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單位、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浙江省功勛榮譽表彰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加強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據《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章程》 ,經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五屆九次理事會研究決定,現將《浙江機械行業先進單位和優秀工作者評選表彰管理辦法》等四個管理辦法予以發布, 自 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
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
2023年1月 3 日
附件目錄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章程》和相關政府規定,為表彰先進,激勵全省機械行業及從業人員創先爭優的精神,更好地促進浙江省機械行業發展 , 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科學規范地做好遴選表彰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先進稱號分別為: “浙江機械行業先進單位”、“浙江機械行業優秀工作者”及專項工作榮譽稱號。
第三條 遴選表彰按工作實際需要開展。評選工作接受黨建領導機關黨委領導、政府部門監督指導。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范圍
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械行業企業;
(二)申報條件
按照評審年度發布表彰決定的具體條件執行。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五條 各項榮譽由所在單位推薦申報(也可由相關協會推薦),報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秘書處。
第六條 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秘書處組織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在規定期內可以重新提交材料。
第七條 評前公示。對于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人員,在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相關媒體平臺進行 5 個工作日的評前公示。
第四章 組織和評審
第八條 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組織成立評審工作委員會,專家由業內學者、專家、管理工作者組成(申報單位的專家原則上采取回避制度),設立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對推薦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評審結果。
第十條 在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相關媒體上公布評選結果,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十一條 凡評選出的先進單位和優秀工作者由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授予 “浙江機械行業先進單位”、“浙江機械行業優秀工作者”及相應的稱號。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出具虛假材料,經查實,撤銷申報資格或者取消榮譽稱號、收回證書,并對所在企業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永久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三條 評委及有關人員,要秉公辦事,嚴守秘密,廉潔自律,認真工作。對違反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取消相應評審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章程》,為獎勵 在浙江省機械工業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單位,經浙江省科技廳批準備案,設立 浙江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獎,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浙江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二章獎勵范圍和條件
第三條 獎勵范圍
(一) 我省機械工業下列科技成果列入獎勵范圍:
1 、機械工業技術發明成果;
2 、推動機械工業科技進步的應用開發成果,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進行的研究、開發、試驗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
3 、實現機械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應用;
4 、促進機械工業科技創新的其它成果;
5 、機械工業領域標準化研究成果。
(二)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獎勵范圍:
1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非民用機械工業的科技成果;
2 、知識產權等事項有爭議的項目。
第四條 申報條件
(一)機械工業技術發明成果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技術發明是國內外所沒有的,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其相關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公開發表的,也未曾公開使用;
2、雖然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和產品,但省內沒有,而且對我省機械工業科技創新有較大促進作用的成果;
3、具有顯著的技術特點和明顯進步,與同類技術相比,技術經濟指標優于同類技術;
4 、經一年以上實踐 . 證明可以應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5 、己申請國家發明專利;
6 、評獎前三年內研發成功的項目。
(二)推動機械工業科技進步的應用開發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技術上有所創新,解決了關鍵技術問題,促進我省機械工業科技進步:
2 、項目經一年以上的生產應用,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
3 、評獎前三年內開發成功的項目。
(三)實現機械工業科學成果轉化的推廣應用成果,應當具有以下條件:
1、技術水平應為國內先進或國內領先;
2 、 在本專業領域得到廣泛應用;
3 、對我省機械工業科技進步產生了較大影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顯;
4 、評獎前三年內取得較大推廣成果的項目。
第五條 獲獎條件
