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包括五章共28條。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于紅黑名單及不良信息的界定
以國家明確的標準為依據,體現合法合規、共享共建、聯合獎懲的原則。我廳紅黑名單和不良信息認定范圍包括:
1.紅名單認定范圍。一是在試點示范、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受到省經信廳表彰的;二是省級部門聯合激勵的對象;三是其他應當納入紅名單的情形。
2.黑名單認定范圍。一是違反《行政處罰法》《無線電管理條例》《招投標管理條例》《鹽業管理條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條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受到10萬元及以上行政處罰的;二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被撤銷或吊銷許可證的;三是省級部門聯合懲戒的對象;四是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主體。
3.不良信息認定范圍。主要引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的表述,為了管理便利,原則上列入黑名單的不良信息主體不再列入不良信息名單。
(二)關于認定和發布程序
立足廳“三定”職責分工,建立各司其職、協同推進、形成合力的推進機制。廳內部責任分工包括:
1.業務處室(單位)負責依法確認信用主體列入不良信息或紅黑名單及理由和依據,告知信用主體救濟途徑、意見采納情況,負責信用修復等工作。
2.辦公室通過門戶網站、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信用浙江”網站等向社會公布不良信息名單和紅黑名單,加強信用信息應用和管理方面的宣傳。
3.政策法規處負責報送經公示無異議的不良信息名單和紅黑名單給省信用辦,指導全廳信用管理工作。
(三)關于信用分類分級綜合監管
信用綜合監管是實施聯合獎懲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廳今后推進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手段。根據要求,我廳無線電、監控化學品、新型墻體材料、食鹽等四個領域均建立了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辦法。本管理辦法中,依法依規初步把信用主體劃分為誠信、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等四類標準,為實行分類分級監管及獎懲提供依據。各類及監管應用包括:
1.符合誠信標準的,應列入紅名單,鼓勵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爭進紅名單。紅名單信用主體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公共服務、社會宣傳等方面給予支持;在品牌建設、政策支持、行業規范等方面實施扶持、獎勵和優先措施;除專項檢查和舉報外免于日常檢查。
2.符合一般標準的,為無不良信息的信用主體,除專項檢查和舉報外,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進行隨機抽查。
3.符合失信標準的,應列入不良信息名單。在不良信息名單公布期間,業務處室(單位)對信用主體實施以下監管措施:列入重點監管范圍,提高隨機抽查頻率;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進行重點審查;國家和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4.符合嚴重失信標準的,應列入黑名單。黑名單公布期間,除實施重點監管、提高隨機抽查頻率外,實施以下懲戒措施: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加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取消參加各種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取消享受財政扶持性資金或各級財政扶持項目資格;撤銷相關榮譽稱號;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解讀機構:政策法規處 聯系人:羅延發 87054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