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指出,強化制度約束,確立知識產權嚴保護政策導向。
筆者認為,《意見》對“嚴保護”的規定突出問題導向,既有實踐基礎,又有政策依據;既從立法層面規定“嚴保護”,又從執法層面規定“嚴保護”;既對傳統知識產權實施“嚴保護”,又對新業態新領域實施“嚴保護”;既規定“嚴保護”程序,又規定“嚴保護”標準,充分體現合法性、系統性和完備性,適應了高標準履行國際規則和高效率推動創新發展的需求。
加大對侵權假冒行為的懲戒力度是遏制惡意、反復侵權行為的需要,是提升對侵權行為的震懾力度和打擊力度的需要,是進一步強化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需要,是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需要,也是完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制度的需要。
對于如何加大對侵權假冒行為的懲戒力度,《意見》規定了十大方面內容,意在通過制定知識產權基礎性法律、加快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法定賠償額上限、加強刑事保護來提升懲戒措施的合法性和科學性,從而為我國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和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提供更加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嚴格規范證據標準是為了解決權利人因證據舉證難導致的維權不力、維權失利的突出問題。在當前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中,圍繞著證據標準依然存在諸多難題,比如司法、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等不同渠道證據標準仍未規范;由于知識產權案件證據環節銜接機制不暢,導致行政執法證據轉化、移送等內容或程序難以有效實現和運行;舉證責任分配及舉證責任轉換規則仍不完善,導致知識產權維權難度高。
對于如何嚴格規范證據標準,《意見》主要規定六大方面內容:建立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為從根本上規范證據標準提供機制保障;制定完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為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法院等主體判斷侵權行為提供客觀依據;規范司法、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等不同保護渠道的證據標準,以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推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標準協調銜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證據標準,制定證據指引,從而順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定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司法解釋,著力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探索建立侵權行為公證懸賞取證制度,從而解決舉證難的問題,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強化案件執行措施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打擊力度,及時有效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意見》對強化執行措施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知識產權案件執行中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實效與社會期待存在較大差距,知識產權“侵權易、維權難”已經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痼疾,“執行難”是知識產權保護突出問題之一。在實踐中,當事人經調解組織居中調解達成的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協議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跨區域知識產權案件逐漸增多,增加了執行難度,降低了執行效率。
對于如何強化案件執行措施,《意見》著重規定了四方面措施: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確保調解結果的可執行性,從而有效提高執行效率;建立重復侵權、故意侵權企業名錄社會公布制度,將重復侵權、故意侵權行為處理與失信懲戒掛鉤,使失信者一處受罰、處處受限,從而實現約束市場主體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加強對案件異地執行的督促檢查,對異地執行程序、協助執行的內容及爭議解決等事項進行督促檢查,助力破解知識產權異地執行難的問題;逐步建立全領域保護案例指導機制和重大案件公開審理機制,以便推動形成統一公平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
完善對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知識產權保護是《意見》關于“嚴保護”內容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意見》的亮點所在。當前我國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寬”“松”“軟”等問題。諸如,新商業模式的知識產權保護需求仍未得到滿足;跨境電商的知識產權保護亟需新規則;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等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規范需要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需要加強;對體育賽事轉播節目法律保護應當加強等。
對于如何完善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知識產權保護,《意見》重點規定了四個方面內容。一是研究加強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諸如,研究完善商業模式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實用藝術品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制度。針對新業態新領域創新特點和保護需求,從保護內容、要求等方面研究完善現行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相關法律制度。探索建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提高我國制藥產業創新能力。二是加強公證電子存證技術推廣應用,從而有效保證電子證據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簡化雙方舉證過程,加速案件審理。三是研究建立跨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和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標準,編制發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指南,以便推動和保障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四是研究制定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實現傳統文化、傳統知識領域的惠益分享,為相關產業蓬勃發展提供良好保障。
(吳漢東 戚建剛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