(一 ) 項 目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提出、實施項目總體方案,為項目完成在技術上起決定性作用者;
2 、解決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直接貢獻者;
3 、在成果轉化和推廣中做出創造性貢獻者;
4 、在解決試驗、投產及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者。
( 二)項目主要完成單位是指在科技成 果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資金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協調作用的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作為完成單位參與評獎。
第六條 獎勵等級和標準
(一)浙江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 、 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二)一等獎項目:應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 \ 國內領先水平(應出具查新報告),技術難度大,對行業科技進步有重大促進作用,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
(三)二等獎項目:應達到或接近國內領先 \ 國內先進水平,技術難度較大,對行業科技進步有促進作用,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三等獎項目: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一定技術難度。對行業科技進步有一定促進作用 , 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 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額
(一)一等獎項目完成人原則上不超過 12 人,完成單位原則上不超 過 7個 。
(二)二等獎項目完成人原則上不超過 10 人,完成單位原則上不超過 5個。
(三)三等獎項目完成人原則上不超過 8 人,完成單位原則上不超過 3個。
第三章申報程序及申報材料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獨家完成的項目由完成單位組織申報。
(二) 兩家或兩家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同協作單位協商后,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申報。
( 三)個人項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其中三名應為外單位〕的專家書面推薦后,由個人申報。如該項目完成人是在職人員,應附完成人所在單位提供的申報項目證明。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以當年發放的文件要求為準)
(一)《浙江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獎推薦書 》。
(二)科技成果研究報告。
(三)財務部門出具的經濟效益證明。
(四)用戶使用證明或社會效益證明。
(五)科技成果查新報告。
(六)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軟著、論文)
(七)兩年內的省級及以上部門、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的科技成果認定證書(鑒定、驗收、評價等)。
申報材料包括:紙質申報推薦書 — 式三份,附件一份,電子版一套。
第十條 申報日期
每年的 5月1日至8月31 日。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內設立浙江機誡工業科學技術獎工作辦公室,負責浙江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評審形式采用會議方式進行,成立 浙江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對經形式審查合格并經公示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按本管理辦法申報條件要求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按照評分制進行打分(評分細則另行制定 ) 。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要本著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行使評審權利,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五條 經評審委員會最終評審確定的項目,由浙江省機械 工 業聯合會公示 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十六條 凡對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單位,可在公示期內向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申訴。我會在接到申訴后,組織由在本行業內有影響的省內外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對爭議項目進行復議,復議結論為終審結論。
第五章評審委員會的組成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負責 浙江機誡工業科學技術獎的 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 7-11名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 1 - 2 名,評審委員會 辦公室設在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
第十 八 條 評審委員會 成員應包括直接從事科研、教學、生產和管理的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專家,以及行政部門中從事科技管理 工 作的領導。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1) 具有高級 專業 技術職 稱 (特殊情況 下 可聘 請 1 至 2 名具有中級 專業 技術 職稱 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 2) 對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 或 省內外本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 3) 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的 。
第 十九 條 浙江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浙江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完成人 ,或者與項目完成單位有重大利害關系的, 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加當年的評審 工 作 (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章獎勵
第二十條 浙江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獎以精神鼓勵為主。獲獎項目由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公布,授予獎狀和證書。
