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杭州4月11日訊(浙江在線記者 趙磊 通訊員 王鍵)日前,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經過投票表決,全票通過了修訂后的《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已于3月30日對外公布,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修訂,破解成果轉化需求與制度滯后矛盾
其實早在2004年,浙江就出臺了《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對科技成果轉化支持力度仍需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利益分配機制亟待調整、技術權益保障不夠導致轉化主體動力不足等,這些科技成果轉化的需求與制度滯后的矛盾逐漸顯現。
針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遇到的實際問題, 2043年初浙江啟動了《條例》修訂工作。經各方認真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并就重點問題反復溝通協調,歷經多次修改完善,《條例》于2017年3月獲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據了解,修訂后的《條例》立足浙江實際需要,著力破解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所遇到的體制機制問題,進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力度。
明確成果權屬獎勵制度,重要貢獻人獎勵不低于70%
《條例》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確了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獎勵制度,支持開展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明確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獎勵給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權屬份額。
科技成果“睡大覺”的問題如何破解?《條例》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單位與完成人沒有簽訂實施協議,且單位在專利授權后超過一年未組織實施、轉讓或作價投資,完成人可以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該項科技成果,所得收益歸完成人所有,進一步賦予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自行實施權。
對重要貢獻人員的成果轉化獎勵比例,今后將提高到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且明確規定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的支出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限制。
科技創新券、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科技特派員等政策將有法可依
此次修訂的《條例》將科技創新券制度、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科技特派員等在浙江省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規條文,明確了創新券的結算周期、使用對象和程序,引導社會力量和各級人民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規定了科技特派員在選派服務期間的權益保障制度。
此外,《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和股權獎勵的具體實施時限及相關法律責任等。相關政策還在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突出政府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引導作用,強調高校院所和科技人員的成果轉化導向,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建設,提高科技成果管理與處置的操作性和規范性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細則。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任務,對于推進結構性改革尤其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支撐經濟轉型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經濟發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義。”省科技廳相關負責人表示,一直以來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并將其作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抓手,有力地推動著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去年浙江省獲批建設國家級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此次《條例》的出臺,為示范區的建設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