程師們帶入了更大的社會網絡,讓他們擴展了布迪厄認為的資本形式——即增加了“社會資本”。(Bourdieu, P. and L. Wacquant,1992)
關于委員會制定的標準能夠被采用的原因,墨菲和耶茨認為“協調問題”形成的標準導致自愿采用,而當“合作問題”在委員會中形成標準之后就導致參與方有了一種執行標準的社會承諾。另一方面,法律對標準的引用也是標準得到采用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據美國ANSI在1981年的估計,大約有80%的ANSI標準在國家、州或地方層面的立法中被引用而成為強制性的。當司徒蘭還是ISO秘書長的時候,歐共體及其成員國為了建立歐洲統一大市場,讓他們的立法機構在制定技術法規的時候引用國際自愿性標準、規范和測試方法。美國在1990年把同樣的方案也寫進了法律。墨菲和耶茨還認為,客戶拉動,包括購買產品和服務時客戶的要求也是ISO自愿性標準得到實施的重要動因。而所有這些讓標準得到有效應用的機制都是使國際標準在全球治理中發揮作用的基礎。
墨菲和耶茨指出,ISO的標準制定主要是靠“需求驅動”。具體說就是當市場中出現不兼容產品的時候就會在ISO中有人提出需要成立新的技術委員會,制定新的標準。當然,ISO標準也有“供給驅動”的時候。例如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它源自上個世紀60年代美國軍方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標準,經英國人改寫之后“賣”給了ISO。
3.2 美歐的標準之戰與ISO的成功
墨菲和耶茨的研究結果中詳細報告了美國和歐洲的標準之戰。而且得出結論說,歐洲第一次嘗試推行歐洲范圍的標準并不成功,但造成美國很多公司擔心被排除在歐洲市場之外,他們說服美國政府推動了GATT的標準法典(Standards Code)。具有諷刺意義的是,這(也包括后來的WTO/TBT協議)強化了ISO協商一致標準化的地位。
在上個世紀80年代歐洲第二次推動歐洲標準化的時候,歐盟委員會開始與非政府的標準化機構(CEN、CENELEC、ISO、IEC)進行談判。政府的目標往往希望提高自己產業的競爭力,保護自己的市場(如汽車等)。但是非政府機構認為,自愿性協商一致標準化的原則是鼓勵競爭,且不能限制貿易。
墨菲和耶茨引述坦尼克·艾姬蒂的看法:ISO的思想極大地成功了。歐盟在1992年的綠皮書中向ISO、IEC的批評做出了讓步,同意把國際標準作為歐洲標準化的主要目標(Egyedi, T., 1996)5。但這是有條件的,如果ISO標準制定得不及時,歐盟保留自己制定標準的權利。這也是法雷爾和薩羅納所指出的,在TC中強大的利益相關方(如歐盟)可以背棄TC的程序自行制定標準,而且依然有人愿意隨從(Farrell, J. and G. Saloner, 1988)。
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美國的新實用主義和新自由主義還剛剛開始盛行的時候曾經提出一個問題:“誰在將來能提供全球公共品?”在二戰剛剛結束的時候美國曾經能夠提供,如馬歇爾計劃和通過黃金和美元掛鉤形成的貨幣穩定。現在美國的那種霸權力量已經不復存在,而ISO卻已經成長為美國的替代者,將成為重要的“全球公共品”提供者。ISO14000和ISO26000在某一天可能會出現在美國,作為歐洲對于馬歇爾計劃的回饋。而美國由于它的特殊政治體制很難制定成氣候的標準。墨菲和耶茨批評美國的政治已經讓很多社會團體淪為某一政黨的俘虜。相比之下,例如在瑞典,商務人士卻可以通過不同黨派表達政治訴求。
墨菲和耶茨認為,如果一個大國能夠把自己國家的產品標準制定為全球標準,企業就會獲得非常明顯的優勢。歐洲建立新標準的速度比美國的要快,因為在歐洲的體系中能夠找到中央導向元素。歐洲的企業與政府之間有正式的溝通渠道,企業的選項能夠進入到政府的選項之中。墨菲和耶茨顯然支持20世紀早期“社團主義(corporatist)”把商業團體引入到國家經濟的規劃和工業政策制定體系中的主張。
