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廳字〔2017〕25號,以下簡稱《意見》),標志著我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走向規范化、常態化、制度化。筆者就此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在談及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有什么意義?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形勢日趨嚴峻,一些地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已達到或接近上限。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對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狀況開展綜合評價,可以更加清晰地認識不同區域國土空間的特點和屬性,開發現狀、潛力和超載狀況,明確區域資源環境超載問題的根源與癥結,從而實施差異化的管控與管理措施。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的建立,是適應我國國情特點、推動綠色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化解資源環境瓶頸制約的現實選擇,是提高空間開發管控水平的重要途徑。 他指出,長效機制的建立,將切實發揮資源環境監測預警的引導約束作用,有效規范空間開發秩序,合理控制開發強度,切實將各類開發活動限制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之內,促進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的空間均衡,對于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他介紹說,《意見》主要包括總體要求、管控機制、管理機制與保障措施等內容。 長效機制有四方面特點:一是堅持因地制宜,既對全域國土空間進行定期監測預警,也對超載地區開展加密實時監測預警。 二是注重軟硬結合,既要建設好數據庫和信息技術平臺等“硬件”基礎,也要健全管理機制、管控措施等“軟件”配套。 三是強化激勵約束,既要讓資源環境超載地區受到懲處,也要讓資源環境改善地區得到鼓勵。 四是注重形成合力,既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又要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的積極性主動性,共同開展監測預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