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新《標準化法》頒布后,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立即布署了做好法律的解讀、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從這次修法工作看,應該注意以下3個方面。
第一,充分發揮統籌協調職能。標準化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多,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全社會都十分關注。事關安全的標準有沒有,是不是有缺失,標準體系是不是科學、合理,已有標準之間是否銜接、配套,是否存在交叉、重復、矛盾,都需要抓好統籌,做好協調工作。雖然國務院已經建立了標準化協調機制,但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仍要承擔大量的統籌協調工作。國家標準委作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擔負著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的重任,做好統籌協調是基本職責。這次標準化法修訂,突出了標準委的統籌協調職能。要做好強制性標準規劃,嚴把強制性標準立項關;做好對其他部門制定標準的監督,標準的復審、標準實施信息反饋等工作,提高標準的科學性、時效性;加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建設,使之成為制定標準、保證標準質量的核心。
第二,切實聚焦標準制定。在1988年原標準化法制定時,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律制度還不健全,當時在法律中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檢驗檢測、認證,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資質,以及產品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處罰等作了規定。隨著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出臺,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律制度日趨完備。因此,新《標準化法》刪去了標準實施,主要是產品質量管理的相關內容,并且沒有賦予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罰款的權力。新《標準化法》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具體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法律規定的職責是對標準制定的指導和監督。這樣修改,符合標準化法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定位,使這部法律聚焦到標準的制定和對標準制定的監督上。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把握好法律的這一定位,使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聚焦到標準的制定、對標準制定的指導和監督,聚焦到標準化宣傳、推廣、試點示范上。
第三,廣泛形成社會合力。標準的制定、實施和宣傳推廣都離不開社會參與,標準質量高不高、實施的效果好不好需要社會來評判。制定標準和制定立法有相同之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對立法工作的要求,對標準化工作也同樣適用。新《標準化法》對社會各方面參與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標準立項環節,明確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要研究處理,標準制定部門自己決定立項時,要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對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在標準制定環節,應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在標準實施環節,要求制定標準的部門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這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標準時,引導社會公眾有序參與,采取多種方式廣泛征求意見,反映社會需求,接受社會監督,形成社會合力,使我們的標準化工作更加符合實踐要求、符合社會期待、符合發展規律。
(本文節選自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在2018年全國標準化工作會議上所作《新修訂的標準化法介紹》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