墨菲和耶茨認為標準能夠孕育競爭,他們舉出關于移動通信的GSM標準案例。GSM技術在1982年由法國的一個國家實驗室開發,1987年得到歐洲的電信運營商(當時都是國有企業)的支持,在歐洲范圍內形成了統一標準,很快就在全球很多地方得到了應用。而美國則受到自由市場經濟方法學的束縛,若干不同的移動通信標準同時在美國的競爭造成美國的落伍。歐洲統一了標準之后促進了運營商和手機制造商的競爭,而美國的多標準共存卻妨礙了競爭。墨菲和耶茨認為美國這種把自由市場經濟方法學用于標準化的做法是非常愚蠢的。
3.3 ISO在ICT領域中的失與得6
ISO在1984年為信息系統制定了開放系統互聯(OSI)七層參考模型標準。這個標準提出了一個為系統互聯的詳細技術框架,在業內被稱為“使能器(enabler)”標準,也是ISO/IEC JTC1中少有的一項超前的“預期標準(anticipatory standards)”,即把電腦信息系統互聯系統事先按照7個層次在標準中理想化地定義準確。從概念上講,只要不同的系統提供商都按照標準中規定的細節拿出符合標準的產品,這些系統之間的連接就會暢通無阻。這聽起來有點像我國制定技術標準體系的做法。
然而這是一個非常失敗的標準。JTC1為此浪費了大量的精力。卡吉爾寫道:“這項標準化內容幾乎涵蓋了所有的可能性,……因為全部選項都是現成的,OSI系統提供商若要符合OSI標準就根本無法和其他系統實現互操作。”(Cargill, C. 1997)當時有一位專家既參加了制定OSI標準又參加了IETF組織制定另一項網絡系統互聯協議TCP/IP標準。他指出了其中具有諷刺意義的事情,當JTC1的這些專家傳送OSI標準稿件的時候,所使用的卻是符合TCP/IP協議的網絡系統。
ISO/IEC JTC1對于制定信息系統互聯標準的誤判,以及由于它標準化速度遠遠趕不上ICT技術高速發展的需要,造成企業對JTC1的極大失望,也促成他們尋求建立“企業聯盟(Consortia)”制定實用的標準。企業聯盟制定標準具有極高的靈活性,速度快,而且在實際當中確實能夠保證信息系統的互聯,但是它推行的往往是一個企業的私有技術,這是推崇開源(Open-Source)的工程師們所厭惡的。與企業聯盟相反,IETF是很多推動開源運動的工程師們在其中制定因特網數據交換協議的組織。IETF的座右銘是“無會員地位”,“反對王權、總裁和投票”;他們的信仰是“粗略的協商一致”和“運行代碼”,反對層級式的決策方式,采用迭代式網絡化實驗方法,從而也能取得廣泛的協商一致。他們把這種運行方式自稱為是一種“道家”原則(The Tao)7 。ICT領域的標準化除了ISO、IEC、ITU之外形成了兩種相反的力量。一種是企業聯盟為代表的,以推行私有技術為目的的標準化,另一種則以“開源”運動自由主義文化為代表的標準化。
然而,墨菲和耶茨引述卡吉爾和博林的論點,認為無論是ISO還是企業聯盟都是必要的(Cargill,C. F. and S. Bolin, 2007)。ISO制定的標準能夠具有極好的穩定性,而企業聯盟標準則滿足定義和結構快速變化的需要。所以,ISO、IEC的標準化在IT領域依然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例如:JTC1、ITU以及無政府的IETF已經形成了一種互相依賴的機制共同為解決不斷增長的IT安全問題制定標準。墨菲和耶茨認為,大多數企業聯盟組織(consortia)都是短壽的,推動的標準主要是門戶技術(gateway technology),而且大部分都僅僅面向美國市場。
4 問題討論
結合墨菲和耶茨的觀點有必要討論一下I S O協商一致標準化能夠成功的主要原因。“協商一致”是一個標準化的重要概念,但它并不是ISO能夠成功的全部。筆者認為至少有5條理由。
第一,在ISO早期的發展過程中就采取了要讓更多的人參與到委員會當中,只要他們對標準化的內容感興趣,認同標準化的價值所在,就讓他們參與其中。ISO承襲了早期標準化運動“協商民主”的理想,放棄“最好的標準都是由工程師們所建立”的觀念。吸納所有利益相關方的代表參加,并且用協商一致的方法進行決策的思想確保了標準的合理性。筆者同意墨菲和耶茨的論點:這種做法促進了ISO的快速發展。
