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所急需的標準項目,制定標準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立項并及時完成。
【釋義】本條是關于優先制定急需標準的規定。
本條所列優先制定的標準包括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標準,這些也是國家規劃的重點。比如,保障農產品安全、消費品安全、信息安全、生產安全、食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節能減排、基本公共服務、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制造和裝備升級、新型城鎮化、現代物流等領域急需的標準。針對這些重要的標準,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估、優先保證立項、及時下達計劃,必要時可縮短相關程序周期;負責起草的部門要及時組織起草,及時完成編制任務,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這些項目的周期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項目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制定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應當在立項時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對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在制定過程中,應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并做到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釋義】本條是關于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制定工作要求的規定。
標準立項取決于標準是否必要,是否能解決問題,是否能產生相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標準制定部門應廣泛調查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標準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通過網絡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根據評估結果或公示意見決定是否立項。立項評估應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和機制,做到客觀公正,保證市場和社會需要的標準能夠得到制定,避免價值不高的項目造成資源的浪費。
標準的制定過程需要科學、嚴謹的態度和方法,同時標準又是協商一致的產物,需要公正開放地接納社會各方的意見。征求意見的方式可以采取分發、郵寄、電子郵箱、征求意見工作平臺、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從技術的角度做好必要的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從程序公正的角度,最大限度地聽取、分析、處理相關方的意見,保證標準具有廣泛的可接受度。
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要重點考慮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包括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推薦性標準與強制性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以及不同類別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例如方法標準與產品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因此,制定標準要統籌布局、分工協作,實現標準應用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