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通知》將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分四類進行價格管理,具體來看:
第一類,即居民家庭住宅及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執行居民合表電價,可選擇執行電度電價或峰谷分時電價,具體價格水平如下圖所示。
圖片來源: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官網
第二類,即居民住宅小區中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含集中式),用電價格執行居民合表電價,需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具體價格水平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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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即在其他場所中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電費。對應的峰谷時段劃分及峰谷電價浮動比例詳見表3。平段電價由市場化形成,峰谷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按浮動比例形成。平段電價包含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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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規范充換電服務收費行為方面,《通知》指出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經營主體除向用戶收取電費以外,可向用戶收取服務費用,服務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主體基于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自主制定。經營主體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及充換電 APP 等醒目位置公示充電價格,包括總的充電單價(即“一口價”)及電費、服務費分項單價等三個價格信息(示例詳見下圖),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收費行為示例表; 圖片來源: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官網
另外,經營主體應通過服務費用回收除電費外的成本及獲取收益,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來源:蓋世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