第二,“協商一致”是I S O能夠贏得工業界和社會普遍支持的核心。克利夫蘭對協商一致的解釋“在乎(在意)一項具體決策的人提出的議案,得到了不在乎(不在意)該項決策的人的支持”比較難于理解,實際上應該解釋為:“贊成某項決策的人提出的議案得到了持有中間態度的人的支持”。按照ISO的觀點(ISO/IEC, 2004),協商一致就是“總體上同意,其特點是任何重要的利益相關方對實質性問題并無持續反對,追求一種重視所有相關利益方的意見并調解所有沖突觀點的過程。” 但是“協商一致不必要求全體一致(unanimity)。”也就是說,ISO的協商一致是一個過程,要在委員會中讓各方發表不同的觀點,要對所有的反對意見進行充分討論,爭取協調其中的所有矛盾,參與各方要有所妥協,從而在總體上達成一致。其結果是否能夠被ISO接受的最終判定是投票。ISO認為,“若無法確定是否達成協商一致,只要技術委員會或分委員會中有2/3及以上的P成員投贊成票,則足以認定委員會草案(committee draft)8可以注冊為征求意見草案(enquiry draft) ;然而要盡一切努力解決反對票的問題”。(ISO/IEC,2012)
雖然“協商一致”在標準化領域被廣泛認同,但是以往并沒見到有人對此進行過深入探討。墨菲和耶茨從社會學視角進行的論述應該說是開創性的。通過他們的論述可以看出,達到協商一致就需要解決委員會面臨的“協調問題”和“合作問題”。而這往往需要委員會領導具有杰出的智慧、高超的應變能力和協調能力。在委員會當中參加標準化人能夠有機會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中以平等的身份進行廣泛和深入的交流,讓他們能夠超越自我狹隘的利益和專家知識,成為見多識廣的標準化專家,增加了“文化資本”和“社會資本”。所以ISO的標準化不但產出了工業界需要的標準,還在“協商民主”的環境中造就了一大批優秀的標準化工作者和領導者。這本身就是協商一致標準化的一種向心力,能夠大大激發標準化人員的參與熱情,也能夠取得工業界的廣泛信任。
第三,“自愿性”是委員會標準化能夠取勝的重要原則之一。筆者同意墨菲和耶茨所論述的:“自愿性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采用標準的自愿性,另一方面是參加標準化的自愿性。”但是在實際上并不僅僅是這兩個方面,還包括承擔TC和SC,以及在TC和SC中承擔關鍵職務(主席、秘書長、工作組組長等等)也都是自愿的。由于這種自愿性,確保了所做的標準化工作真正有社會需求。或者說,只有能夠找到有積極性的機構來承擔TC和SC,既負責組織工作又負責運行費用,還能有工業界的人積極參加,這樣的TC和SC才有存在的必要。
筆者認為,標準化的自愿性是在工業標準化發展中自然形成的。因為民間標準化組織對企業不具有懲罰措施,他們制定的標準對企業來說也只是給出了一個解決問題的藥方(王平,2014)。所以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吸引利益相關方來參與標準化。這種自愿性的重要性在于它對利益相關方體現了公平的一面,所以它能夠得到所有利益相關方的珍視。任何一個利益相關方都不能在標準化組織中把自己的觀點強加于別人。大家都是“平等”的。政府機構也是利益相關方之一,它在其中只能有一票。標準化組織要用組織原則(章程)的辦法嚴格維護其自愿性。沒有自愿性就無法最大程度地吸引利益相關方參與標準化,其影響力也就會大打折扣,所制定標準也很難在工業中得到真正的實施。所以,采用“自愿性”原則是標準化組織在工業界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ISO的龐大全球標準化網絡是國際標準化的財富。大約有10萬“志愿者”在為建設全球的技術基礎構架(國際標準)而努力。它的效率相對很高,只有位于網絡中心的總部需要相對較少的經費,大約10萬志愿者參加國際標準化的經費都由工業界和整個社會消化了。這也是標準化“自愿”屬性的力量。最終這些費用是標準的用戶和消費者掏了腰包。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各個成員國的國家標準化組織也在這個龐大網絡不同的節點當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全球標準化網絡不僅僅有ISO,還包括IEC、ITU以及各個國家的各類行業標準化協會。這已經是一個綜合性的全球標準化網絡在為全球貿易服務。例如:世界各地每年都會有大量的產品進口到美國,都要同時符合美國的一些標準化協會的標準。所以美國的ASTM認為它也是國際標準化組織也有一定的道理。這說明強勢國家的協會標準在國際貿易中也占有很重要的位置。
