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的結構對于制定的標準,在明確標準化對象,擬定標準名稱后,需根據目的性原則、性能原則、可證實性原則,選擇需要標準化對象的特性,設置搭建標準的結構,如部分、章、條、段等,最后完成標準各要素的編寫。標準結構是標準中的部分、章、條、段、列項、附錄的排列和組合。部分是一個標準內的組成“部分”,不是獨立的標準,也不是系列標準。部分不能再分為部分。章是標準內容劃分的基本單元;在每一項標準或部分中,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從1開始章編號;每一章應有標題。條是章的細分,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對條編號;同一層次中有兩個以上可設條;在某章或條中,同一層次的條,有無標題應統一。段是章或條的細分,段不編號。列項在標準條文中常常被用來闡述標準的內容,可采用多種形式。附錄應按條文中提及的先后次序來編排附錄的順序,每個附錄都應該在文中提及。不管是標準的不同部分,還是單個獨立的標準,其結構是章、條、段、列項和附錄的排列和組合。對于部分的編寫,需要了解和掌握劃分部分的方法以及與部分編寫相關的知識,其編寫除應遵守GB/T1.1-2020對編寫單獨標準所規定的規則之外,還需遵守有關部分編寫的規定。如,在什么情況下,將標準化對象的內容制定成一項標準的不同部分?部分的編號是怎樣的?部分的名稱如何確定?部分的前言如何編寫?這些都是編寫部分時需要充分考慮的內容,也是區別于編寫單獨標準的不同地方。二、標準的要素標準是由不同的要素組成的。標準要素分為資料性要素和規范性要素。資料性要素又可分為資料性概述要素和資料性補充要素,規范性要素分為規范性一般要素和規范性技術要素。編寫時需注意相關要求和格式。(一)資料性概述要素,封面(必備要素)、目次(可選要素)、前言(必備要素)、引言(可選要素)等,特別需要注意封面信息的準確性,前言內容的完整性等。(二)規范性一般要素包括標準名稱(必備要素)、范圍(必備要素)和規范性引用文件(可選要素)。標準名稱應置于標準的封面和正文的首頁;應力求簡練,明確表示出標準的主題,不應有歧義,并注意與其他標準相區別;同時名稱不應涉及不必要的細節。范圍位于標準正文的起始位置,需注意標準名稱與范圍的相關性。規范性引用文件應列出標準中規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覽表;其編寫時應注意引導語、引用文件的順序、標準條文中的具體引用方式、引用文件的準確性等。(三)規范性技術要素,如術語和定義、要求、規范性附錄等。術語和定義給出了理解標準中某些術語所必需的定義。要求是標準的主要內容,其編寫應做到內容全面、描述準確、形式規范;能根據產品標準、技術規程、試驗方法等標準類型的不同,靈活運用不同的表現形式和表達方式;地方標準的編寫過程中還應注意當地的經濟條件、生產實際、語言習慣等情況。規范性附錄給出了標準正文的附加條款,在使用標準時,這些條款應同時使用。規范性附錄是構成該標準整體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四)資料性補充要素,如資料性附錄,參考文獻和索引。資料性附錄是要根據標準的具體條款來確定是否需要此類附錄。參考文獻,如果有的話,應置于最后一個附錄之后。索引,應該為標準的最后一個要素。(五)其他要素的表述,如注、條文的腳注、示例、圖、表等,具體編寫時應注意其是否包含要求,以及編寫格式的特殊規定等。(源自《地方標準化工作實用教程》中國質檢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