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農業裝備產業在中央持續利好的“三農”政策的指引下實現了快速發展,我國已經成為世界農業裝備生產大國。無法回避的現實是,我國農機工業與農機制造強國的差距依然存在。
“我們還不是農機制造業強國。”中國農機工業協會副秘書長黨東民日前在接受中國工業報記者專訪時稱,我國農業裝備產業存在著布局不合理、企業綜合實力差等不利因素,產業發展呼喚一部產業政策出臺,以規范行業發展。
大而不強
我國與農業裝備強國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產品技術水平低、品種結構不能適應農業結構調整需要。隨著農業生產的快速發展,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與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不適應性越來越突出。中小型低端產品產能過剩,供大于求,造成惡性競爭,而很多技術含量和生產效率高的大中型產品,不能生產或沒有形成生產能力,還不能滿足農業生產需要。
而在經濟發達國家,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型的新型裝備已經普遍使用,我國高新技術的應用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國外拖拉機的傳動已從同步換擋、動力換擋發展為自動換擋、無級變速換擋,而我國生產的拖拉機仍然處于采用滑動齒輪換擋和嚙合套換擋階段。
二是生產設備陳舊、制造質量不高,生產效率低。我國農業裝備制造業制造技術及裝備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約有20到30年的差距,有的第一線生產設備甚至是發達國家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產品。
由于設備陳舊,產品質量難以控制。黨東民舉例說,國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產品上所使用的齒輪通常要比汽車上使用的齒輪精度低二級左右,在經濟發達國家生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裝備產品上所使用的齒輪精度與汽車同等級。
三是行業結構散、亂。農業裝備制造業是規模效益特別顯著的產業,但是我國長期以來未能按這一經濟規律組織大批量集中生產,低水平重復制造嚴重,企業組織結構散亂,經營規模小。
總體上未能形成一批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未能形成專業化協作強、配套能力高的產業集群,大企業不強、小企業不專。我國的大型農業裝備制造企業和國外大企業相比,在銷售收入、人均銷售收入和人均利潤上,有很大的差距。
四是國際市場占有率低。盡管近幾年出口增勢強勁,但出口額較低,使我國農機產品在國際市場占有率偏低,年出口額只占國際主要農機市場的6%左右。而主要農機產品如拖拉機和收獲機械出口額所占的份額更低。
原因何在?
造成我國農機工業大而不強的原因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分析。
首先是市場的制約。農機服務農業、用在農村、購買者為農民。農民的購買能力是決定農機發展的最關鍵因素之一。
由于農民購買力低,制約了我國農機生產規模的發展擴大,也使我國的農機產品多為低檔、低價位、中小型、低技術含量產品。而大型、高效、低耗農機產品的發展,受到了嚴重的制約。不少高端產品只能花高價從國外引進。企業由于生產規模上不去,產品附加值低,造成經濟效益低下,再加上投入少,缺乏后勁,制約了我國農業裝備工業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是行業自身問題的制約。我國農業裝備制造業效益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農機低價格政策。計劃經濟時期,農機產品連續十次降價,企業是在低利潤或虧損狀態下運行。在市場經濟時期,產品的價格受到農民購買力的制約,不能大幅提高,因此企業的利潤率低,是機械裝備行業中利潤率最低的行業。農機制造業的企業幾乎沒有積累,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在絕大多數企業難以進行。
近幾年由于科研體制改革,大量開發類科研院所轉制,基礎和共性技術缺失;企業技術創新機制還未形成,產業技術創新主體缺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極度缺乏,形成了對國外技術嚴重的依賴性。自主創新能力的不足。從國際科技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強化的趨勢來看,我國農業裝備制造業已經到了必須依靠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發展的歷史階段,大幅度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刻不容緩。
再次是管理與體制的制約。目前,國家對農業裝備制造業缺少統籌兼顧的宏觀調控,農業裝備制造業尚沒有像汽車制造業等一樣的產業政策,對進入農業裝備制造行業的企業必要條件沒有法規約束。
當農機市場形勢好時,很多企業跳進“農門”,重復制造,爭搶市場。當形勢不好時,跳出“農門”,造成市場環境的不規范,影響了行業的整體素質,也影響了行業的技術水平的長期有效積累。在當前農業裝備制造業大好形勢下,由于進入農業裝備制造業的門檻太低,行業散、亂、差的局面不僅沒有得到制止,還有擴展之勢。
在機械工業部和國家經貿委撤銷以后,農業裝備制造業常常得不到有效宏觀調控和指導,常常陷入盲目競爭的困境。同時,農業機械的發展又和農業技術發展密切相關,主管部門的撤銷使得這方面的協調工作更趨困難。
黨東民告訴記者,由于中國農機市場迅速擴大,國外企業加快了進入中國市場的腳步。在這種形勢下,由于我國農業裝備產業政策的缺失,自主開發企業難以得到政策的支持,反而進入了價格競爭的怪圈,致使我國農機企業產品開發更加緩慢。
產業政策亟待出臺
記者了解到,我國尚沒有一個完整的農機制造業產業政策,歷史上零星的產業政策目標單一,沒有一個清晰的政策目標,從來沒有把培育自主產品開發能力作為目標重點,而是更多地把主要政策目標放在產業集中度、規模上的發展方面。
“解決農業裝備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指導我國農業裝備制造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裝備產業發展政策》十分必要。”黨東民說。
一是進一步完善產業發展環境。現有農業裝備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雖然在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升級、投資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有所規定,但是各自比較分散、獨立,既不全面,也不系統,甚至有的政策之間相互矛盾,可操作性差,執行比較困難,不能很好地起到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作用。
二是確立較先進的發展指標。目前相關政策對農業裝備產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過低,有關規定不明確,不適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三是規范符合我國實際的行業準入條件。我國農業裝備產業布局不合理、企業綜合實力差,產業競爭無序,急需制定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又符合行業發展特點的產業準入條件,規范行業行為。
四是制定明確的利用外資政策。現行相關外商投資政策雖然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優惠政策等作出了規定,但在對農業裝備產業方面的市場準入、市場份額、兼并收購、投資監管等方面缺少具體的規定。
五是確定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裝備產品進出口政策。
因此,十分有必要出臺產業發展政策。作為第一部規范我國農業裝備工業發展的產業發展政策的頒布實施,對保障我國農業裝備產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將具有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黨東民認為,產業政策的出臺有利于建立完善的農業裝備產業發展市場環境,推動農業裝備產業落實科學發展觀,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