第二十一條 獲獎項目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經査屬實,撤消其獎勵,收回獎狀和證書,三年內取消該個人或單位申報項目的資格。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一條 根據《浙江省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和《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章程》,為進一步規范新產品鑒定、科技成果鑒定、科技項目評價等科技服務工作,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和項目申報,特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鑒定工作堅持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督促企業自律、完善、提高,確保鑒定結果的嚴肅性、權威性和鑒定制度實施的有效性。
第三條 鑒定職能
利用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專家庫和會員的工作網絡體系,按市場經濟規律與機制,向全省受理并組織完成對各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委托的科技成果(包括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的技術評價工作,在技術上對受托項目作出評價。
第四條 鑒定范圍
1.列入國家科技攻關、重大專項等科技計劃項目及新產品、新技術項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2.列入省重大科技攻關項目、重大技術開發項目、成果轉化項目、新產品和新技術等計劃內項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3.列入省內其它政府部門的各級科技計劃的研究開發與產業化項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4.具備下列條件的其它重大應用性科技成果:
⑴ 創新性強,技術成熟的科技成果與新產品;
⑵ 技術性能指標在國內處領先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
⑶ 經實踐證明具有較大的推廣應用價值和推廣應用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與新產品;
⑷ 對區域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具有較大促進作用的科學技術成果與產業化項目。
第五條 由項目完成單位向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鑒定申請,申請者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申請者要完整、真實填寫《科技成果鑒定申請書》。申請時必須明確產權歸屬,有兩個以上完成單位的,應協商形成書面意見后,由第一完成單位蓋章。
第六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社會公共利益、環境或資源造成危害的項目不予受理鑒定申請。
第七條 符合鑒定條件的單位,申請鑒定的科技成果應提交下列技術文件和資料:
1.鑒定大綱
2.計劃任務書、合同書或經批準的立題報告;
3.研究(研制)技術總結報告(包括技術方案論證、技術特征、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先進技術的比較、技術成熟程度、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意義、推廣應用的條件和前景、存在的問題等基本內容);
4.查新報告
5.檢測報告和試驗報告;
6.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分析報告及證明材料;
7.用戶使用報告(尚未應用的預先研究成果應提供應用前景證明);
8.產品使用說明書 ;
9.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團體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地方標準)及標準化審查報告;
10.知識產權狀況報告(含專利、著作權、技術秘密的情況);
11.設計與工藝圖表,新產品須有完整的設計圖紙;
12.投產條件和環保情況報告,涉及污染環境和勞動安全等問題的科技成果,需有關主管機構出具的報告或證明;
13.成果完成單位(不包括一般試制加工單位及一般協作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員名單(按解決該項成果技術問題所作貢獻大小排序)。
(備注:尚未應用的預先研究成果可以不提供第三方測試報告 \試驗報告,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標準)
第八條 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負責對科技成果(新產品)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主要審查資料是否齊全、統一、真實;技術總結報告、試制工作報告等內容是否詳實;提供的產品檢驗報告是否由法定專業檢測單位出具;科技查新報告結論是否明確無誤。凡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我會將給予指導并要求補充齊全資料后再進行鑒定。
第九條 我會根據被鑒定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資格審查后,聘請5—9名同行專家組成該成果的鑒定委員會(申請單位可以向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鑒定委員會委員的建議名單)。鑒定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我會在該科技成果鑒定委員會的成員中提名,經該鑒定委員會全體委員通過產生。鑒定委員會在鑒定工作中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全面認真的技術評價,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
第十條 鑒定委員會委員條件
1.對被鑒定成果所屬專業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研究發展現狀;
2.具有高級(或相應)技術職稱;
3.具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職業道德。
被鑒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人員以及與鑒定成果有關聯性的人員,不得作為同行專家參加該成果的評價鑒定委員會。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新產品)鑒定的主要內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的指標;
2.技術資料是否齊全、規范,并符合規定;
3.應用技術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
4.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第十二條 組織實施科技成果鑒定主要以會議鑒定方式進行, 會議鑒定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鑒定會議由聯合會相關人員主持。宣布會議鑒定成果名稱,宣讀并通過鑒定委員會的名單,提議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人選,明確會議任務和提出要求。
