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浙江省司法廳獲悉,10月12日下午,省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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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辦法還對評審流程、評審組織管理、化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修訂。如規定根據行業、專業、學科等分類情況設立若干行業評審組,評審委員會以及行業評審組組成人員由省科技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產生,其中省外專家不少于三分之一。明確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包括行業評審和綜合評審,分別由行業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依據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條件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
此外,辦法還規定省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由省科技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報省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負責審核年度工作方案和評審結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同時明確規定在提名前、受理后、行業評審結論作出后需要向社會公示,并對異議的提出、答復和處理作了規定;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和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以及監督委員會聯系方式;監督委員會應當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等。辦法還針對提名、評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欺詐等違反誠信義務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措施和法律責任。
“現行《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自2014年9月1日實施以來,對于促進我省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介紹,但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深入推進實施創新驅動戰略,黨中央國務院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對設立省級科學技術獎提出了新的要求,省委省政府也出臺了相應的改革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提名制度和評審規則,更好地發揮科技獎勵制度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激勵和導向作用。“現行辦法確立的推薦制度已不適應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要求,存在著評價導向不夠明確、評審規則不夠具體、程序不夠透明、提交材料復雜等問題,有必要進行全面修訂。”
(新聞來源: 浙江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