第五,國際標準得到應用的驅動力。筆者認為,ISO等國際標準化組織由于其成功的運作,已經贏得了工業界的普遍尊敬。雖然國際標準是自愿執行,但是業界主流都在采用國際標準的情況下造成后來者也只能跟隨潮流,否則就會被市場淘汰。這就是市場的力量。隨著時間的推移,還逐漸形成一種標準文化,不但工業界認為應該執行國際標準,而且理工科學校的基礎課也在講授國際標準,讓畢業生進入到工業界的時候就已經形成了一種意識——工業界執行國際標準是天經地義之事(王平,2015)。筆者也同意墨菲和耶茨的觀點,即各國政府的法律體系對國際標準的引用形成的強制力,以及客戶對采用國際標準的需求形成的拉動力也是國際標準得到應用的重要原因。
盡管ISO和IEC制定標準的速度慢造成它們在ICT領域無法與企業聯盟的靈活性進行競爭,但是ISO和IEC的穩定性也是它的一種優勢,讓它們能夠與企業聯盟形成互補的關系。聯盟主要應對技術的快速發展,其中有些技術在短時間內就會消失(如用于信息存儲的磁盤和磁帶技術等),沒有必要制定為國際標準。ISO和IEC只要把那些有必要長期存在的聯盟標準用一種有效機制吸納過來就可以了。而且它們都已經開始進行這樣的嘗試了。
雖然ISO/IEC JTC1在ICT領域的表現不如人意,但是ISO成功進入了社會學領域。它現在的工作重點為(ISO, 2015):可持續發展、食品、水、汽車、氣候變化、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服務、健康、可用性(Accessibility),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國際公共事務中的重要內容。正如墨菲和耶茨所說,在以前政府間組織(如UN)希望能夠提供的有些東西卻未能做到,然而ISO做到了。ISO9000,ISO14000,ISO26000等,以及現在的很多社會學領域標準化成果就是例證。它已經成為全球貿易服務的技術基礎構架的重要提供者,而且有明顯的跡象表明,它還可能在將來成為全球國際治理中“公共品”的重要提供者。
墨菲和耶茨關于在歐洲的標準化體制中能夠找到中央導向的標準化元素,從而造成歐洲的標準化比美國的標準化具有明顯的優勢的論斷不無道理。深入研究一下歐洲體制和美國體制的異同,將會對我國的標準化體制改革給出一些有益的啟示。
5 結語
本文通過墨菲和耶茨對ISO的考察,筆者歸納出ISO國際標準化能夠成功有5條理由:(1)ISO承襲了早期標準化運動“協商民主”的理想,其吸納所有利益相關方代表并采用協商一致的方法進行決策的思想確保了標準的合理性。(2)“協商一致”是ISO能夠贏得工業界和社會普遍支持的核心。ISO的協商一致標準化不但產出了工業界需要的標準,還在“協商民主”的環境中造就了一大批優秀的標準化工作者和領導者。這本身就是協商一致標準化的一種向心力。(3)“自愿性”是委員會標準化能夠取勝的重要原則之一。這種自愿性能夠保證ISO所做的標準化工作真正有社會需求。(4)ISO的龐大全球標準化網絡是國際標準化的財富。它的運行效率相對很高,只有位于網絡中心的總部需要相對較少的經費,大約10萬志愿者參加國際標準化的經費都由工業界和整個社會消化了。全球標準化網絡不僅僅有ISO,還包括IEC、ITU以及各個國家的各類行業標準化協會。這已經發展成為一個綜合性的全球標準化網絡在為全球的貿易服務。(5)ISO標準得到應用的驅動力包括市場的力量、標準文化、政府法律的引用、客戶需求的拉動等。
盡管ISO和IEC制定標準的速度慢造成它們在ICT領域無法與企業聯盟的靈活性進行競爭,但是ISO和IEC的穩定性也是它的一種重要優勢。它們與企業聯盟形成了互補的關系。ISO成功進入了社會學領域,已成為全球貿易服務的技術基礎構架的重要提供者,而且有明顯的跡象表明,它也可能在將來成為全球國際治理中“公共品”的重要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