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決定設立省政府質量獎,作為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的最高質量獎勵,履行社會責任是基本條件之一。
浙江省政府指出,省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每次獲獎的企業或組織不超過 5 家。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省政府頒發獎杯、獎金。而且,獲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
根據規定,凡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業、工業和服務業企業或組織,均可申報省政府質量獎。
浙江省政府指出,申報企業或組織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 5 年以上;產品或服務符合環保、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標準和政策要求;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近 5 年在省級以上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等。
據了解,浙江省將成立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評委會由省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大專院校、行業協會的有關領導和質量管理專家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