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社會團體標準化組織是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基礎,既要求有科學合理的組織架構,又要求有合理的運行保障機制。從全球看來,沒有任何兩個社會團體的標準化組織機構完全一致,但出于標準化工作的目的,社會團體都設有標準管理機構和標準制定機構,并按照明確的制度開展標準制定工作,以保證團體標準制定的公開、透明和公平性。本文從原則、維度、要求等方面梳理社會團體標準化組織的建設指引,以期對團體標準化工作有益處。
一、社會團體標準化組織建設的基本原則
《標準化法》規定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社會團體的標準化組織機構設置也應遵循以上原則。GB/T20004.1—2016《團體標準化第1部分:良好行為指南》指出:開放是指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宜面向所有成員開放,反映成員需求,并確保成員能夠有機會參與標準化活動鼓勵團體面向所有方面開放加入團體的渠道。公平是指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宜確保成員享有與成員身份相對應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透明是指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宜通過適當的渠道向所有成員提供團體的標準化組織機構、運行機制、決策規則、標準制定程序及標準化工作進展等方面的信息,團體可通過公開的渠道對外公布與團體標準化活動有關的信息。這些原則在機構的組建、運營、管理過程中都應貫穿始終。
二、社會團體標準化組織建設的兩大維度
(一)致力于制定出能滿足市場需求的標準,故而應設立標準制定機構。標準制定機構可按不同領域、不同層級設置分支機構,例如: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等;并明確規則,以促使標準制定機構對團體成員開放,標準化工作規則對團體成員透明,團體成員可以公平地參與標準化工作。
(二)保證標準制定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社還應成立標準管理機構。標準管理機構可根據對標準化工作管理內容的不同設置不同的分支管理機構,例如:履行日常工作的秘書處、對標準制定機構管理的分支機構、對標準制定過程管理的分支機構、標準中知識產權管理的分支機構、申訴管理分支機構、外部專家機構等。標準管理機構不論怎么設置,都應能保證機構職能的實現。
三、社會團體標準化組織建設的四個要求
(一)工作職責。明確了工作職責構才能確定機構內相關部門的分工和工作要求。對標準制定機構來說,其職責主要是負責提出團體標準的立項、完成團體標準的起草。對標準管理機構來說,其職責主要是對團體標準化工作進行決策、管理和協調。具體說,包括對團體標準化活動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制定團體標準化活動相關的政策和制度,確保各項政策和制度加以實行,協調團體標準化活動中有關的爭議,開展與其他標準化機構的作聯絡等。同時,還要明確不同機構之間開展工作的順序和銜接機制。例如:團體標準經標準編制機構完成了起草工作后,需經標準管理機構進行最終審核并批準,后由社會團體發布。標準制定流程涉及不同機構之間的程序流轉。只有通過明確的制度設計,界定各機構的職責和進入下一階段的條件,才能保證標準制定過程的有序銜接。
(二)成員要求。確定了機構的職責后,就應基于其職責確定機構的基本組成,可能會設置分支機構,甚至更低級的分支機構。要明確分支機構和成員的構成,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和對各崗位成員的要求。成員要求不僅要明確什么樣的人員才可以勝任該崗位,還要明確該人員在崗位上應履行什么樣的職責。
(三)變更要求。任何一個組織都是有生命期的。標準化組織機構也應明確其變更(含組建、撤銷)的要求。任何一個機構都應該通過一個開放、公平和透明的程序來組建,并明確其變更和撤銷的條件和批準要求。
(四)制度建設。要求社會團體標準化組織機構建設的過程、組織機構的設置、職責要求、成員要求和工作要求等都應通過制度的形式固化下來,進行動態完善,并通過公開的渠道對外發布,以保證標準化工作的科學性來規范性和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