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釋義】本條是關于行業標準制定范圍、制定主體和備案要求的規定。
一、行業標準的制定范圍
行業標準是推薦性國家標準的補充。行業標準的制定范圍應當同時滿足兩個要求。一是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即已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不得制定行業標準;二是在本行業范圍內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即不能超越本行業范圍、不能超越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制定行業標準。作為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行業標準也應定位于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
二、行業標準的制定主體
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即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標準的立項、組織起草、審查、編號、批準發布等工作。需要說明的是,不是所有的國務院部門都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是否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的具體領域、行業標準的代號均需經過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目前我國有六十七個行業標準代號,分別由四十二個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例如AQ(安全生產)、DL(電力)、公共安全(GA)、機械(JB)、林業(LY)、輕工(QB)、檢驗檢疫(SN)、有色金屬(YS)、通信(YD)等。
三、行業標準的備案
行業標準,應當由制定標準的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行業標準的制定部門應當在行業標準批準發布后三十日內,將已發布的行業標準及編制說明連同發布文件各一份,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行業標準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并責成行業標準制定部門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