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明確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如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對于“智能制造”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內容,《指引》也做了歸集,如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等,都有詳細的解釋和說明,便利廣大納稅人繳費人系統掌握、運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
(來源:浙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