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單位、各位理事、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家社會組織建立團體標準的相關文件精神,為促進我省機械行業更好發展,經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五屆七次理事會研究決定,設置“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團體標準(ZJB)”。現將《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公布,自通知之日起試行。
附:《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
2022年2月21日
抄送:浙江省品牌建設聯合會
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家標準委、民政部關于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的通知》,結合浙江省機械行業發展實際情況,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按照GB/T 20004.1《團體標準化 第1部分:良好行為指南》、《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浙機聯”)團體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 。
第二條 標準名稱: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英文名稱:Group Standard of Zhejiang Machinery Industry Federation(英文縮寫:ZJB)。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標準,根據機械行業發展情況、企業需求,由行業企業提出并參與制定,浙機聯組織審查、發布,在行業企業間使用的自愿性技術文件。
第四條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和實施適用于本辦法。
第五條 團體標準應與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保持一致,并積極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開放、公平、透明、協商一致”為原則,以“促進貿易與交流、推動技術創新發展”為目標,作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有效補充。
第六條 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社會團體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其中社會團體代號為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漢語拼音縮寫ZJL組成。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浙機聯設立專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負責團體標準的立項評估和標準審定工作,研究制定團體標準的發展規劃。專家委的委員由行業企業、科研院所以及檢測認證機構等人員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委可聘請特邀委員或委托機械行業領域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技委”)對項目進行評估和審查。評估和審查期間,特邀委員或標技委的權利和義務與正式委員相同。
第八條 專家委由浙機聯負責管理。
第九條 根據團體標準制定需要設立團體標準起草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工作組對所起草的團體標準質量負責。
第三章 團體標準的制訂
第十條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程序和要求,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出版、復審、修訂等,應符合《“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行業企業可隨時提出團體標準立項申請;浙機聯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團體標準立項計劃。團體標準立項申請由質量標準部受理,提交專家委評估。
第十二條 經專家委評估,浙機聯批準立項的團體標準,由工作組負責組織起草。工作組原則上由立項申請單位負責組建,進行標準的起草和征求意見等工作。
第十三條 專家委負責對團體標準進行審查。審查一般采用會議審查;必要時,可采取函審。審查意見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獲得不少于參與審查委員的四分之三贊成票方為通過。
第十四條 通過評審的團體標準由浙機聯批準和發布。
第十五條 團體標準制定周期一般為12個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經申請批準項目變更的最多可延長6個月,超過18個月未能發布的團體標準項目自動撤銷。
第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可視情況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項目,或經一定規模的實踐檢驗證明可行的企業標準轉化項目,可由立項階段直接進入征求意見階段。
(二)對現行團體標準的修訂項目,可由立項階段直接進入審查階段。
第四章 團體標準的實施與復審
第十七條 浙機聯宣傳推廣已批準發布的團體標準,鼓勵行業企業采用,推薦爭取轉化為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并作為行業開展相關工作評審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 浙機聯對團體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追蹤,并對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團體標準實施后原則上每三年復審一次。 對標準先進性、適用性、有效性進行評估,確認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第五章 知識產權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的版權屬浙機聯所有;任何組織、個人未經浙機聯同意,不得印刷、銷售。
第二十一條 為促進技術的發展和更新,標準起草組應對涉及專利的團體標準按照GB/T 20003.1《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的規定進行處置,以保護社會公眾和專利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涉及專利的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公開、透明。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依據團體標準開展的培訓、檢測、認證等活動必須經過浙機聯批準授權后使用。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經費由項目牽頭單位和參與起草單位共同承擔。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