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外商投資便利化程度,創造更加開放、更加優化的投資環境,全面提高浙江省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根據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最近浙江省發展改革委決定大幅度下放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
原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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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規定需由國務院、省政府有關部門核準之外,由各市、縣(市,蕭山區、余杭區)發展改革委(局)或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核準;杭州市發展改革委的項目核準權限提高到項目總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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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限制類項目核準權限不下放。
此次下放外商投資投資項目核準權限,是改革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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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力度最大的一次,省發展改革委要求各地以這次下放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為契機,認真落實項目核準制,簡化和規范項目核準程序,調整優化利用外資結構和布局,營造良好投資的環境并加強項目監督檢查,大力宣傳和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堅持積極有效利用外資的方針,堅持以我為主、擇優選資,促進“引資”與“引智”相結合,不斷提高我省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