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好標準”需要相互協調:企業在制定標準時,應考慮標準與體系、標準與標準之間的協調性,實現企業標準簡化、優化、協調、統一。
2.“好標準”需要權責明晰:在標準的策劃和制定階段,需要關注標準是否能夠落實到工作崗位以及能否與生產環節緊密結合,確保崗位標準權限清晰且職責明確。
3.“好標準”需要結構科學:標準的基本結構應滿足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要求。在制定標準前,應明確標準化對象以便選擇對應的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