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12月3日訊 我國于2012年明確將電子證據規定為法定證據種類后,涉及電子證據的案例數量出現了井噴式增長。但是,相較于電子證據的廣泛使用,法院卻往往因為難以有效證明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對此類證據的采信率并不高。其根源在于電子證據自身易于篡改的物理特性以及法官缺乏必要的技術辨別能力。但是,區塊鏈分布式賬簿技術有效彌補了電子證據的缺陷,大幅降低了對法官技術辨別能力的要求。
區塊鏈電子證據的司法實踐
區塊鏈技術不可篡改的特性,一方面將使得電子證據具有自我證偽、自我信用背書的功能,從而修正了傳統電子證據易于篡改的物理特性。另一方面,法官對于電子證據的審查內容從原本的針對真實性與完整性的實質要素轉化為對證據生成與存儲平臺的資質、平臺技術手段可靠性等程序方面。一旦司法機關對于區塊鏈技術的這一特性予以普遍承認,電子證據采信率低的現狀將可能發生本質性的變化。這一趨勢目前在我國司法審判中已初見端倪,如杭州互聯網法院不僅在其判決中確認了區塊鏈技術的防篡改性,更進一步提出了對區塊鏈電子證據真實性和完整性的確認規則。
2018年6月,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在判決中首次確認了存儲在區塊鏈上的電子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但區塊鏈技術在該案中主要作為電子證據的存儲媒介,法院在其判決中并沒有特別強調區塊鏈技術優于傳統電子證據的去中心化存儲以及不可篡改的特性,而將審查重點放在電子證據的邏輯結構與物理結構真實性與完整性兩個方面,這個可以看作是區塊鏈電子證據的1.0版本。
隨后在2018年9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建立了中國首個司法區塊鏈平臺。這一平臺的重要意義在于為當事人提供了通過區塊鏈生成和存儲電子證據的可能性。
2019年1月,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北京陽光飛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確認了借助于區塊鏈技術不可篡改的特性而生成和存儲的電子證據具有自證其真的特性,可被稱為區塊鏈電子證據的2.0版本。基于這一判決,法院將對區塊鏈電子證據的審查轉為形式性,確立了電子證據生成和存儲的平臺資質是否合格、技術手段是否可靠以及哈希值是否一致的三層次審查規則。只要滿足存證平臺具備相應技術資質、計算書手段和數據來源等符合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訴訟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與保存在司法區塊鏈平臺節點服務器中的哈希值一致三大條件,就可以推定區塊鏈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區塊鏈技術在司法應用中的潛在問題
盡管區塊鏈技術在電子證據中的適用,有利于實現電子證據真實性與完整性的驗證,節省訴訟成本,但這一技術并非完美無缺。
首先,目前司法區塊鏈只允許符合技術資質審查標準的行業聯盟鏈成員接入司法區塊鏈,從而提供證據生成和存儲服務。一般的用戶或者商戶在繳納一定費用后,才能通過這些成員獲得被法院所承認的區塊鏈電子證據。一方面,行業聯盟鏈成員的營利性和數量上的有限性將可能導致壟斷的出現;另一方面,如果將行業聯盟鏈成員資格完全開放,則可能導致區塊鏈運行速度因成員過多而降低,有損效率。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沖突,是監管者在區塊鏈技術推廣和應用中應當解決的課題。
其次,如果行業鏈成員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因此產生的區塊鏈證據可能就不能再自證其真。例如,在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北京陽光飛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原告本身是一家傳媒企業,同時也是行業聯盟鏈的成員之一,其提供的區塊鏈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否因該特殊身份而存在疑慮還有待判斷。此外,如果將區塊鏈技術視為對司法鑒定機關或專家證人的替代品,行業鏈成員所具有的訴訟原告身份,將可能違反現行規范中對于司法鑒定機關或專家證人中立性的法定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中文在線數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法院將存證平臺獨立且與原被告雙方無利益沖突這一前提也納入平臺資質的審查標準。
區塊鏈技術與司法信任機制的融合
傳統證據規則以法院作為訴訟雙方之間的信任中心,通過國家公權力的背書和認定,確認雙方所提交證據的真實性與完整性,而當法院因欠缺必備的技術判斷能力,無法獨立認定電子證據的載體或是邏輯結構是否被篡改時,司法鑒定機構或專家證人顯得必不可少。區塊鏈自證其真的屬性,使得法院不用再判斷證據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只須將重點放在主體資質和技術手段的形式性審查即可。
由此可見,區塊鏈特有的去中心化的信任結構可以作為傳統的中心化信任結構的有效優化。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司法區塊鏈以聯盟鏈的形式構建,在電子證據生成過程中,發揮證明作用的并非分散于整個網絡中的每個計算機終端,而是借由區塊鏈技術將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以及法院連接在一起,形成一個司法聯盟鏈,每個單位成為鏈上節點,共同記錄交易數據,并且只有這些機構能夠對聯盟鏈中的數據進行讀寫和發送交易。這樣的區塊鏈設計,實際上是將包括法院在內的傳統的信任中心作為分散式賬簿中的各個賬簿,借由這些信任中心的權威性,強化區塊鏈的可信任性,從而實現去中心化的技術與中心化的制度性信任相融合。在這種融合性信任機制中,法院仍占有重要地位,有利于降低區塊鏈技術推廣中來自傳統信任中心的阻力,促進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轉化。
區塊鏈技術在電子證據中的應用彌補了現行證據制度的缺陷,將極大改革現有以法院、司法鑒定機關和專家證人為中心的信任結構,這符合當下加快數字社會和數字政府、推行數字治理的發展趨勢,有利于提高司法審判的客觀性和效率。但必須注意的是,強調科學技術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并不意味著更少的責任和擔當,而是對相關部門科學治理、民主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