2.鑒定會在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的主持下進行技術鑒定工作。鑒定委員會要聽取完成單位的技術報告、測試報告、應用報告及其他必要的報告。必要時,安排鑒定委員會專家對被鑒定項目進行現場考察或觀看有關多媒體資料。
3.在鑒定委員會專家進行質疑并討論后,綜合多數專家意見,形成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應當包括: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科技成果的創造性和先進性;其技術的難度、成熟度、安全與可靠性;生產條件等。
4.鑒定意見形成后,由鑒定委員會主任向被鑒定成果的完成單位讀鑒定意見。
第十三條 經鑒定通過的科技成果(新產品),鑒定會結束后,申請單位結合專家意見修改完善申報材料并報送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我會在收到企業完整材料,經審查無誤后一周內,為申報單位頒發鑒定證書。
第十四條 凡對鑒定程序和結論有異議的單位,可向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申訴。我會在接到申訴后,組織由在本行業內有影響的省內外專家組成的“科技成果評價高級專家委員會”,對有爭議項目進行復議,復議結論為終審意見。
第十五條 鑒定會由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技術發展部負責,包括鑒定申請受理、形式審查,與申報單位的溝通協調,及鑒定會組織主持等工作。
第十六條 為確保鑒定工作穩定有序開展,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組建專家庫,根據鑒定項目類別,從專家庫選取專家參與鑒定會,原則上同一個單位不得有兩名及以上人員擔任專家。
第十七條 本條例由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廣泛深入持久開展“五小”活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深入實施質量強省戰略和新發展理念引領浙江機械行業企業高質量發展,推動群眾性質量管理交流活動廣泛深入持久開展,參照GB/T19000系列標準要求,根據《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機械工業群眾性質量管理交流活動(以下簡稱“交流活動”)主要以質量管理活動成果發布交流活動為表現形式,由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浙機聯”)主辦,交流活動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第二章 活動形式
第三條 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形式多樣,有質量管理小組(又稱QC小組)、質量信得過班組、質量品牌故事和質量月活動等多種形式。是提高企業職工素質、激發職工群眾參與質量管理和改進質量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質量管理小組(又稱QC小組)是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由生產、服務及管理等工作崗位的員工自愿結合,圍繞企業的經營戰略、方針目標和現場存在的問題,以改進質量、降低消耗、改善環境、提高人的素質和經濟效益為目的,運用質量管理理論和方法開展活動的團隊。
第五條 質量信得過班組是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圍繞企業的質量方針和目標,運用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采取有效控制手段,穩定提高產品、管理和服務質量,能夠為顧客及相關方穩定提供滿意產品和服務的班組。
第六條 優秀質量品牌故事、講演活動是增進企業間相互交流,展示企業質量文化發展建設成果,樹立企業質量品牌良好形象的載體。品牌故事是以企業文化、品牌文化、質量文化為核心,構建企業質量品牌發展的實踐新載體。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浙江機械工業群眾性質量管理交流活動主要以質量活動管理成果發布交流形式開展。浙機聯設立浙江機械工業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負責浙江機械工業群眾性質量管理相關成果組織、交流、發表、評價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工作委員會成員由企業、行業、科研院所相關專家組成。根據當年活動成果申報數量及專業情況,從工作委員會中選取一定數量的人員成立年度質量成果評定委員會開展質量成果水平評價工作。
第四章 成果發表
第九條 成果發表一般定在每年年中舉行。成果發表以交流經驗、共同提高為主要目的。企業成果發表交流時,可省略共性的步驟,突出體現小組特色和成果的關鍵內容。發表形式可以靈活多樣,不拘一格,提倡圖表化,避免模式化,務求簡化、求實、有效。
第十條 發表交流的成果是近兩年取得的質量成果,有完整的活動記錄。鼓勵全員參與,提倡“小、實、活、新”的成果。
第十一條 每年3—5月活動成果由企業自愿申報或相關機械行業協會推薦申報。申報材料包括活動成果報告單和活動成果PPT電子版資料各1份。
第十二條 活動成果材料由浙機聯質量標準部受理。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報人及時補正相關材料。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十三條 每項活動成果發表時間原則上限定10—15分鐘,發表先后順序隨機排序。
第五章 評價與表彰
第十四條 對企業申報并發表的質量管理成果采取活動評價與成果評價相結合,以活動評價為主的原則,對成果進行水平評價。評價以相應質量團體標準規范為指引,以質量管理活動經常性、持久性、全員性、科學性和有效性作為主要依據。
第十四條 對企業申報并發表的質量管理成果采取活動評價與成果評價相結合,以活動評價為主的原則,對成果進行水平評價。評價以相應質量團體標準規范為指引,以質量管理活動經常性、持久性、全員性、科學性和有效性作為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對發表成果的評價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T/CAQ 10201《質量管理小組活動準則》和T/CMQMA 001《質量信得過班組建設規范》等相關標準,編制相應質量成果評分表。年度質量成果評定委員會依據評分表,分組對相關質量管理活動成果進行水平評價。評價方式以材料評審與現場評審為主,適當考慮企業內部質量管理活動普及率及歷年參加省機械行業質量管理活動發表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浙機聯組織召開年度浙江機械工業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成果表彰大會,對質量交流活動成果頒授相應的評價證書。
第十七條 對獲得成果評價證書的班組成員,鼓勵企業制定質量管理成果的收益分配方案,建立活動獎勵晉級制度,把質量管理活動成果作為職工業績評價、技能評定、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給予優先參加有關質量管理方面培訓學習和深造的機會,保護職工創新創造的積極性。
第十八條 浙機聯負責將年度優秀質量活動成果向全國性協會團體推薦,參加其活動成果發表交流。
第十九條 活動成果發現有數據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經査屬實,收回評價證書,三年內取消該小組或單位申報成果的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