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進一步幫助小微企業渡過難關,加大復工復產支持力度,在《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省疫情防控〔2020〕9號)基礎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降低小微企業要素成本
1.降低用電成本。落實好國家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有關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計收除高耗能行業外工商業小微企業電費,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小微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申請變更不受“暫停用電不得少于15天”等條件限制,減免容(需)量電費。(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
2.緩繳用水用氣費用。對疫情期間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用水、用氣,實施階段性緩繳費用,緩繳期間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各市、縣〔市、區〕政府)
二、加大對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的支持
3.加強外省員工返崗保障。摸排小微企業員工返崗集中需求,指導運輸企業制定運輸組織方案,組織“專人、專車、專廠、專線”,在確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實行點對點、一站式包車、包機、包列接送。對企業通過政府指定包車客運方式接送返崗員工所產生的包車費用,給予一定比例補助。(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4.免收收費公路通行費。疫情防控期間,對依法通行全省收費公路的所有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保障疫情防控和生活物資運輸,支持小微企業復工復產。(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5.分行業指導有序復工。制定行業防疫指南,指導批發零售、餐飲、家政、連鎖便利等生活性服務領域小微企業在做好經營場所和商品管理衛生防疫的前提下,盡快有序復工。(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
三、減輕小微企業稅費負擔
6.認真落實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措施。對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自2020年2月至6月實行免征,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小微企業執行。(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省醫保局)
7.緩繳住房公積金。小微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受疫情影響嚴重和較為嚴重的地區,可由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住房公積金階段性自愿繳存政策,小微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請自主確定繳存比例或停繳,停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8.加大稅費優惠。2020年3月至5月,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由3%下調至1%。2021年12月31日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2024年12月31日前對文化事業建設費按應繳費額的50%減征。(責任單位:浙江省稅務局)
9.全額返還小微企業工會經費。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已建立工會組織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關規定,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足額申報繳納工會經費的小微企業,定期全額返還其繳納的工會經費,返還的工會經費可用于職工疫情防護、困難職工慰問等。(責任單位:省總工會)
10.減免檢驗檢測費用。疫情防控期間,免收防疫防護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費用、中外標準信息咨詢服務和標準時效性確認費用,免收疫情防控所需醫療器械產品的注冊費,省級技術機構減半收取計量器具檢定校準、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特種設備檢驗項目費用。(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
11.實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對小微企業用于疫情防控的研發支出,按實際發生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責任單位:省科技廳、浙江省稅務局)
四、強化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
12.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小微企業股票質押協議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由于中短期還款困難申請展期的,可與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協商,展期3至6個月。(責任單位:浙江證監局)
13.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機構用好再貸款、再貼現及普惠金融定向降準資金,將整體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利率下調25個基點。增加再貸款、再貼現專用額度,加大對有序復工復產、春耕備耕和受疫情影響較為嚴重的小微企業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運用專用額度資金發放的貸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50個基點,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支持和推動轄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提升商業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資金實力。鼓勵金融機構在疫情期間減免普惠小微企業、疫情防控相關和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貸款利息,免除金融服務手續費。(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14.進一步發揮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在浙分支機構加大對制造業、外貿企業、春耕備耕和生豬生產產業鏈的小微企業信貸支持。(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15.探索保險補償機制。各地可探索與保險機構合作,通過市場化運作,針對不同行業,開發相應保險產品,發揮保險對因疫情導致企業停工停產造成損失的風險分散和補償功能。(責任單位:各市、縣〔市、區〕政府,浙江銀保監局)
五、其他事項
16.及時支付小微企業賬款。疫情防控期間,各級政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小微企業賬款,必須主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應付款,不得新增逾期拖欠小微企業賬款。鼓勵民營企業重合同、守信用,引導大企業做好表率,嚴格履行合同,及時支付小微企業賬款,幫助小微企業渡過難關。(責任單位:省經信廳)
17.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小微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后重新確定。(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18.精心精準做好企業服務。發揮省企業服務綜合平臺功能,及時幫助企業解決困難和問題,發布企業產銷供需信息,推動疫情防控物資供需有效對接等。引導各類社會機構積極為小微企業提供公益法律服務,幫助小微企業解決受疫情影響造成的合同履行、勞資關系等法律問題。(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司法廳)
本意見和省疫情防控〔2020〕9號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條款中有明確期限的以條款內容為準。中央出臺相關支持政策,遵照執行。
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